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9刑终255号
原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甲,男。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朱尧生,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粤090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和上诉状,讯问上诉人朱某甲,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朱某甲具有如下犯罪事实:
一、关于挪用公款的事实
被告人朱某甲于2010年4月13日至2016年6月3日期间,担任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校长,于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6月3日担任茂名技师学院院长。原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已升格为茂名技师学院。
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以出差、办事等名义利用其担任校长的工作便利陆续从学校的“小金库”支取了21万多元,其中,被告人朱某甲挪用了12.5万元归个人使用。直至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朱某甲让下属梁某1、黄某将其挪用全部款项归还给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
二、关于贪污的事实
2011年11月,被告人朱某甲以因公出差德国为由,利用其担任校领导的职务上的便利,明示校办公室副主任吴某1、出纳梁某1从茂名技师学院借款8.8万元人民币,并兑换成1万欧元,随后,两人一道前往银行取款后兑换成外币,交与被告人朱某甲,供其个人使用。2012年1月,被告人朱某甲吩咐吴某1以其他名义虚开发票充抵了8.8万元借款。
另认定,中共茂名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处该案后向检察机关移送时出具说明: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向纪检机关交待组织尚未掌握其贪污的事实。
再认定,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朱某甲的家属已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退清贪污的赃款人民币8.8万元。
三、关于受贿的事实
1、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朱某甲先后三次收受吕某和共35万人民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吕某和经营茂名技师学院第一、第二饭堂中提供帮助和支持。
2、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甲收受肖某1万元人民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肖某转为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公办教师。
3、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甲收受罗某17000元人民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罗某1转为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公办教师。
4、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甲收受何某7000元人民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何某转为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公办教师。
5、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甲收受刘某15000元人民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刘某1转为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公办教师。
6、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朱某甲收受黎某5000元人民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黎某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公办教师。
7、2012年3月,被告人朱某甲收受吴某25000元人民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吴某2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公办教师。
8、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朱某甲先后两次收受车某共6000元人民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学校物业管理服务方面为车某提供帮助和支持。
综上,2010年9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共收受吕某和等8人共计人民币39.5万元。
另认定,中共茂名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处该案后向检察机关移送时出具说明: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向纪检机关交待组织尚未掌握其受贿的事实。
再认定,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朱某甲的家属已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退清受贿的赃款人民币39.5万元。
原判决认定朱某甲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无视国法,在担任茂名技师学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人民币8.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科刑。被告人朱某甲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2.5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科刑。被告人朱某甲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科刑,对被告人朱某甲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朱某甲于2015年1月21日向学校退还挪用的款项的时间有误,应纠正为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退清全部赃款,并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有坦白认罪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原审法院查明,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挪用公款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期间,主动向中共茂名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待党组织还未掌握其贪污公款及受贿的事实,且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甲已退清全部赃款,在庭审中表示认罪伏法,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朱某甲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朱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朱某甲贪污所得人民币8.8万元,受贿所得人民币39.5万元,共计人民币48.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赃款现在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保管,未随案移送)。三、被告人朱某甲挪用公款所得人民币12.5万元退赔给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已退赔)。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某甲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人意见如下:1、上诉人的受贿行为具有一系列从轻、减轻情节,且早已退清赃款,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上诉人的挪用公款行为具有一系列从轻、减轻情节,且案发前已经退还部分赃款,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免除处罚。综上,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本院改判较轻刑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朱某甲于2010年4月13日被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命为茂名市第二技工学校校长,后该校于2013年11月晋升为茂名技师学院,朱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被任命为茂名技师学院院长、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校长,直至2016年6月3日。期间,上诉人朱某甲具有如下犯罪事实:
一、挪用公款的事实
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间,上诉人朱某甲利用其担任茂名市第二技工高级学校校长的职务便利,以出差、办事等名义陆续从学校的“小金库”支取了21万多元,其中,上诉人朱某甲挪用了12.5万元归个人使用。直至2015年1月27日,上诉人朱某甲吩咐下属出纳梁某1、副校长黄某将其挪用的全部款项归还给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柯某、朱某甲、梁某1三人银行账单流水、记账凭证、收据、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现金交款单,证实被告人朱某甲挪用公款约15.5万元的经过及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在2012年下半年,其向朱某甲汇报,说2012年学校组织学生在假期到企业顶岗学习,企业交来的管理费有一部分是用现金支付的,钱还在其手上,其就问朱某甲这些钱怎么办。朱某甲考虑了一下说,钱先放在其这里,到时候开班子会时再决定如何处理。不久后,学校召开班子会研究其手上管理费的事情,其在会上曾经提出过将这笔钱入账,但是最后班子会还是决定这些管理费由其管理,可以灵活开支。这次开会后,就形成了一个由其管理的学校“小金库”。从2012年8月到2014年8月,其负责管理学校的“小金库”,“小金库”的资金来源都是来自收取企业的顶岗实习管理费,期间共收了约101多万元。“小金库”的开支主要是:l、大约79万多元用于一些中层干部的加班补助、学校招生和一些零星的费用,其中包括发放给学校正副校长福利的有9.2万元,其分到2.3万元;2、大约21万多元是朱某甲以出差、办事等理由从其这里拿出的现金。3、还有大约730多元人民币现金剩余在其手里,后来其也都退还给学校财务了。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其根据朱某甲的吩咐从“小金库”中陆陆续续以出差或者办事的名义拿钱给他,每次几千到三万元不等,大概有拿了7、8次,朱某甲每次找其拿钱的时候其都有记录在一张纸上面,纸上也都记录这“小金库”的所有支出,不过在将“小金库”还回学校账目之后,这张纸其就没有保留了,现在已经找不到了。其中有一笔6.15万元的,当时是朱某甲交代其拿6.15万元人民币去到市委大草坪旁边的中行交给其学校出纳梁某1去办事。在2015年1月的一天,朱某甲提出要将“小金库”的钱放回学校的财务账,让其列出“小金库”的开支情况。第二天,其到朱某甲的办公室跟他说了“小金库”的开支状况,并跟朱某甲讲他在其中拿出了约21万多元人民币。朱某甲听过后,都认可他拿出的约21万多元人民币的费用,并说会想办法把钱转到学校正账。过了一段时间,朱某甲打电话给其说要把之前拿“小金库”的钱还回学校正账,叫其到建行新福支行帮忙提现到学校。其去到那里后,见到朱某甲夫妇都在,朱某甲的老婆柯某在办理提款手续。取到钱后,朱某甲对其说,本来他有其他事情要忙,打算让其把钱拿给梁某1,现在他有空了,他打算自己拿钱回去。然后其就离开了。后来又过了几天,朱某甲叫其到办公室,对其说,已经把那21万多元人民币交给梁某1了,让其把手头上剩余的钱也一并还给学校正账。其就把手头上剩余的“小金库”的钱交给了梁某1,让他加上朱某甲的21万多元人民币一起还回学校正账。过了几天,梁某1就给其开了一张“收到黄某交来学生社会实践管理费”的收据。其收到梁某1的收据后,就打电话给朱某甲说那21万多元已经退回学校正账。其在上述管理学校“小金库”和帮朱某甲退21万多元的事情中,没有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其本人没有私自在“小金库”中挪用资金。其与朱某甲之间没有合伙做生意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朱某甲在其这里拿的钱都是“小金库”里面的钱。朱某甲从“小金库”拿出的21万多元人民币具体怎么使用的,其不清楚,朱某甲只是跟其说是出差办事需要用钱。上述关于数目的事情,具体的数字其是记不得了,以相关的凭证单据为准。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茂名技师学院)提供的《记账凭证(2015年1月31日、编号:记158)》、《记账凭证(2015年1月31日)、编号:记159》两份材料,经其看过,这两份记账凭证反映的是其之前向检察机关交代的在2015年1月其按朱某甲的吩咐将21万多元的还给学校正账的事情。具体情况其已经在之前的笔录中谈清楚了。朱某甲吩咐其从学校“小金库”中拿出21万多元的时间是从2013年初到2014年下半年,其记得朱某甲最后一次吩咐其从“小金库”拿钱是在2014年的国庆节后,大概是在2014年10月底到11年初,最后一笔朱某甲是拿了3万元人民币。再之前朱某甲吩咐其从“小金库”中拿钱就是2014年的国庆节前了。朱某甲吩咐其从学校“小金库”拿出的21万多元的具体数额,根据书证,在2015年1月31日其交回给学校的是218085.13元人民币,其中0.13元的尾数是当时为了平账加上去的,其中还有730元左右是“小金库”剩余的钱其一并交上去的。所以朱某甲从“小金库”中拿出来的钱,经其计算,应该是217355元左右。关于朱某甲从“小金库”拿这些钱的用途,他当时拿钱的时候跟其讲他是拿去办事了,但朱某甲拿这些钱的真正用途其就不清楚了。其中有一笔61500元,是朱某甲吩咐其拿去给梁某1的,这61500元是怎么使用了,要问梁某1和朱某甲才清楚。
2.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实在2014年4月底的时候,朱某甲曾叫其在市委对面的中行帮他兑换了1万美元。2015年1月朱某甲又将这1万美元交给其叫其兑换回人民币6万多元。其将美元兑换回人民币的几天后,朱某甲又交给其约15万元人民币,叫其加上之前美元兑换回来的6万多元人民币共21万多元人民币存入学校正账。
3.证人柯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其和被告人朱某甲到中国建设银行新福支行取钱。其当时从账户取了大约人民币11万多元。其在前台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其取出钱后,把现金人民币11万多元交给了被告人朱某甲。其不知道朱某甲拿着这笔钱去做什么,朱某甲没有告诉其,其也没有问。这笔钱是其的积蓄。其认识朱某,朱某是朱某甲的大哥,其曾经帮助朱某在网上用他的账户办理过一些银行业务,但具体情况,其不是记得很清楚了。
4.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的某一天,朱某甲跟其说那21万多元已经还给学校了。后来其看单据,朱某甲的确把钱都交回给学校了,具体经办这件事的是其们出纳梁某1,其不清楚详细情况。
(三)上诉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在2012年底至2014年中期间,其以出差、办事等名义向管理他们学校“小金库”的副校长黄某从学校“小金库”中拿出约21.7万元人民币,其中有6.15万元人民币其让黄某直接给梁某1帮其兑换成1万美元,但一直放在其的办公室保险柜没有使用,剩余的约15.5万元其拿出来后就用作其个人开销了。在2015年1月,其已经将挪用的约15.5万元人民币和l万元美元兑回人民币后归还给茂名市第二技工学校了。具体情况如下:在2012年底的时候,茂名技师学院副校长黄某向其汇报,说2012年学校组织学生利用假期到企业顶岗实习,企业交来的管理费中,有一部分企业的管理费是通过现金支付的,这些钱还在他手上,问其这些钱怎么办。其考虑了一下,认为这些钱可以用于平时在学校账上无法出账的一些开支上。于是,其就对黄某说:“这些钱先放你处,用于一些无法在学校财务出账的开支。”不久,其召开班子会研究黄某手上的管理费的问题,与会的班子成员都同意这些管理费由黄某保管,这些钱不入到学校的财务账上,主要用于无法在学校财务出账的开支。班子会的情况以班子会议记录为准。于是,茂名技师学院就形成了一个由黄某保管的“小金库”。该“小金库”的收入全部是从2012年起学校组织学生利用假期到企业顶岗实习,企业交来的管理费,没有其他收入。从2012年起至2014年下半年,该“小金库”的收入大约有人民币101万元,具体数目以相关收支资料为准。该“小金库”的开支主要用于一些无法在学校财务出账的开支和发放一部分学校领导和部分教师的福利,这些开支用去了大约79万多元。其中,开支有用于发放学校正副校长福利,用于外出考察旅游,发放给学校中层干部几万元等。剩下的还有就是其在“小金库”中拿了约21.7万元去使用。2012年年底到2014年年底,其以出差或办事的名义从黄某保管的“小金库”陆陆续续拿了一些钱,用于其平时的开支,由于时间跨度比较大,每次拿多少钱其都忘记了,只是记得每次都是几万元,而印象较深的其中有一次是用6万多元兑换了l万美元用于出差的,最后一次是在2014年11月左右,其叫黄某从“小金库”里拿出了3万元人民币给其。到了2015年初,其担心学校设立小金库会出事,于是就找管理小金库开支的黄某,让他列出其在小金库中拿去使用的数额,以便其可以把钱退回学校正账。黄某过了几天后,来到其办公室,向其汇报小金库的收支账务情况。其拿的钱大概差不多是这个数,其从黄某手中拿的钱分两部分,一部分是15.5万多元,是其平时的出差和办事开支,还有一部分6万多元是给梁某1用于兑换l万美元,这1万美元还在其手上。于是其对黄某说自己会想办法把这笔钱补上。到了2015年1月中下旬左右,其叫梁某1到其办公室,给了1万美元给梁某1,让梁某1去银行把这l万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并对梁某1说:“把美元兑换为人民币后,你先帮我保管好这些钱,过段时间,我再给你一笔钱,让你一起存入学校正账。”梁某1拿美元去兑换后打电话对我说:“美元已经兑换回人民币了,一共是6万多元,我先存入我的个人银行卡了。”到了第二天,其打电话给黄某叫他来建行新福支行帮忙取钱退回给学校。当时其和妻子柯某一起,从其妻子柯某的定期到期的账户中取出11多万元,再加上其卡中的4万多元,一共15.5万多元,取到钱后,其把现金15.5万多元用塑料袋装好,对黄某说:“还是让我自己带钱回学校好了。”于是其就把这15.5万多元带回到学校的办公室,然后其叫梁某1来到办公室,对梁某1说计划把小金库约21万元划入学校正账,并拿出其预先准备好的人民币15.5万多元现金交给梁某1。梁某1拿钱走之后,其就打电话告诉黄某已经把钱退回到梁某1处让梁某1退回给学校了。过后,其问过黄某、梁某1和戴某,他们都分别说其还回去的21万多元已经入学校正账。其从小金库中拿的15.5万多万元人民币是其陆陆续续以出差或办事的名义叫黄某从小金库中拿的,每次拿多少就忘记了,都是几万元不等,都是在其的车上或在其的办公室让黄某拿给其的。在2014年上半年,省厅组织其去美国学习,当时其想出国的话准备一些美元比较方便,于是就打电话给梁某1帮忙兑换1万美元,然后其叫黄某从小金库拿6万多元去找梁某1,让梁某1帮忙兑美元。其联系好他们后,过了一阵,梁某1就把兑换好的l万美元交到其手上。其把这15.5万多元人民币用于个人的生活开支了,由于其没有出国,所以那1万美元一直在其的办公室保险柜保管,后来给梁某1兑换成人民币后,退回到学校账户了。其认为设立“小金库”就是违法违纪的,所以更不应该从“小金库”里面私分钱,这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务制度,其愿意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也希望检察机关看在其能认识到错误,坦白问题的态度上,对其从轻处理。
二、贪污的事实
2011年11月,上诉人朱某甲因公出差德国学习,利用其担任茂名市第二技工学校校长的职务便利,安排校办公室副主任吴某1、出纳梁某1从学校借款8.8万元人民币,并兑换成1万欧元,供其个人使用。2012年1月,上诉人朱某甲吩咐吴某1以其他名义虚开发票充抵了8.8万元借款。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关于赴德国校长培训班收费的通知(粤技管[2011]22号)、2011年广东省技工院校赴德国校长培训班名单、记账凭证、中国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借款单、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单笔代发交易回单、梁某1、吴某1两人银行账单流水、购汇通知书、外汇兑换水单、付款审批表、发票等书证,证实朱某甲贪污8.8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左右,其和学校出纳梁某1帮时任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校长朱某甲从学校借款8.8万元人民币兑换1万欧元交给朱某甲个人使用,后虚开发票充抵8.8万元借款的事实,与朱某甲的供述相吻合。具体情况如下:2011年11月初的一天,朱某甲打电话叫其到他的办公室。其到办公室后,见到只有他一个人。朱某甲对其说,省厅准备组织他到德国学习,可能要去一段时间,不带一些欧元去到德国会很不方便。朱某甲当时就叫其把梁某1叫到办公室,让其和梁某1从学校借一些钱出来兑换1万欧元,以便到德国学习时使用。于是其打电话叫梁某1到朱某甲办公室,梁某1过来后,朱某甲把刚刚和其说的情况又对梁某1说了一次。最后朱某甲又说,现在欧元的汇率大约是8点多,叫他们从学校借款时候要适当注意,分开多次借款出来,不要一次借款那么多,凑够8万多元就可以了。其和梁某1答应后,就一起离开了朱某甲的办公室。接着来到梁某1办公室,梁某1上网查到欧元汇率是8点多,说借款8.8万元就可以了,其和梁某1商量说,以其的名义一次借6万元,一次借2.8万元,共计8.8万元两次向学校借款,然后他们找到了戴某,让戴某签名同意。到了第二天,梁某1打电话给其,说钱已经分两笔划到了,一笔6万元划到其的银行卡,一笔2.8万元划到梁某1的银行卡。于是,其与梁某1一起去文明北路附近的建行提现去办手续。当时梁某1提现2.8万元,其提现了4-5万元后,其和梁某1又到油城七路建行,其提现了1.5万元。其和梁某1前后共提现8.8万元,提完钱后,他们二人一起去到油城五路的中国银行,询问了银行工作人员后得知,欧元的汇率是8点多,于是其和梁某1分别以自己的身份证兑换了5000欧元。兑换完欧元后,其将手上的五千元欧元交给了梁某1,让梁某1转交给朱某甲。接着他们就分头离开了。在学校办理借款手续以及兑换欧元的时候只有其和梁某1两人在场。到了2012年1月初的一天,戴某打电话叫其尽快把出借的8.8万元报销。其对戴某说,因为这8.8万元是朱某甲用于出国的,没有票据,其要尽快想办法拿些票回来冲账。于是,其就分别找了茂名国际大酒店业务经理汪桂华在茂名国际大酒店开了几张餐饮发票,又找了在茂名六百户经商的吴金平让他帮忙开一些发票,但是吴金平对其说,他经营的铺头没有那样的大额发票,其叫他想想办法。到了第二天,他给其开了茂名环城物资贸易部的发票,具体数额以账册的为准。其也找了茂名新天地大酒店、茂名东方世纪酒店的经理开了几张发票,但是由于时间太久了,茂名新天地大酒店、茂名东方世纪酒店找谁开发票其忘记了,具体数额以账册为准。在总金额凑够8.8万元后,其把这些发票分成了好几笔,以创建技师学院专家会议费、业务接待费、创建中指示范性学校会议费、教职工游园活动费制作了付款审批表,为了谨慎起见,其还把报销日期开了几天。其把付款审批表和发票对应粘在一起,找了一些同事,包括邹某、邱某等签名。然后把这些做好的付款审批表拿到朱某甲办公室对朱某甲说,上次去德国学习借款8.8万元,现在其找到单据冲账了,让他在付款审批表上签名。朱某甲答应后,在每份付款审批表上签名了。朱某甲签名后,其就把这些票据拿给了戴某,对戴某说,已经找到单回冲了,朱某甲已经在上面签名,让他帮忙一下手续吧。戴某拿过其给的单据后,在每份付款审批表上签名,然后交给梁某1入账了。上述其提到的发票单据没有实际消费,其是为了冲抵之前帮朱某甲借出的8.8万元人民币叫人虚开的,实际上这些发票单据都没有消费。其不清楚朱某甲拿的1万欧元的去向,当时用8.8万元人民币刚好兑换到1万元欧元,梁某1了解到8.8万人民币能兑换1万元欧元。其帮朱某甲借款兑换欧元并冲抵相关账目的过程中,没有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朱某甲没有退钱给其,也没有退钱给学校。
2.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初的一天,吴某1打电话叫其到朱某甲办公室,其到朱某甲办公室后见到吴某1和朱某甲都在。朱某甲对其说,他准备去德国出差,让其从学校借款出来和吴某1一起去兑换1万欧元回来给他,并且叮嘱其不要一次借一笔这么大的数,要想办法分开多次借出来。其答应后,和吴某1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对吴某1说,要兑换1万欧元,大概要从学校借8.8万元人民币出来。吴某1说,以他的名义分开两次借款。于是其就按照吴某1的意思让吴某1办理了借款手续,一笔是6万元,一笔是2.8万元,为了谨慎起见,其还把这两笔钱分开了借款日期,然后找到戴某,让他签名同意。到了第二天,其打电话告诉吴某1说,借款手续办好了,一笔6万元划入了他的卡,一笔2.8万元划入了其本人的卡。吴某1让其到他家附近的文明北路建行等他,一起去兑钱。其到了文明北路建行,与吴某1分别在柜台提现,其提了2.8万元,吴某1提了4.5万元。后来,其和吴某1又到油城七路建行由吴某1又提了1.5万元。接着,他们一起去到了油城五路的中国银行,其和吴某1分别每人兑换了5000欧元。兑换完成后,吴某1把他手上的5000欧元交给其,让其转交给朱某甲。其拿着1万欧元回到了学校,去到朱某甲的办公室,把这1万欧元交给朱某甲。朱某甲收下1万欧元后对其说,让其配合好戴某做好后续工作,其答应了就离开了朱某甲的办公室。到了2012年初的一天,戴某告诉其说,上次朱某甲去德国的支出已经由吴某1拿票回来报销了,并叫其做好有关报账工作。戴某还给了其有关报销的手续,其看了一下,上面有朱某甲和吴某1的签名。其交给朱某甲1万元欧元的面额其不记得了,但是总数是1万欧元现金纸币,用一个小信封装着的。其不知道上述1万欧元的用途。其帮朱某甲兑换欧元的事情中,没有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其印象中8.8万元人民币应该是全部兑换成欧元了,可能有一点剩余的人民币,但是记不清楚了,按银行的兑换记录为准。如果是有没有兑换完的人民币,其也一并给朱某甲了。8.8万元都由朱某甲使用了。朱某甲没有把1万欧元或8.8万人民币退回给其或退回给学校,8.8万元人民币在2012年初由吴某1拿发票回来报销了。
3.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11月初,吴某1找到其,吴某1对其说,朱某甲准备出国学习,需要借8.8万元,让其签借款凭条。于是其在借款凭条上签名同意借款,其共签了两张,一张是6万元,一张是2.8万元,由梁某1和吴某1办理借款手续。后来,到了2012年1月的一天,其在盘点学校账目时发现,当时以吴某1名义为朱某甲借的8.8万元还没有冲单报销,于是其就打电话对吴某1说让他尽快把单报销,吴某1说这些钱都是由朱某甲拿去德国学习使用的,没有票据。吴某1还说他跟朱某甲商量一下如何报销。大约过了几天,吴某1把一叠签好名的发票和付款审批表给了其,上面有吴某1和朱某甲等人的签名。其拿到这些票据后,就在审核人上面签名,然后交给了梁某1入账。吴某1用于报销的发票是如何来的其不清楚,但是吴某1跟其说过是用来充抵之前那笔8.8万元的借款的。吴某1在借钱的时候跟其提过这8.8万元是朱某甲去德国学习需要借的。这8.8万元不是朱某甲去德国学习的培训费用,根据省厅的文件,学校负担朱某甲去德国学习的费用是18500元,学校是直接打到熊猫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账户上的,和这8.8万元没有关系。在上述的事情中,其没有收受或者送财物给有关人员。其与上述涉及到的人员之间都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和合伙做生意。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初,市二技办公室副主任吴某1叫其帮忙开一些发票的。其在2011年至今一直在茂名国际大酒店工作负责订房接待工作,市二技有几次会议在国际酒店开过,于是其就认识了负责接待的吴某1。在2012年1月的一天,吴某1对其说,让其开几张发票,具体金额其忘记了,并且要分开日期来开。其就问他开什么单位的,他就叫其开市二技就可以了。于是其就按照他的要求,开了几张发票给他。几天后,其把开好的发票交给了吴某1手中。其之所以要开发票给吴某1,是因为市二技在国际酒店曾有过消费,也有一些欠款在该酒店记账。当时吴某1跟其之前酒店开具的发票找不到了,现在需要其新开一些发票来转账支付欠款,所以其就开具发票给吴某1。但是这些发票并不是开票时吴某1真实消费的。市二技在2011年曾有两三次会议在国际酒店召开,有一些欠款,但是具体数字其不记得了。其只认识吴某1,其不认识朱某甲、梁某1。据其所知吴某1个人没有在国际大酒店消费过,其只是市二技在2011年开过两次会议时有接触过吴某1,其他时候其和他没有来往。其帮吴某1开具发票的事情中,没有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的财物。由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提供的发票,开具时间是2012年1月9日、2012年1月10日;抬头单位是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共8张,经其看过,这8张发票是吴某1在2012年1月份叫其开具的,具体情况其已说明清楚了。
(三)上诉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在2011年Il月,其因参加省厅组织的考察培训出差德国,吩咐时任校办公室副主任吴某1、学校出纳梁某1以吴某1的名义从茂名市第二技工学校借款8.8万元人民币后,让他们将这8.8万元人民币兑换成l万欧元交给其用作其出差德国的个人消费。具体情况如下:在2011年10月份左右,省人社厅发通知,组织地级市部分技校校长到德国考察学习。到了2011年11月初的一天,其考虑到去德国没带一些欧元出去不够方便,于是叫办公室副主任吴某1来其办公室,并对吴某1说,出差需要使用欧元,叫他和梁某1从学校借出来兑换成欧元。吴某1打电话叫梁某1来其办公室,把事情对梁某1说了一次。其接着说,现在欧元汇率是8点多,要借8万多元,梁某1和吴某1答应后便离开其办公室。到了第二天,梁某1到办公室找其,对其说,吴某1从学校借了8.8万元,已经兑换好了l万欧元了。说完,就递给其一个装有东西的信封,其接过信封后,打开信封看见里面是1万欧元。其对梁某1说可以了。2011年11月上旬,其到德国后,利用这1万欧元在当地用于购买商品等个人的一些开销,回来后剩余少量的欧元放在家里,也用于自己的个人开销了。从德国出差回来之后,其交待吴某1快点开些发票冲开其出差德国前借单位的8.8万元,吴某1答应了,到了2012年1月初,吴某1来办公室找到其说已经帮其找到一些票去冲销之前出差借的8.8万元了,让其签名报销。说完就递给其一叠票据,其翻开一看,是几张付款审批表后面附有发票,其就在“局领导审批栏”上签名。签完名后,吴某1拿着票据离开办公室了。由于时间比较久远,其印象中吴某1是用一些饭店的餐饮发票替其从学校冲销这8.8万元借款的,具体以书面材料为准。这些用于冲销借款的发票不是真实开支,是吴某1拿回来给其签名报销的空头发票。其没有退回8.8万元人民币或1万欧元给学校。其作为一位校长做出这样的行为是很不应该的,其愿意将这8.8万元退出,按规定处理,也愿意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罚,希望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可,争取从宽处理。
三、受贿的事实
2010年9月至2016年4月,上诉人朱某甲利用担任茂名技师学院院长、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校长职务的便利,为吕某和经营该校饭堂、车某承包该校物业管理及肖某等人转为该校公办教师提供帮助和支持,先后收受吕某和等八人人民币39.5万元。具体如下:
1、2014年至2016年间,上诉人朱某甲先后三次收受吕某和共35万人民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吕某和经营茂名技师学院第一、第二饭堂中提供帮助和支持。
2、2010年下半年,上诉人朱某甲收受肖某1万元人民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肖某转为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公办教师。
3、2010年下半年,上诉人朱某甲收受罗某17000元人民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罗某1转为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公办教师。
4、2010年下半年,上诉人朱某甲收受何某7000元人民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何某转为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公办教师。
5、2010年下半年,上诉人朱某甲收受刘某15000元人民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刘某1转为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公办教师。
6、2011年春节前,上诉人朱某甲收受黎某5000元人民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黎某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公办教师。
7、2012年3月,上诉人朱某甲收受吴某25000元人民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吴某2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公办教师。
8、2015年至2016年间,上诉人朱某甲先后两次收受车某共6000元人民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学校物业管理服务方面为车某提供帮助和支持。
以上事实,有经原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吕某和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茂名技师学院校长朱某甲向其要15万人民币元,2015午12月茂名技师学院校长朱某甲向其要人民币10万元,2016年4月茂名技师学院校长朱某甲向其要人民币lO万元的事实,与朱某甲的供述相吻合。其在顺德美的厂经营饭堂时就认识了朱某甲,当时他是任市二技(现技师学院)校长,那时市二技的学生来美的厂实习,他带队来看望学生时,就认识了。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朱某甲打电话对其说,市二技准备引进多一家饭堂,学校觉得其经营的饭堂不错,希望其能进二技经营。其当即表示也有兴趣参加,并承诺如果朱某甲能让我进二技饭堂经营,会感谢朱某甲。大约过了半个月,朱某甲打电话给其,叫其去他的办公室。其到他的办公室后见到只有朱某甲一人,朱某甲对其说,学校第二饭堂正在推进中,让其好好准备。其回答说,很感谢他的帮忙。然后朱某甲接着说,他现在经营车队,生意不好做,出现了资金周转上的困难,问其是否能有办法帮忙。其说可以提供一些资金给他周转。朱某甲当即就叫其借50万元人民币给他周转,其答应过几天给他。大约过了几天,其打电话给朱某甲,说50万元人民币已经准备好,怎么交给他,他说会发一个账号给其,让其将钱转到账号里,之后他用手机发了工商行朱某的账号给其,当时其在广州,就在银行柜台转了50万元人民币到这个账号上。具体在广州哪个银行转账的其不记得了。但可以查朱某的账号这笔转账。到了2015年中的一天,朱某甲打电话叫其到办公室,其到他办公室后见到朱某甲一人在场。朱某甲说很感谢其能帮他渡过难关,饭堂经营准备上马了,他会尽力帮忙。现在他先还35万元给其,剩下的迟点再还。其心想,朱某甲现在是市二技校长,无论是饭堂招标还是日后经营,其还要依靠他的,要和他搞好关系。于是其就对朱某甲说,剩下的15万元,让他拿去做生意,不用还了,以后其还靠他多多关照。朱某甲当时说了几句客套话后,应该是默许了其不用他还钱的建议。之后其将其老婆许志琼在工商行的账号通过手机发给朱某甲,朱某甲的确还了35万元到这个账户上,但朱某甲怎样过银行还35万元这个过程要查银行才清楚。其之所以不用朱某甲归还剩下的15万元,是因为其是广东富德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区域经理,其公司准备在二技进场经营饭堂,而朱某甲时任市二技校长,为了不得罪朱某甲,使其能够顺利经营茂名技师学院的饭堂业务,同时希望和朱某甲搞好关系,在今后的经营方面给其关照,因此,其就提出不用朱某甲归还剩下的15万元了。这个过程他们没有提到利息的事。后来,朱某甲没有把上述剩下的15万元还给其,其也没有问过朱某甲归还这15万元。上述借款和还款,他们没有订立借据也没有收据。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朱某甲打电话给其说,现在急需用钱交纪委罚款,他的钱都在理财产品里取不出,叫其拿10万元现金给他,其从从家里拿了10万元的现金,用一个黑色的塑料袋装着,然后一个人开着丰田皇冠小轿车来到朱某甲家的楼下,其打电话给朱某甲,说钱已经带来,已到他家楼下了。过了一会,朱某甲下楼来坐上其汽车的副驾驶位,其将装有10万元的塑料袋子递给他说:“这10万元你拿去用吧”,朱某甲说声谢谢,接过这个装有10万元塑料袋子,然后就下车上楼了。朱某甲跟其说要拿这10万元用来交“纪委罚款”。其对朱某甲说这10万元拿去用,意思就是其将这10万元送给朱某甲,其和朱某甲都理解。其之所以送这10万元给朱某甲,是因为其是广东富德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区域经理,其公司为在二技进场经营饭堂,而朱某甲时任市二技校长给其提供了帮助,使其能够顺利经营茂名技师学院的饭堂业务,其为了感谢他。其给朱某甲这10万元没有签订协议或收据。朱某甲没有将其给他的10万元人民币退还给其或其的亲属。其与朱某甲没有合伙做生意。2016年4月的一天,朱某甲打电话给其说被纪委调查被撤职了,很灰心,现只想将自己的车队经营好,但现在车队经营出现了问题,问其能否帮帮忙。其说平时得到他那么多的关照,有需要尽管开声。朱某甲就叫其拿10万元给他周转,其当即答应了。第二天,其打电话给朱某甲约他到他家楼下的垃圾回收站旁,当时只有其和朱某甲两人在场,其对朱某甲说,他要的东西已经准备好了,说完其就把事先准备好的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10万元人民币递给了朱某甲。朱某甲说了几句客气的话后就收下了。其之所以要送这10万元给朱某甲,是为了感谢朱某甲在其经验学校饭堂业务过程提供的帮助。在这个过程中,其与朱某甲都没有再提到2015年12月份其拿给朱某甲10万元人民币的事情。朱某甲没有将其给他的10万元人民币退还给其或其的亲属。其与朱某甲没有合伙做生意。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朱某与其弟弟朱某甲在经营泥头车生意过程中有一些资金往来的事实。在2014年的时候,其经营了几辆泥头车生意,负责帮一些工地运沙运泥。在经营过程中,因为资金有时候会比较紧张,其弟弟朱某甲也会借些钱给其缓解资金的压力。在2014年底的时候,泥头车生意上需要钱,其手头又没有那么多,就跟朱某甲说能不能问别人借点钱周转一下,朱某甲答应了。过了一段时间,朱某甲问其要了一个工商账号,说是他借到一笔款项会直接打到其的账号上。没过多久,其就收到了几十万元的款项。又过了一段时间,其收到了泥头车生意的货款后,手头比较宽松了,就准备还钱。于是其又通过银行转账将钱还给了吕某和,详细的还钱过程其不记得了,但朱某甲是知道其还钱的。吕某和是一个经营饭堂的老板,朱某甲曾介绍他给其认识。其记忆中朱某甲告诉过其是吕某和借的钱。其是否已还清了上述借款就不记得了,以银行记录为准。在上述事情中,其没有收受相关人员所送钱财物,也没有给相关人员送过财物。吕某和没有向其提出要送钱物给其或者要求其为他提供任何帮助。
3.证人车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至2016年期间,车某在承包茂名技师学院物业管理中,先后两次送给朱某甲共计人民币6000元的事实。其从2015年1月1日起在茂名技师学院承包物业管理,主要是负责保安管理,共派出20名保安参与管理,总月薪为5万元。朱某甲是其读高中时的老师,其高中毕业后一直没有联系。2011年有一次在街上偶遇他,才相互留下电话号码,他因此得知其开了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此后几年他们也没怎么联系,朱某甲偶尔会向其了解一下目前保安工资的情况。2014年12月份,朱某甲打电话给其说:“学校的保安工作要承包出去,你有没有意向做?如果有,就做一份方案来交给学校班子讨论。”其就做了一份方案拿去交给他。过了一段时间,他又打电话叫其去参加他们学校的班子会,要其在班子会上介绍方案和保安管理经验。其去参加了他们的班子会议。又过了好几天,他说公司的方案通过了,叫其去签合同。其就去签合同了。签合同那天下午,由于合同有些错别字,还有些细则要改,所以搞得很晚,到下午六点多才办妥。其见时间有点晚了,就提出请他们几个校长吃顿饭,他们推辞了一下后来还是去了。其和朱某甲以及几个副校长一起去了鑫源酒店吃饭,花了大约800元。在2015年春节前,其刚刚接手茂名技师学院的物业管理,为感谢朱某甲对其的关照,其去到朱某甲十六中北校区宿舍楼下的车棚,约他下来见面。见到朱某甲后,其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3000元人民币的牛皮信封送给了朱某甲。朱某甲推辞了一下,说了几句客套话,就收下了。朱某甲收下钱后,他们就分头离开了。2016年春节前,为了感谢朱某甲的支持,也为了公司的物管费能快些支付到账,其又约朱某甲在他宿舍楼下的车棚见面。朱某甲过来后,其跟他说,春节快到了,还有两个月的保安管理费还没到账,现在都是公司垫钱支付,希望学校能尽快支付。朱某甲说学校正在筹集资金,争取尽快拨付到位。临走前,其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3000元人民币的牛皮信封送给了朱某甲,朱某甲推辞了一下便收下了。朱某甲收下钱后,他们就各自离开了。其之所以送钱给朱某甲,是因为公司承包了茂名技师学院的保安物业管理,朱某甲当时还是茂名技师学院的院长,为了感谢朱某甲对我物业管理上的支持和关照,所以送钱给朱某甲。其送钱给朱某甲后,茂名技师学院对其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给予了较大的支持,应支付给我公司的物管费其都能顺利拿到。其两次送6000元给朱某甲时只有其和朱某甲两个人在场。朱某甲没有将6000元退还给其或其的亲属。其与朱某甲没有合伙做生意,二人之间没有借贷关系。
4.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底,罗某1送给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校长朱某甲人民币7000元,以希望朱某甲帮罗某1顺利从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内聘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事实,与朱某甲的供述相吻合。其于2006年9月通过公开招聘,进入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工作。但由于其只是学校内聘人员身份,不是公办教师,各种福利待遇很不理想,每月到手的工资只有2300多元。2010年下半年,茂名市人社局发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其中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招聘两名公办实习老师,其符合报名要求。在通过网上报名资格审核后,其参加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开考试,考试由笔试、实操和答辩三部分组成,几天后成绩公布,其总成绩位列报考岗位的第一名。考试过后进入的是考察环节,为使考察环节顺利通过达到转为公办老师的目的,其想到了与朱某甲提前打招呼以求得他给予其帮忙,不久后其打电话约朱某甲饮茶,朱某甲说他恰好在东园酒店,其从家里取出存款2000元加上到油域三路的建行柜员机取出的存款5000元,合计7000元现金用胶纸袋包裹好,接着骑车去东园酒店找朱某甲。到东园酒店大门口其打电话给朱某甲问清楚位置后,就上到包房找到朱某甲,寒暄几句后,其递上装有7000元现金的胶纸袋给朱某甲,朱某甲推脱了几下便收下了,接着其便离开了,后来其顺利通过考察转为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公办老师。其送给朱某甲的7000元现金都是100元面额的人民币,其送钱给朱某甲时只有其和朱某甲两个人在场。其之所以要送7000元给朱某甲,是因为朱某甲是市二技的校长,市二技的内聘老师要转为公办老师需要朱某甲的同意,为了能够顺利当上公办老师,所以其送了7000元给朱某甲。其送给朱某甲的7000元是平时的个人积蓄。后来朱某甲没有归还7000给其或其的家人。其与朱某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合作做生意。
5.证人黎某的证言,证实黎某于2011年春节前送了5000元人民币给时任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校长朱某甲,感谢朱某甲帮助其由聘任老师转为公办老师的事实,与朱某甲的供述相吻合。2004年8月,其进入在茂名第二高级技术学校一直从事计算机教学工作。当时,其在茂名二技是以学校聘任的身份任教,工资福利比较低,其希望能够在茂名二技转为编制的公办教师。2010年,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招一批事业单位教师,刚好茂名二技也招聘一些教师,其正好符合茂名二技招聘的计算机专业有关条件。不久后,茂名二技朱某甲校长把其叫到他办公室,对其说:“今年茂名市人社局今年又公开招一批老师,你的条件都不错,要好好工作,把工作做到位,抓紧时间复习,争取这次转为公办教师。”后来,在茂名市人社局这次公开招聘教师中,其笔试、面试在计算机考试中均排名第一。出于对朱某甲的感恩之心,其在2011年春节前联系朱某甲说过去他家拜访他和家人,但他说不用。后来,其再约朱某甲,他约其在他家楼下见面。大约晚上11点,其看见有一个司机开车搭朱某甲回到他家楼下,其上前去跟朱某甲说:“朱校长,感谢你一直以来对我工作的支持和肯定,这次公开招聘教师考试多亏了你。”接着,其将装有5000元的牛皮纸信封放在装有水果和干果的袋子里面一同递给朱某甲,朱某甲收下后其就回家了。其送给朱某甲的5000元人民币是其个人积蓄。其送钱给朱某甲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只有其和朱某甲两个人在场。其之所以要送5000元人民币给朱某甲,是因为朱某甲是市二技的校长,市二技的内聘老师要转为公办老师需要朱某甲的同意,为了跟朱某甲搞好关系并感谢朱某甲在其由内聘老师转公办老师过程中的关心和帮助,所以其送了5000元给朱某甲。朱某甲没有把5000元归还给其或其的家人。其和朱某甲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合作做生意。
6.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份,肖某送给时任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校长朱某甲人民币10000元,感谢朱某甲帮助其转为公办教师的事实,与朱某甲的供述相吻合。其于2003年3月通过公开招聘进入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工作,一直从事的都是电工方面的教学工作。在2011年前其的身份一直是学校内聘人员身份,工资待遇较低,为此其也向学校争取过,但由于学历低,所以一直未得到解决。2010年下半年,茂名市人社局发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其中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招聘公办电工老师。其的其他条件都符合报名要求,当时由于年龄偏高,没办法通过网上报名资格审核。其就找到时任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校长的朱某甲,朱某甲说其的年龄偏大了,不符合招考要求,但可以出面帮其疏通关系。在他的帮助下,其得以顺利通过报名审核。通过报名审核后大概是2010年7月份,朱某甲打电话给其,说:“之前在帮你疏通关系解决报名资格时,欠了不少领导的人情,今晚需要请他们吃顿饭。消费可能比较高,你到时不用过来参加,准备一些钱给我结账就可以了。”朱某甲约其晚上在光华北路电信营业厅附近见面。接到朱某甲的电话后,其就去银行里提了10000元现金,用一个大的牛皮信封包裹好,大概下午六点多去到约定的地点等朱某甲。朱某甲来到后,其上了他的车,当时车里除了他们,没有其他人在场。寒喧几句后,其把装有10000元现金的牛皮纸袋递给朱某甲,朱某甲什么话也没说就收下了。接着其便下了他的车,各自离开了。其报名顺利通过审核参加了考试,其经过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和试教测评等环节就顺利转为在编教师了。其送给朱某甲的10000元是其平时的个人积蓄。朱某甲没有将其送给他的10000元人民币退还给其或其的亲属。其与朱某甲不存在借贷关系或合作做生意。其送10000元给朱某甲时只有其和朱某甲两个人在场。其之所以要送10000元给朱某甲,是因为当时招聘公办电工老师的时候,其的年龄偏大,不符合条件,通不过审核。后来因朱某甲校长帮其疏通关系,才得以顺利通过审核报考。为了感谢朱某甲在招考公办电工老师这件事上帮了忙,所以送了10000元人民币给朱某甲。
7.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份,其送给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校长朱某甲人民币7000元,以希望朱某甲帮我顺利从二技内聘老师转为公办老师的事实。其于2003年8月通过公开招聘进入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工作,但其进入学校工作的身份是学校内聘人员身份,各种福利待遇很不理想。2010年下半年,茂名市人社局发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其中二技招聘两名会计老师,其刚好符合报名要求,网上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其参加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开考试,考试由笔诫、面试两部分组成。几天后成绩公布,其总成绩位列其报考岗位的第一名。考试过后进入的是考察环节,为使考察环节顺利通过达到转为公办老师的目的,其想到与朱某甲提前打招呼以求得他给予其帮忙。2010年9月的一天,其打电话给朱某甲说想去探望他,借以拉关系及了解相关考试情况。朱某甲说可以去探望他并告诉其他家位置后,其从家里取出存款7000元现金用红包装好,接着去市场买一些水果及水产品用作探望朱某甲的见面礼。上到朱某甲位于十六中北校区宿舍楼的家中后,他们寒喧了二十多分钟,其问朱某甲以其的考试成绩考察环节是否会出问题,朱某甲说问题不大。其离开的时候拿出装有7000元现金的红包塞给朱某甲,接着其便离开了。后来其顺利通过考察转为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公办老师。其送给朱某甲的7000元现金都是100元面额的人民币。其送钱给朱某甲时只有其和朱某甲两个人在场。其送给朱某甲的7000元是其平时的个人积蓄。其之所以要送7000元人民币给朱某甲,是因为朱某甲是学校校长,内聘老师转公办老师进入考察环节,他的意见很重要,希望朱某甲能关照其,能让其顺利通过考察期当上公办老师。其在2010年10月份时当上了学校的公办老师。朱某甲没有归还7000元给其或其家人。其与朱某甲不存在借贷关系或合作做生意。
8.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1送给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校长朱某甲人民币5000元和水果、月饼,以希望朱某甲帮其顺利从校聘老师转为公办老师的事实。2003年9月,其通过公开招聘进入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工作,是学校内聘人员,福利待遇比较低,每月到手的工资只有2000元左右。2010年下半年,在茂名市人社局发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招聘两名公办数控实习老师,其符合报名要求,于是报名参加了,经过笔试、实操和答辩,其进入了考察环节,为使考察环节顺利通过达,其想求校长朱某甲帮忙,于是打电话给朱某甲说要到他家拜访,他答应了,在他十二中家中送他一箱水果和两盒月饼,还有用纸袋装着5000元现金给了朱某甲,朱某甲推辞了几下,最后收下了,接着其就离开了他家。其送给朱某甲的5000元现金都是100元面额的人民币,共50张。其送给朱某甲的5000元是我的家庭积蓄。其送钱给朱某甲时只有我跟朱某甲两个人在场。截至2016年朱某甲没有归还5000元给其其或其家人。其和朱某甲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或合作做生意。其之所以要送5000元人民币给朱某甲,是因为朱某甲是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校长,内聘老师转公办老师进入考察环节,他的意见很重要,为了得到朱某甲的支持,顺利通过考察期当上公办老师,其就送了5000元钱给朱某甲。其在2010年10月份时当上了学校的公办老师。
9.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初,吴某2送了5000元人民币给时任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校长朱某甲,希望朱某甲在其由校聘老师转为公办老师这件事情上给予关照的事实。2009午8月,因为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缺烹饪教师,就以学校内聘人员的方式把其招入茂名二技工作。其为了早日适应教师工作,一心一意扑在工作上,得到学校上下的认可。但是当时领的工资待遇比较低,其也希望早些转为正式编制的公办教师。2012年寒假期间,其得知茂名市人社局今年会继续招聘一批公办教师,刚好茂名二技也需要招聘一些老师,其中就包括烹饪专业的教师。得知这一消息后其决定尽快复习,准备报考。2012年2、3月份期间,时任茂名二技校长的朱某甲在学校一栋中厅里找到其,跟其说:“市人社局今年又会招一批公办老师,你各方面条件都不错,要好好工作,把工作做好,也要留意人社局的招聘公告,准备报考。”过了几天,朱某甲又再次找到其,提醒其市人社局要招聘公办教师,要准备报考,争取转正。我把这件事跟家人商量了一下,他们认为朱某甲既然两次提醒了,至少要表示一下,看看能不能在考试转正这件事情上得到他的关照和帮助。于是其准备了5000元现金,用牛皮纸信封包裹好,然后趁着朱某甲的办公室无人的时候去他办公室找他。见到朱某甲后,其跟朱某甲说:“朱校长,感谢你对我工作的大力支持和肯定。这次教师招聘考试,希望您多多关照。”说完,其就把装有5000元人民币的信封递给朱某甲。朱某甲当时推辞了几次,最后还是收下了。接着其便离开了他的办公室。后来其顺利地报名参加考试,并顺利转正成为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的公办老师。其送给朱某甲的5000元人民币是其平时的个人积蓄。其送钱给朱某甲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只有其和朱某甲两个人在场。后来朱某甲没有把这5000元人民币归还给其或其的家人。其和朱某甲不存在借贷关系或合作做生意。其之所有要送5000元给朱某甲,是因为朱某甲是茂名市二技的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为了跟朱某甲搞好关系并在内聘老师转公办老师过程中能给与关照,所以,其就送了5000元给朱某甲。
10.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罗某2于2011年4月份向朱某甲借款20万元,约定每年一分息,2015年12月份还款30万元给朱某甲的事实。在2007年其到茂南区劳动局任局长职务,当时朱某甲是茂名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工作主任,在业务上他们有来往,就认识了朱某甲。其是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和朱某甲慢慢熟络的,他们之间算是比较好的朋友。直到2011年,其家里情况很困难。在2011年的一天,朱某甲打电话给其,问其最近情况怎么样。其说,现在家里情况不太好,其准备抵押房子贷款出来周转一下。朱某甲听到之后,跟其说他借点钱给其度过难关,不用其抵押房子,反正大家关系那么好,算是在困难的时候帮帮忙。其同意了。大约在2011年4月份,朱某甲拿了20万元现金到其家楼下给其。他们见面的时候,其跟他说打个借条给他吧。朱某甲说关系好,不用搞什么借条。其说不打借条也行,但是要约利息,因为可能没有那么快还给你,要等到家里条件好一点之后再还钱,其了解到银行利息有八厘,就给每年一分息给朱某甲。朱某甲同意了。其借到朱某甲20万元后,就把钱用在我母亲的医药费和帮大哥请律师费用上了。到了2015年8月份,家里的环境好很多了,其打电话给朱某甲要还钱给他,他说这几个月要招生,很忙,等过几个月再说。在2015年12月份,其又打电话给朱某甲说要还钱给他。其拿着现金到金塘的路口那里把钱还给朱某甲,见到朱某甲后,其说这是30万元,每年1分的利息,其借了钱也有四年多了,本金20万元,利息10万元,一共30万元其全部还清了。朱某甲接过30万元后没说什么就收下。其之所以要向朱某甲借钱,是因为当时家里情况实在困难,朱某甲又主动提出要借钱给我,所以其就向朱某甲借钱了。朱某甲从来没有提出过送钱物给其或者要求其提供帮助和支持。其记得我曾经审批过一间阳光职业培训学校,当时都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其他的情况我就不了解了。在审批阳光职业培训学校的过程中,没有相关人员送过财物给其,要求其提供帮助和支持。
(二)上诉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在2010年9月至2016年4月期间,其任茂名市第二技工学校校长,先后收受了吕某和、肖某、罗某1等8人所送共39.5万元人民币,为他们提供了帮助和支持,具体情况如下:l、2014年至2016年间,其先后三次收受吕某和共35万元人民币,在吕某和经营茂名技师学院第一、第二饭堂中提供帮助和支持:2、2010年下半年,其收受肖某1万元人民币,帮助其转为市二技公办教师:3、2010年下半年,其收受罗某17000元人民币,帮助其转为市二技公办教师:4、2010年下半年,其收受何某7000元人民币,帮助其转为市二技公办教师:5、2010年下半年,其收受刘某15000元人民币,帮助其转为市二技公办教师:6、2011年春节前,其收受黎某5000元人民币,帮助其转为市二技公办教师:7、2012午3月,其收受吴某25000元人民币,帮助其转为市二技公办教师:8、2015年至2016年期间,其其先后两次收受车某所送共6000元人民币,在学校物业管理服务方面为车某提供帮助和支持。以上其共收受相关人员所送人民币39.5万元人民币。其希望可以得到办案机关的谅解,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其一共分三次收受吕某和所送共35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收受吕某和所送15万元人民币的情况是这样的:2012年其在顺德美的电器厂看望其校的实习生时,当时吕某和在经营美的电器厂的饭堂,参观后感觉吕某和经营得很不错。2014年,想在市二技建设一所新的学校饭堂,叫第二饭堂。于是就把想法告诉了吕某和,希望吕某和能过来经营。吕某和也表示有兴趣经营市二技的饭堂。当时吕某和对其说,如果能让他经营市二技饭堂,在其经济困难的时候可以给一些经济上的支持。当时其刚好和大哥朱某在经营车队生意,在车队的经营上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在2014年底的一天,其叫吕某和到其办公室,当时只有其和吕某和两人在场。其对吕某和说,其和其大哥经营的车队资金周转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问他能否帮帮其,吕某和答应可以给其提供一些资金,并问其需要多少钱,其说先借50万元吧,他说给几天他准备一下。大约过了几天,吕某和打电话给其说钱已经准备好了,问怎样拿给其,其说会给他一个账号,转到银行的账号里。然后其问其大哥要到账号,户名是朱某,以银行资料为准,其通过手机将账号的给吕某和,之后吕某和将50万元通过工商行转到了这个账号上。到了2015年中,其经营的车队生意资金逐步回笼,收到了部分钱了,其打算还35万元给吕某和。于是在2015年中的一天,其就打电话给吕某和到其办公室。当时只有其和吕某和两个人在场,其对吕某和说,很感谢他能给钱其度过难关,现在车队经营还算可以,其准备把35万元先归还给你,剩下的迟点再还。吕某和说很高兴可以帮到其的忙,他的公司现在快进场经营学校的饭堂了,以后还需要其多多支持,剩下的15万元,就不用其归还了。其说了几句感谢的话,也默许了吕某和的意见。之后其让吕某和将他的账号发到其的手机上,接着其将此账号转发到其大哥的手机上,其打电话给其大哥交待他还35万元到吕某和的账号上。至于其大哥如何将35万无转账给吕某和,这个转账的具体过程其不能讲得很清楚了,可以问吕某和或其大哥以及查银行资料为证。第二次其收受吕某和所送人民币10万元的情况是这样的:在2015年年底,其被市纪委立案调查,要求其退违纪款50万元,但当时其手头没有这么多钱。大约在2015年12月或者是在2016年1月的一天上午,其就给吕某和打电话,说其要退款给纪委,急需现金,让吕某和给其拿10万元人民币使用,吕某和答应给其送来10万元人民币。当天中午,吕某和一个人开车来到其家里楼下后,他打电话给其说已经到其家楼下了,让其下来拿钱。通话完毕后其就走下楼,坐上吕某和汽车的副驾驶座位。在车上,吕某和将一个黑色塑料袋子递给其,说这是10万元,让其拿去交给纪委。其接过吕某和那只装钱的塑料袋子连声道谢,然后下车回家了。回到家后,其打开塑料袋清点,里面是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现金,l万元l扎,一共10扎。第三次其收受吕某和所送人民币10万元的情况是这样的:在2016年上半年,其经营的车队又出现了资金周转问题。于是在2016年4月的一天,其打电话给吕某和说,其车队又出现经营上的问题了,希望他能帮帮其。吕某和问其要多少钱,其说10万元可以了,吕某和说给他几天准备一下。过了几天,吕某和打电语问其在哪里,其说在家,于是他约其到十二中宿舍大门口外面见面。过了一阵,其去到光华北路垃圾压缩站附近,见到吕某和一个人在那等其。吕某和见到其后,将一个装有东西的黑色塑料袋递给其,说其要的东西准备好,叫其拿去用就好了。其说了几句感谢的话,就收下了。其和吕某和又聊了一些车队经营的事情后,就分头离开了。其回到家后,打开塑料袋清点,发现里面是10万元人民币。二、其和肖某之间的经济问题:2010年下半年,茂名市人社局要招聘一批直属技校的公办老师,当时肖某还是校聘的临时教师,想参加考试转正。但是由于肖某年龄偏大,不符合报名条件,是其出面找市人社局的领导给予通融,让他顺利通过报名审核。事后,其打电话跟肖某说,晚上要请人社局的领导吃顿饭,叫他拿些钱给其打点一下,其们约定在光华北路电信营业厅附近的路口见面。当天下午或者晚上的时间,其到了约定见面的地点,见到肖某在路边等其。肖某上了其的车,把一个大的牛皮信封递给其,说:“那就拜托校长了。”说完他就下车走了。其打开信封一看,里面有1万元人民币,是100元面额的,共100张。这1万元其当晚没有用来请人吃饭而是用于个人生活开支了。三、其和罗某1之间的经济问题:在2010年9月底,罗某1还是茂名二技的校聘教师,他参加了2010年茂名市人社局的招聘考试,通过笔试、实操、答辩等环节,已经顺利进入了考察环节。公布考察名单的第二天晚上,罗某1给其打电话,约其到东园酒店喝茶。其当时正好在东园酒店吃完饭,就留在就餐房间里等他。晚上八点左右,罗某1来到东园酒店。当时,房间里没有其他人在。罗某1说:“这次招聘考试,感谢朱校长的支持,其已经顺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这次考察,还请校长继续支持。”说完,罗某1递给7000元人民币,拿什么装的其现在记不起来了。四、其和何某之间的经济问题:2010年9月底,何某当时是茂名二技的校聘教师,他于2010年下半年参加了茂名市人社局组织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过笔试、实操、答辩等环节,已经顺利进入了考察环节。考试成绩公布之后不久,其接到了何某的电话,说想来其家坐坐。晚上七点左右,何某来到其家,还带了几袋水果和水产品。何某说:“校长,其的笔试和面试都考得不错。以其的考试成绩,这次考察应该没有问题吧?”其说没问题,叫他放心。何某离开之前,塞给其一个牛皮纸信封。后来,其打开信封,看见是100元面额的一沓人民币,其数过后是70张,共计7000元人民币。五、其和刘某1之间的经济问题:2010年9月底,刘某1当时是茂名二技的校聘教师,参加了茂名市人社局2010年下半年举行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在考察期间,希望其在考察中给予支持,让他顺利通过考察,转为公办教师。刘某1塞给其一个牛皮纸信封,其打开信封,里面是100元面额的人民币,其数过后是50张,共计5000元人民币。六、其和黎某之间的经济问题:黎某老师2004年进入茂名二技任教计算机,但一直是校聘教师身份,工资待遇比较低。其2010年到茂名二技任职后,想为这批老师争取公办教师身份。正好2010年下半年茂名市人社局计划通过考试招聘一批公办老师,其就找到黎某,提醒她认真复习,准备考试。后来,在笔试和面试过程中,黎某也过来其办公室向其请教过一些应试技巧,并最终通过了招聘考试。2011年春节前一个晚上,其在外面应酬,接到黎某的电话,说她到其家楼下了。其开车回去,看到黎某在其家楼下站着等其。一见到其,黎某就把手中提着的几袋礼品递给其,其接过来一看,里面是一些水果和干果,装干果的袋子里还有一个牛皮纸信封。黎某跟其说了一些感谢的话后就离开了。后来,其打开袋子里的信封,里面是面额100元的人民币,50张共计5000元人民币。七、其和吴某2之间的经济问题:吴某2老师2009年进入茂名二技任教,教学效果良好,但一直是校聘教师身份。其想为他们这批老师争取公办教师身份是后来,其得知茂名市人社局2012年计划招聘一批公办老师,就先后两次找到吴某2,提醒他认真复习,准备考试。考试过后,到了考察阶段由于吴某2的档案资料有缺失不能通过,其们学校很缺烹饪教师,而吴某2在烹饪教学方面十分负责,于是其协调了人社局人事科王某3,同意吴某2回到他原来的湛江商贸学校补办档案资料,最后顺利通过了考察。后来,吴某2过来其的办公室找其,当时办公室里只有其和吴某2两个人在。吴某2说:“朱校长,很感谢你的帮助。”说完,就递了一个牛皮信封给其。其推辞了几番,他把信封放在其的桌面上就走了。后来,其打开信封一看,里面有5000元人民币,面额是100元的,共50张。八、其和车某之间的经济问题:车某是其以前在市十二中任教时教过的学生,他是物业公司的老板。经过了解,其认为他开办的物业公司管理到位,保安的工资标准也合理。2014年12月份,技师学院原来的保安物业终结合同后,准备引入社会化管理。其比较了几家物管公司的情况后,觉得还是车某的公司比较好,加上他曾经是其的学生,于公于私,都是比较好的选择。所以,其就打电话给车某,问他想不想承包茂名技师学院的保安物业管理,如果愿意的话,就做一份管理方案出来,车某答应了。过了几天,车某交来了方案,其看后觉得可以实施,就跟几位学校班子交换了意见。后来,其又叫他过来参加学校的班子会。在班子会上,车某介绍了他公司管理保安的经验和管理方案。其也在会上说车某其比较熟悉,他的公司管理其也比较认可,如果大家没有意见可以让车某的公司来承包茂名技师学院的物业管理。经过班子讨论,最终同意由车某的物业公司来承包茂名技师学院的保安物业。不久,其就叫车某过来签合同。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车某打电话给其,说到其家楼下的车棚了,叫其下来见面。其到了楼下,见到车某已经在车棚那边等其了。当时楼下没有其他人,车某说:“感谢朱校长的关照,其公司的保安进驻学校后,工作开展得比较顺利,以后还请您多多关照。”说完,塞给其一个牛皮信封就走了。其打开信封,里面是一沓票面为100元的人民币,其数过后有30张,共计3000元人民币。2016年春节前,车某打电话给其,说学校还欠了他公司两个月的保安费没有支付,希望学校早些把钱转给他公司。其说学校正在筹款了,保安费很快就可以到账。第二天晚上,车某约其在其家楼下的车棚见面。其到楼下后,见到车某站在其家车棚门口等其。当时周边没有其他人。车某递了一个牛皮信封给其,跟其说:“希望校长多过问一卞,争取保安费早些拨付到位。”车某走后,其打开信封,看见里面是一沓票面为100元的全新人民币,其数过后有30张,共计3000元人民币。后来经其指示,财务已经在春节前把车某公司的保安费打到给他公司的账户上了。上述其一共收受吕某和、肖某、罗某1、何某、刘某1、黎某、吴某2和车某所送39.5万元人民币。上述人员之所以要送钱给其,是因为其当时是茂名技师学院院长,对于学校饭堂、物业管理和公办教师的招聘有一定的决定权,他们送钱给其,是为了得到其对他们的支持和照顾。吕某和在承包和经营茂名技师学院的饭堂的过程中,其非常支持他的工作,也提供了不少帮助;在车某承包和经营茂名技师学院学院的物业管理中,其也提供了不少帮助,使他能够顺利获得物业管理权,在保安费的支付上其也多加关照;而对于肖某、罗某1、何某、刘某1、黎某和吴某2这几个老师,其在他们转为公办教师的过程中也提供了不少的帮助,例如在初步拟定招考名额的时候,学校会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老师的教学质量设置岗位,在这个过程中其会为他们提供帮助;再例如在面试阶段其们学校由其、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和一个教务科长三个人参与,其也为他们提供支持,使他们都能顺利转为办公教师。截至目前,其没有亲自或者通过其他任何人退还过上述39.5万元人民币给上述人员或者他们的亲属。其与吕某和、肖某、罗某3件、何某、刘某1、黎某、吴某2、车某等人没有任何形式的生意往来。其在之前交代过,其曾借吕某和50万元人民币,但后来,其还了35万元人民币给吕某和,吕某和对其说剩下的15万元不用还了。其当作是他给其的钱就不打算还了。除了吕某和之外,其与其他人都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另查明,上诉人朱某甲在中共茂名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其涉嫌挪用公款期间,主动交待了其贪污8.8万元及受贿39.5万元的犯罪事实。2016年11月29日,上诉人朱某甲的家属已向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退出涉案赃款4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关于茂名技师学院原院长朱某甲在接受调查期间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的线索由省纪委转交茂名市纪委查办,茂名市纪委于2015年12月17日对被告人朱某甲进行立案审查,于2016年6月6日对被告人朱某甲采取“两规”措施,调查期间,被告人朱某甲思想得以转变,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但家属不配合退缴违纪款。朱某甲坦白交代了其挪用公款155850元的事实,供述组织尚未掌握的侵吞技师学院公款8.8万元及收受吕某和等人39.5万元等事实。
2.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证实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9日扣押被告人朱某甲涉案款49万元。
本案还有综合证据如下:
1.关于移交朱某甲涉嫌犯罪问题的函,证实上诉人朱某甲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由中共茂名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于2016年8月17日将该案移交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2.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9月5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对朱某甲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
3.拘留证、逮捕证,证实上诉人朱某甲于2016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4.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证实2016年11月15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上诉人朱某甲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16年12月21日。
5.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向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茂名市公安局户籍科、中国银行茂名分行、茂名技师学院调取证据的情况。
6.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证实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要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协助查询相关人员的银行卡存款及流水情况。
7.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证实上诉人朱某甲位于茂名市双山七路5号大院1号2101房的房产查封及解除查封的情况。
8.被告人朱某甲工商银行账户流水,证实上诉人朱某甲的账户资金流动情况。
9.破案报告,证实上诉人朱某甲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一案由茂名市纪委移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查办,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5日对朱某甲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一案立案侦查,经审讯,朱某甲对其任茂名技师学院(原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院长期间,贪污8.8万元人民币,挪用公款约15.5万元和收受他人所送共39.5万元,为他人提供帮助和支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朱某甲于2016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2016年11月15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16年12月21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和固定完善证据,通过询问吴某1、梁某1、黄某等案件相关当事人,提取相关书证,查清了朱某甲任茂名技师学院院长期间,贪污8.8万元,挪用公款约15.5万元和收受他人所送共39.5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帮助和支持的犯罪事实,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宣告破案。
10.茂名市公安局出具的上诉人朱某甲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及户成员信息表,证实朱某甲的个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
11.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免通知等资料,证实上诉人朱某甲在2010年4月13日至2016年6月3日期间任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校长,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6月3日任茂名技师学院院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12.不动产档案资料检验证明,证实上诉人朱某甲个人及家庭房产登记情况。
13.辨认材料
(1)黄某的辨认材料,证实黄某对相关材料复印件的辨认。
(2)戴某的辨认材料,证实戴某对相关材料复印件的辨认。
(3)陆娟英的辨认材料,证实陆娟英对相关材料复印件的辨认。
(4)汪桂华的辨认材料,证实汪桂华对相关材料复印件的辨认。
(5)阮学的辨认材料,证实阮学对相关材料复印件的辨认。
14.视听资料,证实对上诉人朱某甲的讯问有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担任茂名技师学院院长、茂名市第二高级技工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人民币8.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朱某甲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9.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朱某甲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2.5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朱某甲一人同时触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朱某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朱某甲贪污人民币8.8万元,数额较大,对其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其受贿人民币39.5万元,数额巨大,对其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其挪用公款人民币12.5万元,对其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处罚。朱某甲在中共茂名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其涉嫌挪用公款期间,主动交待了纪检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及受贿的犯罪事实,且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了全部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朱某甲的家属代其退清全部赃款,一直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原判决已经考量朱某甲自首、退清赃款、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等情节,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职务犯罪的最新规定,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对其作出从轻判处。原判决定罪准确,对上诉人朱某甲判处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朱某甲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请求本院改判的意见理据不足,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亚车
代理审判员 梁东清
代理审判员 周经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倍宁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