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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判决教育身边人:衡阳技师学院13级汽修大专班原班主任文洪峰挪用资金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422刑初6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8年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文化;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6日、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文某某担任某某技师学院13级汽修大专班班主任一职时,将班上21名学生的2017年学费每人5570元及学生周某某前三年所欠学费9600元共计126570元挪用,用于偿还自己信用卡欠款、日常开销和到澳门赌博。为了掩盖其挪用学生学费一事,被告人文某某在外面私刻了三枚技师学院的公章(某某技师学院行政公章、某某技师学院财务专用章、某某技师学院收费专用章),并用私刻的公章盖在离校实习学生的离校传递卡上。8月16日学校开学,被告人文某某无力偿还挪用的学生学费,一直不敢到学校上班,躲在外地。经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被告人文某某办公室抽屉内发现的某某技师学院行政公章、某某技师学院财务公章及某某技师学院收费专用章系伪造的。
同年9月15日,被告人文某某到衡南县三塘派出所投案自首。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作为某某技师学院的聘用制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文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辩称自己没有将挪用款项侵吞并据为己有的故意,原想打个时间差的擦边球,先用后还,后因自己没钱还才案发;愿将学校应发而未发给自己的工资津贴退还被挪用资金。对其辩护意见,被告人文某某亲属代为提供某某技师学院证明一份。
经审理查明:某某技师学院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被告人文某某系学院同工同酬聘用制职工。被告人文某某在任该院考评处干事兼13级汽修大专班班主任一职期间,将该班上刘宇等21名学生自2017年3月至6月陆续缴来的,每人5570元学费,以及学生周某某前三年所欠学费9600元,计人民币126570元,挪用作自己信用卡欠款偿还、日常开销和到澳门赌博。为掩盖其挪用学生学费一事不被学院发现等,被告人文某某还私刻某某技师学院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行政公章各一枚,共三枚,用于部分离校实习学生的离校传递卡上盖章。之后,被告人文某某因欠款多,无钱偿还所挪用学生交来的学费,遂失联躲在外地,至同年8月16日开学后仍未到学院报到上班。同年9月11日,学院发现被告人文某某办公室抽屉内有三枚公章等,怀疑私刻,遂向衡南县公安局报警。经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被告人文某某办公室抽屉内发现的某某技师学院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收费专用章系伪造。
同年9月15日,被告人文某某在家人及学院领导陪同下到衡南县公安局三塘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某某技师学院书面证明,学院尚有应发而未发给被告人文某某工资3566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核实的证据证实,予以认定。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投案自首说明、衡南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教师个人信息、入党材料:被告人文某某的基本情况、2017年9月15日在他人陪同下主动到案情况等;
扣押决定书、清单等:公安机关扣押三枚伪造的公章、六张加盖伪造公章印的传递卡,及被告人文某某辨认情况;
欠费统计表、核查表交易记录、转账截图、收条:被告人文某某管理班学生欠费统计情况、部分学生将学费转账交给给被告人文某某等;
某某技师学院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报告、情况说明:某某技师学院事业单位登记情况、被告人文某某聘用情况、学院未明文规定老师代收学费、发现并怀疑被告人文某某私刻公章报案情况,尚有应发而未发给被告人文某某工资35669元等;
2、证人谢某某证言:其丈夫文某某2017年7月左右失联,后9月份才找到并陪同投案;因两地分居,对文某某欠款情况、原因不清楚,2015年时文某某父亲等借钱帮文某某偿还大额欠款,后因发现文某某有港澳通行证怀疑是赌博输钱等;
证人文某4证言:原2015年帮儿子文某某借钱偿还大额欠款120万元左右,对欠款情况及原因不清楚,怀疑是去澳门赌博所致;自己现再无能力帮助还款情况;
证人陈某某、陈某1、盛某某的证言:三人在某某技师学院分别管理学校行政、财务、收费公章期间,未借公章给被告人文某某使用,经辩认,被告人文某某抽屉里发现的公章是假的;
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文某某在学院督导处工作,不是学院正式编制老师,是聘用合同工。
证人罗某某等人证言、证词:罗某某等21人在某某技师学院学习时将学费交给班主任文某某的情况;
贷款记录单、情况说明、出入境记录单、证人崔某某证言及欠条、证人罗某1、邱某某证言:被告人文某某2017年3月至7月14日前往澳门出入境记录情况、贷款及偿还往来情况、向他人借款情况;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文某某将收取班上21名学生学费计126570元,没有交到学院财务,用于自己还信用卡欠款、个人开支、去澳门赌博等,后因欠款多,没钱还,不敢回学院而失联一段时间;此外为避免自己挪用而影响学生实习,私刻三枚学院公章,用于部分学生离校传递卡办理。
4、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送检涉嫌伪造三枚公章印面,与单位使用公章印面不是同一印章印面。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受聘某某技师学院工作期间,利用其兼任班主任,所管理班级学生对老师信任的职务便利,挪用学生交来应缴到学院的学费人民币12657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案发后至今已超过三个月未退还,被告人文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文某某为掩盖其挪用资金行为不被发觉等,伪造学院的单位公章并使用,被告人文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文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愿将学院未发工资等退赔抵扣被挪用款项,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文某某退赔被挪用资金人民币126570元,返还给某某技师学院;没收扣押在案的三枚伪造公章,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三平
审判员  谢凤德
审判员  戴 辇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雪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