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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判决教育身边人:衡南县一中原副校长黄旺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422刑初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旺,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本科文化,原中共党员,因涉嫌受贿罪,2018年7月6日被衡南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30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辩护人李**,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旺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4日、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补充质证。书记员欧阳兰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元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旺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受贿罪
被告人黄旺自1999年担任衡南县某某中学副校长、衡南县某某中学(以下简称“某某中学”)校长以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管理某某中学基建工程项目、附属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教师招聘等事务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48.97万元。其中:收受湖南省某某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廖某某所送现金15万元;收受基建老板罗某某所送现金13.4万元;收受基建老板王某某所送现金18.1万元;收受直饮水、军训服供应商老板李某某所送现金15.28万元;收受某某中学商店供货商刘某某所送现金21万元;收受校服供应商王某1所送现金21.6万元;在北斗星多媒体项目中,收受贺某某所送现金11万;收受基建老板江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收受基建老板廖某1所送现金2.5万元;收受基建老板陈某某个人所送现金3.4万元;收受基建老板周某某所送现金2.8万元;在某某中学招聘教师的过程中,为应聘者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应聘者家属所送现金共计17万元;收受长沙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某某公司)好处费累计5.69万元。
(二)贪污罪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旺伙同某某中学教务处卿某某、陈某1、王某2(均另案处理)四人私分贪污教辅资料费、招生报名费结余款22.2万元,其中被告人黄旺分得6.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某某高中副校长兼某某中学校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8.97万元;且伙同某某中学教务处工作人员卿某某、谢某某、王某2侵吞该校教务处掌管的报名费和教辅资料费结余款共计22.2万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二、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黄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某某中学与相关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某某中学的财务凭证、相关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资料、被告人黄旺的任命文件、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
被告人黄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称其法律意识不强,主动交待全部犯罪事实,请求从宽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受贿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黄旺受贿有坦白、全部退赃、认罪悔罪情节,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旺私分的款项不是公共财产,不构成贪污罪,且其不是私分犯意提出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是主犯是从犯,考虑其是从犯、有自首、全部退赃情节,认罪悔罪,同案犯已被公诉机关构罪不诉的处理结果,请求对被告人黄旺贪污免予刑事处罚。
对其辩护意见,辩护人提交了被告人黄旺体检报告一份。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
衡南县某某中学(以下简称“某某中学”)原为衡南县某某中学初中部,2006年进行改制为民办,但衡南县某某中学一直占股49%,且校外董事、股东均未参与学校管理决策。被告人黄旺自1999年9月任衡南县某某中学副校长(其中2006年8月至2009年为某某高中副科级干部)、某某中学校长,全面负责管理某某中学。期间,被告人黄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某某中学基建工程项目、附属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教师招聘等事务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送来现金等贿赂,共计人民币148.9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收受湖南省某某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人代表廖某某所送现金15万元。
2010年下学期,廖某某先后三次找到黄旺,要求承接某某中学热水项目,并承诺以后每学期送给2万元钱,黄旺予以答应。2010年11月15日,廖某某与某某中学签订了热水供应协议并正式供应热水。期间,黄旺先后多次收受廖某某现金贿赂15万元。
1.2010年下学期,廖某某借到被告人黄旺办公室谈承接某某中学热水项目之机,送给被告人黄旺一个5000元现金红包,黄旺予以收受。
2.2011年4月份的一天,廖某某借约被告人黄旺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太阳广场附近的埔莉思咖啡厅吃晚饭时,送给被告人黄旺2万元现金,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3.2011年9、10月份的一天,某某中学预支60%的热水款给廖某某后,廖某某借约被告人黄旺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太阳广场见面时,送给被告人黄旺2万元现金,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4.2012年上学期期末的一天,廖某某与某某中学结算热水尾款后,借约被告人黄旺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太阳广场见面时送给被告人黄旺1.5万元现金,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5.2012年下学期末的一天,某某中学结算热水尾款后,廖某某借约被告人黄旺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太阳广场见面时,送给被告人黄旺1.5万元现金,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6.2014年2月春节前的一天,廖某某借邀请被告人黄旺到其公司考察时送给被告人黄旺5000元现金,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7.2014年9、10月份的一天,廖某某借约被告人黄旺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太阳广场见面时送给被告人黄旺其3万元现金,并说明其中有1万元是补2014年上学期的钱。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8.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廖某某借约被告人黄旺在某某公司新址衡阳市蒸湘区妇幼保健院附近见面时,送给被告人黄旺2万元钱现金,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9.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廖某某借约被告人黄旺在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太阳广场见面时,送给被告人黄旺2万元现金,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该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热水安装及供应协议书、支付热水费付款凭证、银行流水及凭证等书证;
证人廖某某、谢某1等人证言;
被告人黄旺的供述。
(二)收受基建老板罗某某所送现金13.4万元。
2009年某某中学从向阳镇搬迁至云集镇新址后,罗某某等人承建了学校一栋学生公寓、一栋廉租房及大量的附属工程。被告人黄旺为罗某某在承揽工程及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累计收受罗某某所送现金13.4万元。
1.2009年下半年,某某中学从衡南县房产局争取到廉租房资金用于新建两栋学生公寓。罗某某与陈某某挂靠衡阳天汉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了该项目,两人各承建一栋。工程建设过程中,罗某某与陈某某为尽快回笼资金找被告人黄旺帮忙。2010年4、5月的一天,罗某某与陈某某商量各出5000元由罗某某送给被告人黄旺,请其安排人员到衡南县房产局催拨工程款。罗某某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送给其1万元现金后,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并督促某某中学总务处主任陈某2联系衡南县房产局催拔工程款,且在工程款未拨付到位的情况下从某某中学垫付工程款给罗某某和陈某某。
2.2012年,某某中学规划建设一栋学生公寓和一栋教学楼。为承建到这个项目,罗某某多次找到被告人黄旺,请其给予支持,被告人黄旺表示同意。为此,2012年9月的一天,罗某某借约被告人黄旺在衡南县云集镇洛夫广场见面之机送给黄旺2万元现金,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3.2012年10月,罗某某挂靠衡南县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南五建)中标了某某中学学生公寓项目。按照罗某某与某某中学签订的补充协议规定,罗某某要先向某某中学缴纳200万元的履约担保金。在缴纳200万履约担保金时,因资金缺口,罗某某决定向被告人黄旺借款20万元,将来以利息的名义向其送感谢费。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黄旺通过银行转账20万给罗某某,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2013年5月10日,罗某某将20万元归还给了被告人黄旺。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罗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黄旺在其承建某某中学学生公寓项目上给予的帮助,在衡南县云集镇喜洋洋酒店旁边的停车场内一次性送给黄旺10万元现金,其中有2.8万元是前期借款20万元的利息,剩余的7.2万元作为送给被告人黄旺的感谢费。工程建设期间,罗某某通过被告人黄旺的帮助,分两次每次提前半年退回了200万元履约担保金。
此外,自2009年以来,罗某某还承建了某某中学土方、校内道路等大量的附属基建工程。为表示对被告人黄旺的感谢,从2009年中秋节起至2018年春节,罗某某累计送给被告人现金红包共计3.7万元。
该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工程协议、工程款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及凭证等书证;
证人罗某某、陈某某、陈某2等人证言;
被告人黄旺的供述。
(三)收受基建老板王某某所送现金18.1万元。
2012年某某中学新建了一栋教学楼,王某某挂靠衡南五建中标该项目。工程建设期间,王某某请被告人黄旺在工程付款退还担保金、量桩、签证等方面给予帮助,并多次送给被告人黄旺现金共计18.1万元。
1.2012年10月底,王某某挂靠衡南五建中标某某中学教学楼项目后,经罗某某介绍,王某某与被告人黄旺在衡阳市莲湖广场附近的维多利亚茶楼见面时送给被告人黄旺4000元现金,并请其在以后的工程建设中给予关照。黄旺予以接受表示同意。
2.2012年11月份,王某某承建的某某中学教学楼工程开始施工。在桩基建设过程中,被告人黄旺等人一起去对桩基深度进行测量,发现实际深度比测量登记的深度要少20%左右,为此黄旺提出在签证时要进行核减。为顺利办理工程签证手续,2013年1月的一天,王某某约被告人黄旺到衡阳市蒸湘北路的新野会唱歌娱乐。结束后王某某送被告人黄旺下楼时将1万元钱现金放进其裤袋子里,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3.2013年2月26日,为继续争取被告人黄旺在该项目中对自己的帮助,王某某将13万元现金放入一个手提袋内,再从车内拿两条“和天下”香烟盖在上面,送到被告人黄旺家中,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4.2013年6月,王某某在某某中学承建的新教学楼主体竣工摆酒当天,其将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放进被告人黄旺的裤袋子里,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5.2013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王某某约被告人黄旺和某某中学总务主任陈某2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钻石城小区钻石会所办理新教学楼工程桩基及其他变更工程量的签证。期间,为请求被告人黄旺在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王某某送给被告人黄旺1万元现金。在工程核算时,被告人黄旺只对王某某承建新教学楼的工程量上进行了部分核减,没有按照20%的比例核减到位。
6.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为方便项目结算和及时支付工程款,王某某约被告人黄旺到衡阳市华开发区衡府小区北门右侧新悦商务茶楼见面后送给其1万元,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新教学楼工程完工后,王某某在某某中学的工程款与质保金还没有结清,为保持与被告人黄旺的联络,王某某安排其在某某中学教学楼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何某某于2013年端午节和春节期间共计送给被告人黄旺现金红包7000元。
该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工程协议、工程款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及凭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何某某、李某1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旺的供述。
(四)收受直饮水、军训服供应商老板李某某所送现金15.28万元。
1.2014年4、5月份,李某某向被告人黄旺提出与其姐姐黄某某合伙共同承接某某中学直饮水项目,并承诺每学期送给其1.5万元的好处费。被告人黄旺表示应允后,安排副校长胡某某与李某某对接该项目的具体事宜。2014年下学期至2017年下学期每学期末,李某某从某某中学结账领取直饮水费后,累计送给被告人黄旺10.5万元。
①2015年寒假期问,李某某打电话约被告人黄旺到云集镇洛夫广场见面后,在被告人黄旺的马自达车里送给其1.5万元,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②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李某某与某某中学结算2015年上学期直饮水费后,在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里送给共1.5万元,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③2016年寒假期间,李某某打电话约被告人黄旺在云集大桥西头的风光带见面后,在被告人黄旺的马自达车里送给其1.5万元,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2016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李某某打电话约被告人黄旺在洛夫广场附近见面后,在被告人黄旺的马自达车里送给其1.5万元,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⑤2017年春节前,李某某与某某中学结算直饮水费用后,约被告人黄旺在云集大桥西头的风光带见面,黄旺驾驶自己的马自达牌轿车到风光带与李某某见面,李某某在被告人黄旺的马自达车里送给其1.5万元,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2017年7月,李某某与某某中学结算直饮水费用后,约被告人黄旺在洛夫广场见面,在被告人黄旺的马自达车里送给其1.5万元,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2018年寒假期间,李某某与某某中学结算直饮水费用后,约被告人黄旺在云集大桥西头的风光带见面,在被告入黄旺的马自达车里送给其1.5万元,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2、2014年7月份,李某某向被告人黄旺提出想承接某某中学的军训服项目,并承诺会表示感谢,被告人黄旺应允后,安排胡某某对接具体事宜。为此,李某某共计送给被告人黄旺3.9万元。
①2015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某与学生处结完军训服款后在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内送给其2万元,被告人黄旺予以接受。
②2016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某打电话约被告人黄旺在云集大桥西头见面后,在被告人黄旺的马自达车里送给其1.9万元,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3.2014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某在每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累计送给被告人黄旺现金红包共计8800元。
该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项目协议书、款项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及凭证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4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旺的供述。
(五)收受某某中学商店供货商刘某某所送现金21万元。
2003年某某中学开始自主经营校内商店。为成为某某中学商店的定点供货商,刘某某请托被告人黄旺为其提供帮助,自2007年至2018年,刘某某累计送给被告人黄旺现金21.2万元。
1.2013年由于某某中学商店增开了一个窗口,因此到某某中学到刘某某的商店采购商品的业务量逐浙增大,为了感谢被告人黄旺的支持,2013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刘某某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内送给其1万元钱,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2.2014年下学期期末放寒假前,因为某某中学采购商品的业务量进一步增加,为了感谢被告人黄旺的支持,刘某某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内送给其2万元钱,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3.2015年下学期放寒假前,刘某某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内送给其2万元钱,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4.2016年上学期期末的一天,刘某某到被告人黄旺的家里送给其2万元现金,黄旺予以收受;2016年下学期期末的一天,刘某某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内送给其3万元钱,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5.2017年上学期期末的一天,刘某某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内送给其2万元钱,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2017年下学期放寒假前,刘某某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内送给其3万元钱,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6.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刘某某到被告人黄旺的家中送给其5万元表示感谢,黄旺予以收受。
7.2007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刘某某累计送给被告人黄旺现金红包共计1.2万元。
该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支付凭证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2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旺的供述。
(六)收受校服供应商王某1所送现金21.6万元。
2004年上学期的一天,王某1到被告人黄旺办公室推介校服业务,被告人黄旺与其他校领导讨论之后确定王某1为某某中学校服供应商。从2009年至2017年,王某1在做某某中学校服业务后,某某中学共付给王某1夏秋校服、军训服、冬棉服款共计276.6748万元。为感谢被告人黄旺的支持和帮助,王某1累计送给被告人黄旺现金21.6万元。
1.2009年至2012年,王某1在每年年底与某某中学结算校服款后,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每年送给被告人黄旺0.5万元现金,四年累计送给其现金共2万元。
2.2013年某某中学扩招后,学生人数增加,校服价格上涨,某某中学共付给王某1校服款23.4415万元。王某1收到校服款后,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里送给其1.5万元,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3.2014年年底,王某1与某某中学初一年级组结完校服款后,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送给其1.5万元现金,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4.2015年年底,某某中学共付给王某1校服款46.27万元。王某1与年级组结完校服款后,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送给其4万元现金,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5.2016年王某1与某某中学结算完校服款后,为了感谢黄旺帮忙推广冬棉服业务,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分两次共送给其5.6万元现金,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6.2017年12月,王某1收到某某中学初一年级组长转账来的校服款和军训服款之后,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送给其4万元现金,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2018年1月,王某1收到某某中学的冬棉服付款后,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现金,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该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银行流水及凭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1、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旺的供述。
(七)在北斗星多媒体项目中,收受贺某某所送现金11万。
贺某某是被告人黄旺的堂妹夫,在衡阳市电脑城经营电子产品多年。曾多次向被告人黄旺提议某某中学建设多媒体教室,并表达想承接多媒体项目的想法。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旺就某某中学教室安装多媒体设备一事向衡南县某某中学校长兼某某中学董事长李某2请示并经其同意后,安排教务处副主任王某2去找贺某某了解多媒体设备的相关情况。贺某某得知信息后打电话向被告人黄旺确认,被告人黄旺要贺某某与王某2衔接。之后王某2与贺某某商量了具体的细节,并按照贺某某提供的多媒体一体机方案确认了采购标准,帮助贺某某的某某公司竞标某某中学多媒体政府采购业务。2017年10月,贺某某的某某公司成功中标某某中学三年级的多媒体项目,中标金额52.98万元。2017年11月,在被告人黄旺和王某2的帮助下,贺某某的某某公司顺利中标某某中学初一、初二年级的多媒体业务,中标金额105.688万元,并于2018年1月份完成安装交付使用。在某某中学支付多媒体项目款给贺某某后,2018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贺某某约被告人黄旺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华新酒店附近见面。贺某某在被告人黄旺的车上送给其11万元作为某某中学多媒体项目的感谢费,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该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项目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凭证、笔记本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王某2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旺的供述。
(八)收受基建老板江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2008年底某某中学新校区规划建设一个400米的田径场,工程总价104.467808万元。该田径场项目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而是由衡南一中校级领导与被告人黄旺一起决定交给江某某承建。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某某中学及时向江某某付款,所有付款均有被告人黄旺签字同意。
2011年1月份,某某中学田径场项目完工,并拨付最后一笔15万的尾款。2011年3月份的一天,江某某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现金,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该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工程协议、工程款支付凭证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旺的供述。
(九)收受基建老板廖某1所送现金2.5万元。
2014年下半年,某某中学规划新建一栋学生公寓。2015年3月,廖某1挂靠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工程造价7194390.39元。2015年4月,廖某1组织施工人员对该项目进行施工。为了让被告人黄旺在拨付工程款方面给予便利,廖某1在接下来的年节累计给被告人黄旺送了5000元的现金红包。2016年8月底,某某中学该学生公寓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人黄旺依照合同约定安排某某中学如期付款。2016年9月的一天,为了表示对黄旺的感谢,廖某1在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内送给其现金2万元,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该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工程协议、工程款支付凭证等书证;
2、证人廖某1的证言;
3、被告人黄旺的供述。
(十)收受基建老板陈某某个人所送现金3.4万元。
2007年下半年至2010年底陈某某在某某中学先后承建了新校区第一栋教学楼项目、教学楼前广场项目、老师廉租房项目。2009年上学期一天中午,陈某某为了让被告人黄旺尽快拨付某某中学新教学楼工程款,在晶珠云顶送给被告人黄旺1万元现金。
2010年上学期,为了让黄旺帮忙催县房产局尽快按付其在某某中学承建的廉租房项目工程款,陈某某送给被告人黄旺现金0.5万元。
此外,陈某某在某某中学承建项目期间,自2007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累计送给被告人黄旺现金红包1.9万元。
该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工程协议、工程款支付凭证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旺的供述。
(十一)收受基建老板周某某所送现金2.8万元。
1.2008年1月,周某某挂靠衡南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中标某某中学一栋学生公寓,工程造价713.145698万余元,工期从2008年1月至2009年8月。在工程建设期间,为了与被告人黄旺搞好关系方便工程款结算等具体事项,逢年过节周某某都会送钱给被告人黄旺。从2008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累计送给被告人黄旺现金红包1.8万元。
2.2011年底的一天,周某某在某某高中办公楼二楼的小会议室找到被告人黄旺,请其帮他向李某2校长讲好话让学校尽快付清剩余的工程款。周某某拿出1万元送给其表示感谢。被告人黄旺收下钱后去李某2办公室为周某某说情,李某2同意后周某某顺利拿到141.5891万余元工程尾款。
该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工程协议、工程款支付凭证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旺的供述。
(十二)在某某中学招聘教师的过程中,为应聘者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应聘者家属所送现金共计17万元。
2009年下学期某某中学拟招聘大量教师。在招聘过程中,被告人黄旺利用职权为应聘者顺利应聘提供帮助,共收受应聘者家属的现金共17万元。
1.200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旺老家隔壁村的肖某1约被告人黄旺在衡阳市晶珠广场附近的茶楼喝茶,期间,肖某1向被告人黄旺介绍他的女儿肖某2,并表达了想让肖某2到某某中学应聘的想法,请被告人黄旺帮忙。被告人黄旺同意在应聘时予以关照。在肖某2参加北斗星招聘考试笔试入围之后,肖某1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内送给其2万元现金,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之后,肖某2成功通过某某中学招聘程序进入某某中学任教。
2.2009年7月的一天,陈某某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向其介绍了他的侄儿陈某3拟参加某某中学的教师招聘,希望得到被告人黄旺的关照,被告人黄旺表示同意。随后,陈某某送了2万元现金给被告人黄旺,其予以收受。之后,被告人黄旺担任了陈某3竞聘所在评委组组长,在综合评分时讲陈某3很优秀,陈某3以综合排名第一的成绩顺利到某某中学任教。
3.2009年上学期的一天,周某1的父亲周某2找到被告人黄旺,希望其在周某1应聘过程中给予关照,被告人黄旺表示同意。被告人黄旺担任周某1所在的数学评委组组长,最后周某1以综合排名第三的成绩顺利到北斗星任教。应聘结束不久,周某2约被告人黄旺在衡阳市雁峰区首峰小区一个茶楼里见面,送给其1万元现金表示感谢,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4.2011年上半年,李某某的母亲张某某找到被告人黄旺,请其在李某某的应聘过程中给予关照。不久李某某参加了某某中学的招聘,被告人黄旺当时担任李某某所竞聘的英语评委组组长,李某某以综合评分第一的成绩被录用。应聘结束后的一天晚上,张某某在某某中学的广场找到被告入黄旺,送给其1万元现金表示感谢,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
5.2011年上半年,经陈某某介绍,蒋某某的父亲蒋某1找到被告人黄旺,请其在蒋某某的应聘过程中给予关照。被告人黄旺表示同意。2011年7月,蒋某某笔试入围后,为了通过面试,蒋某1请被告人黄旺吃饭,并送给其4万元现金,被告人黄旺予以收受。为了把控试教的环节,被告人黄旺选择当蒋某某竞聘的英语评委组组长,最后,蒋某某以综合排名第二的成绩被录用。
6.2013年春节的一天上午,肖某2的父亲肖某4到被告人黄旺家中拜年时请托其在肖某2的应聘过程中给予关照,并送给其1万元表示感谢。被告人黄旺收受后表示同意。当年7月份某某中学招聘英语教师时,肖某2以综合评分排名第一的成绩进入某某中学任教并被安排担任班主任一职。
7.2014年3月份,李某2女儿李某3到某某中学参加应聘,没有被录取。2014年6月,某某中学再次发布招聘公告,李某2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请托被告人黄旺为其女儿李某3在应聘过程中给予关照,并送上3万元现金表示感谢。被告人黄旺收受后表示同意。尔后,李某3通过笔试进入数学试教环节,被告人黄旺当时担任数学评委组组长,最后李某3被顺利录取为某某中学的老师。
8.2015年暑假的一天,胡某1的父亲胡某2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请托其为胡某1的应聘过程给予关照,并送上3万元表示感谢。被告人黄旺收受后表示同意。尔后,胡某1以笔试第一名的成绩进入试教环节,在试教时黄旺担任胡某1所竞聘的英语评委组组长,最终胡某1以综合评分第二名的成绩被录用。
该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招聘教师花名册等书证;
2、证人肖某1、陈某某、周某2、张某某、蒋某1、肖某4、李某2、胡某2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旺的供述。
(十三)收受长沙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某某公司)好处费累计5.69万元。
2006年下半年,长沙某某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联合推广了校讯通业务。2012年,被告人黄旺授意某某中学教务处工作人员肖某5代表某某中学在长沙某某通公司提供的“校讯通”学校接入协议上签字和盖章,为感谢被告人黄旺的帮助,2012年至2018年,长沙某某公司负责北斗星校讯通服务的业务经理累计送给被告人现金5.69万元。
1.收受长沙某某公司业务经理许某某所送钱财1.62万元。
①2012年上学期5月份的一天,许某某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送给其2011年下学期的校讯通业务好处费3500元。
②2012年下学期10月份的一天,许某某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送给其2012年上学期的校讯通业务好处费3500元。
③2013年上学期5月份的一天,许某某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送给其2012年下学期的校讯通业务好处费4500元。
④2013年10月24日某某公司通过周某3名下银行卡转账送给被告人黄旺2013年上学期校讯通好处费4700元。
2.收受长沙某某公司业务经理胡某3所送钱财1.22万元。
①2014年某某公司负责联系某某中学校讯通业务的人换成了胡某3。2014年4月15日胡某3通过转账的方式送给被告人黄旺2013年下学期校讯通好处费4700元。
2015年5月13日胡某3通过转账的方式送给被告人黄旺2014年全年校讯通好处费7500元。
3.收受易某某经手2015年下学期至2017年下学期业务好处费2.85万元。
①2015年下学期开始,某某公司负责某某中学校讯通业务的人换成易某某。2015年10月的一天,易某某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送给其2015年上学期校讯通好处费4500元。
②2016年上学期5月份的一天,易某某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里送给其2015年下学期校讯通好处费4500元。
③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易某某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里送给其2016年上学期校讯通好处费4500元。
④2017年5月份的一天,易某某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里送给其2016年下学期校讯通好处费5000元。
⑤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易某某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里送给其2017年上学期校讯通好处费5000元。
2018年5月份的一天,易某某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里送给其2017年下学期校讯通好处费5000元。
该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凭证等书证;
2、证人胡某3、许某某、易某某、肖某5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旺的供述。
二、贪污
根据某某中学校务会工作安排,教务处负责教辅资料、招生报名费的收支管理。每学期,教务处根据各备课组提供需征订的教辅资料与各书商结账后尚有结余。其中2013年下学期至2017年上学期教辅资料实际结余208391.48元。此外,2013年至2014年,某某中学每年4月、6月组织了招生考试,并向参加考试的学生收取10元-30元不等的报名费。除去监考、阅卷等补助和吃饭、住宿、组织老师参观学习等开支后,两年共结余16830元。上述教辅资料及招生报名费结余共计22.522148万元被被告人黄旺、卿某某、谢某某、王某2(三人均另案不诉处理)四人私分,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下学期末,卿某某跟被告人黄旺讲教务处节余了点钱,要如何处理,被告人黄旺先是要求卿某某把节余的钱交财务室,后来因为学校财务室放假未交成。被告人黄旺就让卿某某以发电话费的名义给卿某某、谢某某、王某2各发1000元。尔后,谢某某按照被告人黄旺的指示分别给被告人黄旺、卿某某、王某2及其本人发了1000元。
2、2016年年底,卿某某再次找到被告人黄旺,请示教务处节余的钱如何处理,被告人黄旺提议给卿某某、王某2、谢某某每人以电话费的名义发2000元。事后谢某某根据被告人黄旺的指示,给被告人黄旺、卿某某、王某2及其本人各发了2000元。
3、2017年下学期临近期末,卿某某来到被告人黄旺的办公室向其报告工作时,又一次提出教务处还节余了21万多元,并讲教务处的人员招生工作都很辛苦,现在学校又不发待遇,建议把钱分掉,被告人黄旺表示同意。卿某某将其向被告人黄旺请示汇报的情况告诉了谢某某,并商定了分给被告人黄旺6万,卿某某、谢某某和王某2三人各分5万的分配方式。之后,谢某某在某某中学教务处前坪拿了5万现金给卿某某,拿了5万现金给王某2。农历2017年底过小年前一天下午,谢某某打电话约被告人黄旺在某某高中云集家属楼下见面。其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6万元现金的塑料袋递给被告人黄旺,并告知了被告人黄旺教务处对节余的21万元的分配情况。被告人黄旺将此6万元钱予以收受。
该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收取教辅资料费、招生费资料、银行流水及凭证等书证;
2、证人卿某某、谢某某和王某2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旺的供述。
另查明,2018年6月21日,衡南县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黄旺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被告人黄旺于同年7月6日被抓获到案并被留置审查。留置审查期间,被告人黄旺逐步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书面认罪悔罪,主动退缴本案受贿赃款148.97万元、个人分得的贪污赃款6.3万元及其它违纪款项。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黄旺因本案所涉违纪违法事实被开除党籍、公职。庭审中,被告人黄旺对自己受贿、贪污行为书面认罪悔罪,表示愿意缴纳罚金。
本案事实,除前述已列证据外,还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
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个人情况、职务任免通知、会议纪要、工资异动审批表及年度考核表、某某中学登记证书、情况说明、资产评估及财务资料及相关文件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黄旺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主体资格、到案经过、及某某中学的性质及管理运行情况等;
交待材料、悔过书、情况说明、暂扣款登记表及银行凭证证明:被告人黄旺书面交待犯罪经过、认罪悔罪、退赃情况;
证人李某2等人证言、补充说明、简介等书证、视频记录、查扣笔录等证明:案件其它相关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任某某高中副校长、某某中学校长期间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8.9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伙同他人,侵吞学校公共结余款共计2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旺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旺所贪污的结余款,是以学校名义统一收取并管理使用的学校公共财产,在侵吞该款项时,被告人黄旺起决定的主要作用,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黄旺作为受委派聘任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私分、侵吞衡南县某某中学控股的某某中学以学校名义统一收取并管理使用、理应入账的学校公共财产,且起决定性的主要作用,已构成贪污罪、是贪污共同犯罪主犯的公诉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私分的款项不是公共财产,不构成贪污罪及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旺犯受贿罪、贪污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旺因涉嫌受贿被立案侦查并抓获到案后,审查期间能逐步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受贿部分构成坦白;被告人黄旺到案后,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贪污部分的事实,应以自首论;案发后,被告人黄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认罪悔罪,积极全额退赃,避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律师见证下被告人黄旺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旺受贿罪有坦白情节、贪污罪有自首情节,认罪退赃等悔罪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控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旺违法所得155.27万元由扣押机关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长江
审 判 员  陈三平
人民陪审员  陈上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欧阳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