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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机器管招投标”项目交易双方及时签订合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我省全面推行“机器管招投标”系统以来,严格落实“公平性、准确性、及时性”要求,在提升交易效率、规范流程、降低人为干预风险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然而部分项目在确定中标人后,出现中标人未及时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与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线上合同等情况,造成项目流程停滞、建设周期延误,甚至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为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强化管理约束,充分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机器管招投标”体系规范运行,服务于项目高质量建设,现将招标项目合同签订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前置手续

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及时办理、提交符合要求的足额履约担保(含诚信金),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提供合同履约人员名单证件(如有),招标人应及时组织合同谈判,双方就驻地建设、临建设施、先行开工等项目事项及履约人员、机械设备等分批次进场时间节点进行明确,中标人须做好进场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严格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文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中标人收到系统生成的中标通知书(未赋码)三十日内,招标人须与中标人完成线上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完毕后,系统对中标通知书进行赋码,并对合同进行归档。合同相关条款、格式及附件内容必须严格以招标文件规定的为准,招标人不得增设任何超越招标文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额外条款或要求。中标人对因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提出其他无理要求拖延签订合同的,可依法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投诉反映。

三、严肃处理未按规定签订合同行为

对中标人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将依法依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依法没收投标保证金及取消其中标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招标人应书面告知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依法不予退还,并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依次顺延选择中标人,也可选择重新招标。

2、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招标人应将中标人放弃中标或中标后不按时签订合同等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在收到报告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依法对责任方予以行政处罚并于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3、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其他市场主体违法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要对不按规定签署合同的中标人实施两年之内禁止入湘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的惩戒措施,并将失信行为信息上传“信用湖南”信用信息平台的同时,报至省发改委、省交易中心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通报。

请各市州发改委将本地区“机器管招投标”项目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汇总,于8月22日前报至省发改委,后续出现不按规定时间签署合同、招标人故意刁难中标人拖延签订合同等类似问题要按照上述要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处理结果实时报送,切实维护我省招投标市场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联系人:苏 箭

联系电话:18670049982

邮 箱:arrowsu@foxmail.com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