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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发改公管规〔2025〕561号

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28日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招标投标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5〕2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阶段,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全省使用综合评估法1、综合评估法2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可以采用“评定分离”。市州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推行“评定分离”。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招标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

第四条 “评定分离”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并主动接受监督。定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决策,且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鼓励纳入容错情形范围。


第二章 招标、评标


第六条 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在本行业招标文件范本中增加“评定分离”有关内容,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审核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有关内容纳入数字化、模块化招标文件范本体系开发运行。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采用评定分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定标要素、定标方法,是否需要考察、质询,以及考察、质询的方式、内容、时间安排等。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取综合得分前3的有效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并形成评标报告,在评标完成后提交给招标人。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少于3名时,评标委员会应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的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


第三章 定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召开定标会议进行定标。定标会议一般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开展考察、质询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招标文件明确的公告发布媒介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最终定标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可以选择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议,也可以自行确定场所。自行确定场所召开定标会议的,应当保证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且录音录像连续清晰可辨。

第十二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一般由招标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成。如因专业力量不足,确需委托外部专家参加定标委员会的,委托的外部专家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当进入定标委员会,并担任组长,主持定标会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均进入定标委员会的,或其中两人进入定标委员会的,应当从其中推选一人担任组长。

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定标可采用下列方法:

(一)票决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二)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三)因素法。定标委员会通过比对某些评审因素情况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体方法为:方式一,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两项得分之和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方式二,商务评审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定标因素得分相同时,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仍有相同总得分导致无法确定中标人的,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四)其他方法。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方法不得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要求。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定标会议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考察、质询小组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考察、质询小组应如实记录考察、质询情况,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考察、质询报告应客观公正。

第十五条 定标要素的具体内容应参考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质询或考察内容等,此外,还可以参考以下方面:

(一)价格因素:主要包括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二)企业匹配性:主要包括企业实力、资质等级、近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三)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施工组织能力、未结诉讼情况等;

(四)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重难点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五)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六)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第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形成书面定标报告,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程序、定标方法、考察或质询情况(如有)、定标理由、定标结果等内容。招标人应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组成部分,报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人的考察、质询比较优势,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对中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或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

第十八条 中标人存在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办法由原定标委员会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期间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好处。

第二十条 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评定分离”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定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失职渎职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提及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