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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中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今日发布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近年来,晋城中院始终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指引,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全力挽救涉罪青少年,持续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引导作用,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晋城中院选取一批涉及网络保障、家庭监护、生活安全等领域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旨在凝聚社会共识,筑牢法治屏障,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绽放美好未来。



高某某强奸、强制猥亵案


——从网络游戏空间转入现实侵害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初,被告人高某某(2006年6月7日出生)与被害人李某某(2009年9月3日出生)玩网络游戏时在网上互相以男女朋友角色相处。随着网游关系不断深入,二人在现实中联系成为男女朋友,并在网络聊天中涉及性内容。2023年6月高某某约李某某在某酒店见面发生性关系。之后,高某某以二人之前讨论性内容的聊天记录对张某某进行威胁,并通过网络持续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直至案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高某某以聊天记录、视频等威胁被害人进而实施猥亵,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对其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综合高某某系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网络以其信息量大,内容丰富、时效性强等特性,深入到现代社会每个参与者的生活。网络游戏更是由于其强烈的感官刺激和娱乐性,吸引了青少年的注意力。但是网络空间纷繁复杂,未成年人由于年龄、社会经历的缺失,在网络中缺少必要的防范意识,容易成为网络生活的受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将网络保护作为六大保护的重要方面予以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在网络游戏中相识,并将关系发展到线下,但是网络中虚幻的情感不等于现实,完美的网络朋友可能是现实中对孩子造成伤害的“大灰狼”,通过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案件并不鲜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6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从刑法的角度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未成年人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混淆网络和现实;要洁身自好,谨慎交友;当面对问题时要学会及时向父母、老师、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本案中被害人如果在最初被威胁时就求救,可能不至于遭到更严重的伤害。同时提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随时关注孩子的动态,与孩子多交流,不仅要关心孩子的现实生活,也要关心孩子的网络生活,时刻教育孩子注意在现实和网络中保护自己。


刘某某盗窃、抢劫案


——未成年人多次流窜作案被严厉惩处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2023年5月,刘某某、薛某某等8名被告人(其中7名主犯均不满十八周岁)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全国多地盗窃老乡、同学手机三次、非法拘禁一次、抢劫七次。犯罪过程中,手段不断升级,从轻微暴力,到使用烟灰缸、水果刀等工具实施暴力行为,造成3人轻伤,8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等8名被告人实施盗窃、非法拘禁、抢劫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故意、犯罪手段的残忍和不计后果性等,对其从重处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以盗窃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对8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典型意义

2024年初,邯郸初中生杀害同学案的发生,使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做到宽严相济,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准确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遏制和预防。本案中以未成年人为主构成的犯罪集团在短时间内多次盗窃老乡、同学手机;非法拘禁老乡;通过网络以谈论感情为名,相约陌生人进而实施抢劫;在犯罪中使用工具暴力殴打被害人,手段恶劣,不计后果,主观恶性深。被告人在“我还未成年,应该不会有大事”的错误认识下,实施严重犯罪,造成后果触目惊心。


人民法院明确“未成年不是免罪牌”的理念,遵循宽严相济的原则,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刑事犯罪,宽容但绝不纵容,依法严厉惩处该犯罪集团,通过刑罚手段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有效矫治,更好的发挥了刑法惩罚犯罪的作用,实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另外本案大部分受害人也是未成年人,对被告人的依法严厉惩处,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


陈某等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在娱乐

场所有偿陪侍案


——以司法建议小切口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保护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刘某某、李某某等9名被告人多次组织20余名未成年人在KTV、酒吧等娱乐场所为消费人员提供有偿陪侍服务,赚取包间费、高价酒水费用。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刘某某、李某某等被告人组织未成年人在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活动,其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综合各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九个月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治安管理中发现的侵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案件。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关乎社会的长远发展,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成长给予特别关注。本案中被告人为牟利,组织未成年人在禁入场所有偿陪侍,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发现问题后,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发送综合司法建议。相关部门积极行动对KTV 、酒吧等经营不规范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通过司法建议将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回馈”社会治理,是人民法院秉持“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从社会综合治理层面实现保护未成年人的“闭环”,以司法保护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以司法建议“小切口”实现社会治理层面对未成年人的“大保护”,对于肃清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做实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保护工作至关重要。


陈某电信诈骗案


——不劳而获连带父母、女友获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陈某(2002年8月7日出生)在QQ上结识诈骗团伙,与他人共同实施刷单诈骗后,要求女友高某某(2002年11月6日出生)开设淘宝账户,利用淘宝店铺粉丝群发送刷单赚佣金的诈骗广告,诱骗被害人扫描广告中的二维码,以刷单失误、支付解冻退款保证金等为由诈骗他人70余万元,其中高某某涉案金额9万余元。获利后,陈某将赃款存于父亲陈某1、母亲刘某某银行卡名下。陈某1、刘某某明知卡内资金系儿子陈某实施犯罪活动所得,仍按照陈某要求多次将卡内资金取现存放于家中。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高某某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1、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陈某、高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陈某1、刘某某系自首;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等从轻、减轻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1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款项发还被害人。


典型意义

电信诈骗犯罪日益猖獗,而未成年人由于社会经验、认知的不足,可能成为骗子下手的对象,甚至成为电信诈骗的实施者。本案中未成年人陈某在“不劳而获”思想的主导下,引导同样未成年的女友参与电信诈骗,并安排父母将电信诈骗赃款取现,最终导致父母、自己、女友均获罪,教训可谓惨痛。陈某的父母明知巨款来路不正,仍然配合陈某要求取现,可见家庭教育严重缺失。本案警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正确的价值观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一定要摒弃天上掉馅饼的观念,从小培养孩子建立起“劳动最光荣”的观念,教会孩子只有通过合法劳动创造收入才是正道。


王某诉李某离婚案


——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父母“依法带娃”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刚满四周岁,小女儿两周岁。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李某独自离开王某家,将两个女儿留在了王某家中。双方协商离婚期间,将对彼此的不满发泄到孩子身上,大女儿2022年被迫休学在家,双方均不愿意主动照看两个女儿,矛盾积怨较深。2023年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调解结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得知孩子休学情况,要求父母必须尽快送孩子上学,并联合当地妇联对孩子上学情况进行跟踪。此外,人民法院对父母双方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并组织当事人现场签署《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法官严肃指出,李某与王某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忽视被监护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影响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依法应予以纠正。孩子正处于最需要父母关心呵护的幼儿时期,李某与王某身为父母,应当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让孩子感受到爱的存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离婚;大女儿随王某生活,小女儿随李某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负担;双方对婚生女均享有探望权,均负有协助义务。



典型意义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对家庭教育专门立法,其目的正是通过法治带动,让大家意识到家庭教育不仅是“家事”,更是“国事”,必须“依法带娃”。《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改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环境的重要方式。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离异时,双方依然肩负着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对子女的关心和教育,更不能实施侵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作为父母,要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帮助子女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级台阶。


李某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根据未成年子女成长实际需求,应合理增加抚养费用



基本案情

2007年,张某某(女)与李某(男)生育一女李某某。2009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孩子李某某由张某某抚养,李某承担抚养费80000元(分两次支付:2009年6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40000元,2010年6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40000元)。李某已按调解内容在2015年支付完抚养费80000元。2023年12月孩子李某某以各项费用增加、手术住院花费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李某支付抚养费、医疗费。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上初中后,各项费用增加,尤其是上高中以来,学费、房屋租金及矫正牙齿的费用等各项支出实际发生,之前的抚养费80000元(相当于415元/月)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加之被告李某的月平均工资也从离婚时的1000余元涨到现在的4000多元,故酌情确定2009年6月起至2023年12月期间增加的抚养费为8965元,从2024年1月起当月增加抚养费531元,支付至2025年7月。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一起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的民事案件。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已经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可能无法完全适应消费水平的增长速度,也无法满足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时间为2009年,距今将近十四年,客观上物价上涨,原告的生活费、教育费确有增加,当时约定的每月415元抚养费显然已不能满足原告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人民法院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结合被告的经济能力,判决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寒假期间掉进冰窟死亡案


——监护人的首要监护职责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0日寒假期间,甲乙丙丁四人(均为10周岁)相约到A公司,通过铁皮围栏缺口进入公司院内,再通过未上锁的铁丝网进入院内露天水池,在浮冰上玩耍。其间,甲不小心掉入冰窟窿中,乙去救甲未果掉入水中,丙将乙拉上岸。丁在赶往救助甲过程中,因冰面破裂掉入冰水中,随后甲从水中爬出,丁在水中挣扎后无反应。丙赶紧去找人将丁救起,当时丁已无体征反应。经医院诊断丁为淹溺,院前死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丁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溺亡时已满10周岁,其年龄、智力状况及认知能力应能意识并预见前往水池边存在溺水的风险,其将自身置于危险中,对自己的溺亡存在过错。原告丁父母作为丁的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教育、保护和管理的法定义务。学校放假期间,丁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丁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因此丁及其父母承担90%的主要责任。A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和修补铁皮围挡缺口。水池周边虽有铁丝网,却没有上锁,警示牌字迹已看不清,存在管理疏漏,酌情认定A公司对丁的死亡承担10%的次要责任。甲、乙、丙在发现丁没入水面后积极施救、求助,尽到了与其年龄、能力相当的救助义务。对丁父母要求甲、乙、丙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寒暑假是孩子们离开书本和课堂,走进生活,探索自然的重要时期,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重要,而安全问题也历来是寒暑假期间的焦点。放假期间,父母作为监护人尤其应该强化未成年人的日常安全教育与行为监管,教育孩子树牢安全意识、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尽可能远离风险、避免意外发生。未成年人也应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不到危险地方玩耍。另外,水域、深坑等危险场地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危险场地采取加强封锁及管理、设置警示标志或护栏等方式避免公众进入,如因管理疏忽引发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蹦床健身中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纠纷案


——游乐场应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基本案情

小乐(10岁)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被告某健身中心玩蹦床项目,在蹦床上连续跳跃时,其家人未予以制止,被告健身中心也没有工作人员进行监管和阻止,最终小乐失去平衡后摔倒。当日送医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经手术治疗,建议护理期60—90日。小乐家属认为,被告健身中心对于小乐的受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健身中心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遂诉将健身中心及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蹦床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小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行为和认知能力,其在蹦床时擅自进行危险动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另外,陪同其蹦床的成年人未及时制止,亦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上诉人健身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承担5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当。被告保险公司对被告健身中心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游乐场所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应当从设备管理、场地巡查、安全提醒、专业人员配备等各个方面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游乐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在醒目位置标明适合游玩的年龄及安全注意事项,全力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孩子的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选择正规的游乐场所,注意警示标志,仔细阅读安全须知,对存在一定危险性的活动,更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尽量让孩子在其视线和保护范围内,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赵某诉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非婚生子女应享有同等权利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于2022年10月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后同居生活,未登记结婚。原告赵某于同居期间怀孕。2023年2月,因感情不和,被告离开原告家中,双方结束同居生活。分居后,原告生育一女,取名赵小某。2024年4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其怀孕及养育孩子期间产生的花费。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同居而产生的子女抚养等问题受法律调整。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并不影响父母承担抚养义务。原告因孕检、保胎、生产产生的治疗、购药等费用及生育哺乳期间的营养费等确属必要。被告作为非婚生女赵小某的生物学父亲,应适当进行补偿。对于婴幼儿用品花费以及赵某在月子期间的合理花费系必要支出,被告应当对该花费承担责任,法院最终酌情确定被告承担一半为宜。对于抚养费,结合非婚生女赵小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每月按其月总收入的20%向原告支付赵小某抚养费直至非婚生女赵小某年满18周岁止。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经结婚登记,但被告作为非婚生女赵小某的父亲,应当支付相应的子女抚养、教育费。非婚生子女的生病住院费用及婴幼儿用品等费用,亦是非婚生子女的必要支出,对此被告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亲子关系的产生,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义务。现实中,许多非婚生子女缺乏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他们更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帮助。本案判决被告作为父亲依法履行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切实保护了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作为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田某行政拘留被撤销案


——严格坚持程序法定原则,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公安机关认定,田某(不满十六周岁)母亲宋某因邻里纠纷与王某发生争吵,后田某将王某推倒在地,致王某头部、左肘部及左臂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损伤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决定对田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田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没有载明田某作为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到场的信息,装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亦未有法定监护人的签名,该陈述和申辩的法定程序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另外,《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中明确“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案发时,田某就读于某中学,系在校学生。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依照法定程序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判决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心智不成熟,在司法程序中往往处于弱势,面对司法人员时不能很好的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司法保护方面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成年亲属、学校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该规定从程序方面保障了未成年人在司法中的合法权益,对于实现司法公正至关重要。本案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询问时违反法定程序,未邀请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从程序和实体上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守护国家的明天、民族的未来。晋城中院将始终以“零容忍”态度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最温暖”举措呵护少年儿童权益,以“抓前端”思维推动社会共治。我们共同呼吁家庭、学校、社会各界携手同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成长之路,共同为孩子们撑起一片晴朗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