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警钟长鸣 教职员工

黄旭腾、王兴朝串通投标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4)浙0382刑初4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旭腾,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现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3年6月20日被抓获,同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7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2月6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4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兴朝,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现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3年6月20日被抓获,同日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7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2月6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4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23)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旭腾、王兴朝犯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公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旭腾、王兴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3月,乐清经济开发区(二期)道路网纬一东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公告之后,吴春雷(另案处理)、彭东东(另案处理)、被告人黄旭腾协商联系多家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其中,彭东东联系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中吴建设有限公司、苏州中恒通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神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以上公司参与串通投标;被告人黄旭腾联系温州中领建设有限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并初步安排全部参与串通投标公司的报价;被告人王兴朝以认缴彭东东联系的一家公司的投标费用作为入股的方式参与串通投标。2023年3月31日,乐清经济开发区(二期)道路网纬一东路改造提升工程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开标结果为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26294319元价格中标。2023年6月20日,被告人黄旭腾、王兴朝被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黄旭腾、王兴朝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旭腾、王兴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营业执照、施工合同、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投标材料、归案经过,证人李某1、李某2、张某1、刘某、叶某、王某、张某2等人的证言、同案吴春雷、彭东东的供述和辩解、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旭腾、王兴朝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旭腾、王兴朝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黄旭腾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兴朝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上述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旭腾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被告人王兴朝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卢芸芸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