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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庆华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4)浙0881刑初1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庆华,男,1971年8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江山市,汉族,职高文化,经商,住江山市,户籍地江山市。2023年8月7日因赌博被江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3年4月19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史雷,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新华,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2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庆华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庆华及其辩护人史雷、王新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庆华为在项目招投标中提高中标率,联系、控制多家公司及报价参与投标并中标,从而承揽该项目建设。

具体如下:

1.2022年2月21日,招标人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发布江山二中改造提升工程的招标公告。开标前,林庆华确定投标报价后提供给事先已商议好的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华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制作标书参与投标。同年3月30日,该项目由林庆华借用资质的衢州华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52752428.03元

2.2018年8月21日,招标人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发布江山市坛石小学教学综合楼建设工程的招标公告。开标前,林庆华确定投标报价后提供给事先已商议好的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贝林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制作标书参与投标。同年9月25日,该项目由林庆华借用资质的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5475552元

3.2022年1月29日,招标人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发布坛石镇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提升工程的招标公告。开标前,林庆华确定投标报价后提供给事先已商议好的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贝林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制作标书参与投标。同年3月1日,该项目由林庆华借用资质的贝林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126442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清单、投标记录、相关缴费凭证等,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清单、中标通知书、施工招标文件等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清单、项目相关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行政前科材料,户籍资料、情况说明;2.证人周某、郑某、徐某、王某、陈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庆华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庆华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林庆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林庆华坦白、认罪认罚,请求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庆华联系、控制多家公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林庆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根据林庆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与本院认定相一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庆华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莹萍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毛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