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警钟长鸣 教职员工

身边判决教育身边人:祁阳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陶藜受贿案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121刑初28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藜,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市,大学文化,系祁阳市财政事务中心干部(正科级),曾任原祁阳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其间兼任县创卫办副主任)、县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中心主任、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住祁阳市。因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12月24日被祁阳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4月22日经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5日被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光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检刑诉[2022]Z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藜犯受贿罪,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黄拥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藜及辩护人唐光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祁阳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浯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阳城投公司)与原祁阳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下设祁阳县开元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祁阳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祁阳县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作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祁阳城投公司负责筹集、管理城镇建设资金、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等。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陶藜在担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拆迁安置等方面谋取利益,2016年至2020年非法收受唐波等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如未注明均为人民币)298.45万元、港币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祁阳县潘市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告人陶藜利用其担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该项目实际承包人唐波、合伙人陈某1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唐波、陈某1以借款付息、年节走访、生日随礼等名义8次送给被告人陶藜147.8万元。
(1)2017年8月22日,唐波向被告人陶藜借款100万元,2018年2月5日唐波支付陶藜本息150万元,按双方约定月息2分计算,支付利息38.8万元。
(2)2018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陶藜在金浯街89号家中收受唐波现金80万元。
(3)2018年春节,唐波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被告人陶藜现金1万元。
(4)2018年3月29日,唐波在祁阳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人陶藜购车交付订金2万元。
(5)2018年4月,被告人陶藜以女儿陶某2名义在海南省海口市购买了海航豪庭二期C19地块5栋1单元902房,陪同看房的唐波、陈某1以祝贺陶藜购买新房的名义,在陶藜位于海南省琼海市××路××花园小区××栋××单元××房住处各送给陶藜现金1万元。
(6)2018年农历10月13日,唐波以恭贺被告人陶藜50周岁生日名义送给陶藜现金1万元。
(7)2019年春节前一天,被告人陶藜在金浯街89号家中收受陈某1现金20万元。
(8)2019年11月21日,唐波陪同被告人陶藜在长沙友谊阿波罗商场购买衣服,期间唐波为陶藜的商场消费卡充值3万元。
2.被告人陶藜担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王**良挂靠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省兴湘建设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宝塔小学整体搬迁设计施工(EPC)总承包项目,挂靠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祁阳县xx消防大队特勤消防站与站勤保障消防站工程。为在项目招投标、资金拨付等方面得到被告人陶藜的关照、感谢其提供的帮助,2019年2月王**良分2次支付被告人陶藜于2017年6月左右所借50万元本金及利息共计100万元,按双方约定月息2.5分计算,多支付利息21.25万元;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王**良在陶藜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陶藜现金5万元;2019年3月的一天,王**良在陶藜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陶藜现金7万元。2021年5月,因王**良涉嫌串通招投标被xx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陶藜退还王**良多支付利息15万元。
3.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谭某挂靠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了浯溪路提质改造项目(第二标段)、祁阳县王府坪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期)、祁阳县嘉园公租房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工程等项目。被告人陶藜利用其担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在资金拨付等方面为谭某谋取利益。2017年至2019年,谭某借中秋节、春节、陶藜50周岁生日之机6次送给陶藜现金14.5万元。
4.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陶藜利用担任祁阳县委办公室副主任、祁阳县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文某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2016年至2020年,文某借春节、端午节、中秋节、陶藜夫妇50周岁生日及金浯街89号房屋装修之机,分10次送给陶藜现金共计12.5万元。
5.2017年11月,祁阳城投公司以祁阳县中医医院为平台向抚州鑫德投资咨询中心牵头的租赁公司银团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赁融资1亿元。为感谢时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陶藜在租赁融资业务承揽、资金拨付方面提供的帮助和继续给予关照,项目介绍人永州和润山泉有限公司董事长葛某于2018年3月的一天送给陶藜现金10万元。
6.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陶藜利用担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中钢石家庄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项目设计业务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2017年8月左右的一天,该公司介绍人刘某1送给陶藜现金10万元。
7.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陶藜利用担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湖南正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湖南美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亮化工程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2017年7月至2019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2借春节、中秋节前走访等机会分5次送给陶藜现金共计9万元。
8.2018年,被告人陶藜利用担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湖南新天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在棚房区改造评估费拨付方面谋取利益。2018年11月的一天,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唐某1送给陶藜现金8万元。
9.2017年至2018年,唐某2通过挂靠等方式分别承包了祁阳县城浯溪路、沿江路、民生北路等道路提质改造项目等多个工程项目。2018年至2019年,为争取和感谢时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陶藜在资金拨付等方面的关照,唐某2借春节、被告人陶藜50周岁生日、金浯街89号房屋装修等机会分5次送给被告人陶藜现金共计6万元。
10.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陶藜利用担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湖南华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多维度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研究院在工程监理、造价咨询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上述两个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张某借中秋节、端午节走访等机会分7次送给被告人陶藜现金共计7.6万元。
11.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陶藜利用担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祁阳县信惠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尾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2017年至2019年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3借中秋节、春节、陶藜50周岁生日之机分4次送给被告人陶藜现金共计4万元。
12.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陶藜利用担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资金拨付等方面为祁阳县原种场安置小区、盘龙小区建设项目承包方谋取利益。2018年至2019年期间,项目实际承包人谢某借春节、陶藜50周岁生日之机分3次送给被告人陶藜现金3万元。
13.2018年至2019年,陈某3通过挂靠等方式分别承包了祁阳县城道路改造、背街小巷提质改造等工程。被告人陶藜利用担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陈某3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2018年至2019年,陈某3借春节、陶藜50周岁生日之机分4次送给被告人陶藜人民币4万元、港币1万元。
14.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陶藜利用担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祁阳县城西区农贸综合市场、大众完小异地新建等项目承包方阳某在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2018年至2019年期间,阳某借春节走访、陶藜50周岁生日之机分3次送给被告人陶藜现金共计4万元。
15.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陶藜利用担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永州群星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评估业务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2018年至2019年期间,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段某借春节前走访之机分2次送给被告人陶藜现金共计3万元。
16.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陶藜利用担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蒋某2承揽祁阳县新埠头村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帮助。蒋某2于2018年8月的一天及借陶藜50周岁生日之机分2次送给被告人陶藜现金共计3万元。
17.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陶藜利用担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祁阳县人民公园改扩建工程项目承包方在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2018年至2019年,项目股东黄某借春节、中秋节前走访之机分3次送给被告人陶藜现金共计3万元。
18.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陶藜利用担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马某从祁阳城投公司承揽了祁阳县陶铸广场户外全彩电子显示屏项目、潇湘楼亮化工程。2018年至2019年期间,马某借春节前走访等机会分4次送给被告人陶藜现金共计2.8万元。
19.2017年7月,曾某挂靠湖南省天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熊飞路、规划路及安置小区填土工程。被告人陶藜利用担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曾某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2019年春节前一天及2019年5月的一天,曾某2次送给被告人陶藜现金共计3万元。
20.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陶藜利用担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祁阳县陶铸公园二期景观工程承包人雷某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方面谋取利益。2018年至2019年期间,雷某借春节前走访之机分2次送给被告人陶藜现金共计2万元。
21.2017年,被告人陶藜利用担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原祁阳县浯溪镇椒山村12组村民伍月生家在拆迁安置方面谋取利益。2017年6月左右的一天,伍月生、饶某夫妇在陶藜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陶藜现金5万元。
22.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陶藜利用担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原祁阳县原种场6队住户莫某家在拆迁安置方面谋取利益。2018年11月左右的一天,莫某在金浯街89号陶藜家中送给被告人陶藜现金2万元。
23.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陶藜利用担任祁阳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原祁阳县浯溪镇椒山村11组村民唐立民家在拆迁安置方面谋取利益。2019年初的一天,唐立民、费某夫妇托陶藜侄儿陶某3送给被告人陶藜现金1万元。
2021年12月24日,被告人陶藜主动向祁阳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向调查机关退出人民币522.14万元,已全部扣押在案。
该院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陶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陶藜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藜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陶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陶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辩护人唐光明辩护称,(一)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不应认定为被告人陶藜受贿的犯罪事实,指控的犯罪数额应扣除123.5万元,其中,1、指控收受唐波贿赂款中应当扣除74.4万元:(1)被告人陶藜的姐姐陶某4、陶某1分别与唐波形成借贷关系,陶某4、陶某1与陶藜的妻子桂某在收取唐波的利息款时,陶藜并不知情,事后听其妻子说了才知道,陶某4、陶某1多收唐波的利息款19.4万元,并没有利用职权便利,不能认定为受贿金额;(2)2019年3月,唐波为陶藜购买福特牌小车时支付订金2万元,陶藜讲过要还的,唐波也认可,而且在2019年10月份,陶藜明确表示唐波向其“所借”的50万元是退还给唐波的,唐波也默认同意,该退还款中并不排除上述2万元订金,故此2万元订金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3)2019年11月21日,唐波为陶藜在商场充值消费卡3万元时,陶藜已调任祁阳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主任,唐波在事前事后并未向陶藜提出任何请托事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该充值3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4)2019年10月,唐波向陶藜借款50万元时,陶藜明确表示这50万元是退还给唐波的,唐波也没向陶藜写借条,也没约定利息和期限,而是默认接受退款,事实上也没有还款,足以认定陶藜向唐波退还了50万元,根据“两高”关于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将该退还的50万元从受贿金额中扣除。2、指控收受文某贿赂款中应当扣除7.5万元:(1)2015年农历年底,文某送给陶藜2万元,陶藜仅介绍各联组长给文某认识,并没利用职权为文某提供实际性帮助,文某因陶藜出主意节省了10万元成本后才送钱给陶藜的,这2万元不符合受贿罪犯罪构成;(2)2018年以来,陶藜及妻子桂某与文某有人情往来,且文某送给陶藜礼金并没有任何请托事项,因此2018年以后的红包礼金6笔共计5.5万元不应计入受贿金额。3、指控收受刘某1贿赂款10万元,在刘某1向陶藜借款过程中已经扣除,事实上已退还给刘某1,不应计入受贿金额。4、唐波、谭某、刘某2、唐某2等12人在春节期间给陶藜拜年及过生日送礼金时,并没有向陶藜提出请托事项,陶藜虽然与这12人存在行政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但陶藜在拨款等事项上均是正常履职,陶藜不会也不能进行特殊照顾,因此以上所送礼金不可能影响陶藜职权的行使,因此这12人所送以上礼金共计31.6万元不应计入陶藜的受贿金额。(二)除公诉机关认定的情节之外,被告人陶藜虽然收受了相关人员的贿赂,但在任职期间都是依法依规履职,没有对送钱的人员进行特殊照顾,也未刁难其他相关人员,未给国家造成损失,社会危险性小;陶藜在公诉机关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监察委员会又出具了从宽处罚的建议,考虑到被告人在办案机关认罪悔罪、敢于自我剖析、担责的态度及在庭审中积极配合警示教育的良好社会、法律效果,同时结合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恳请法庭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调整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内。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被告人陶藜的主体身份、到案经过、退赃等综合事实相关书证:1.立案决定书;2.到案经过、留置决定书等;3.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4.户籍信息、公务员登记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文件等;5.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6.祁阳城投公司(湖南浯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班子成员分工文件、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7.调取证据通知书、留置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8.祁阳市监察委员会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关于对涉嫌职务犯罪被调查人陶藜从宽处罚的建议》及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关于陶藜有关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陶藜自书材料等
(二)收受唐波、陈某1贿赂款147.8万元事实的相关证据
1.书证:(1)祁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的《祁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潘市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2)湖南浯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提供的《祁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表》《祁阳县潘市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招标公告》;(3)城投公司提供的《祁阳县潘市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4)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份制项目目标管理协议书》《授权委托书》;(5)祁阳市审计局提供的《审计报告》;(6)城投公司提供的明细分类账、会计凭证;(7)城投公司提供的《关于城建投春节前拨付项目工程款及其他费用的请示》《工程欠款明细表》;(8)祁阳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对公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资料;(9)海南海岛临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认购书》《收款收据》等材料;(10)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消费转账;(11)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工商资料;(12)中国建设银行祁阳支行提供的印鉴卡片复印件;(13)银行交易明细、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1、陶某2、陶某3、陶某1、桂某、陶某4、杨某、陈某2的证言。3.另案处理人员唐波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陶藜的供述和辩解。
(三)收受王**良贿赂款33.25万元的事实证据
1.书证:(1)祁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的《关于祁阳县城区学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等材料;(2)城投公司提供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3)城投公司提供的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等;(4)城投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5)城投公司提供的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6)祁阳市广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内部定购合同、收据、转账凭证;(7)银行交易明细;(8)祁阳市xx局提供的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桂某的证言。3.另案处理人员王**良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陶藜的供述和辩解。
(四)收受谭某贿赂款14.5万元事实证据
1.书证:(1)城投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2)城投公司提供的明细分类账、财务凭证;(3)城投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设计任务书、合同;(4)城投公司提供的明细分类账、财务凭证明;(5)城投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6)城投公司提供的明细分类账、财务凭证;(7)中国银行祁阳县罗口门支行提供的银行存单;2.证人谭某的证言。3.被告人陶藜的供述与辩解。
(五)收受文某贿赂款12.5万元事实证据
1.书证:(1)祁阳市创卫办提供的《中共祁阳县委办公室、祁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祁阳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内部管理办法》《关于制作张账“门前三包”公示牌的协议书》及发票;(2)祁阳市融媒体中心提供的《小区牛皮癣清理合同》《小区垃圾卫生清理合同》《楼通牛皮癣清理合同》《大井新村小区洪灾后垃圾清理合同》及付款凭证;(3)城投公司提供的《户外广告制作施工合同》《关于祁阳县浯溪公司门口零星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结论的通知》及其付款凭证等;(4)祁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供的《祁阳城区主次街道居民小区广场地面立面“牛皮癣”清理保洁合同》及付款凭证等;(5)建设银行祁阳复兴路支行提供的陶藜名下账户(尾号9988)明细;2.证人文某的证言。3.被告人陶藜的供述与辩解。
(六)收受葛某贿赂10万元事实证据
1.书证:(1)城投公司提供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账户监管协议》《融资租赁合同》《转让协议》《保证合同》等;(2)城投公司提供的明细分类账、财务凭证;(3)城投公司提供的《合同提前解除协议》;(4)祁阳市中医医院提供的院务会会议记录、决议、资产评估报告、《项目顾问服务协议》、财务凭证等;(5)海南海岛临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认购书、付款凭证、收据;2.证人葛某的证言。3.被告人陶藜的供述与辩解。
(七)收受刘某1贿赂10万元事实证据
1.书证:(1)城投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合同》;(2)城投公司提供的《设计合同》;(3)城投公司提供的明细分类账、财务凭证;2.证人刘某1的证言。3.被告人陶藜的供述与辩解。
(八)收受刘某2贿赂款9万元事实证据
1.书证:(1)城投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书;(2)城投公司提供的明细分类账、财务凭证;2.证人刘某2证言。3.被告人陶藜的供述与辩解。
(九)收受唐某1贿赂款8万元事实证据
1.书证:(1)城投公司提供的《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2)城投公司提供的明细分类账、财务凭证;(3)建设银行祁阳县支行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及凭证。2.证人唐某1的证言。3.被告人陶藜的供述与辩解。
(十)收受唐某2贿赂款6万元事实证据
1.书证:(1)城投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明细分类账、财务凭证;(2)城投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明细分类账、财务凭证;(3)城投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财务凭证;(4)城投公司提供的补偿协议、财务凭证;2.证人唐某2的证言。3.被告人陶藜的供述与辩解。
(十一)收受张某贿赂款7.6万元的事实证据
1.书证:(1)张某提供的合同明细、收款明细;(2)张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3)城投公司提供的监理合同、咨询合同、明细分类账、财务凭证;2.证人张某的证言。3.被告人陶藜的供述与辩解。
(十二)收受刘某3贿赂款4万元事实证据
1.书证:城投公司提供的报告、明细分类账、财务凭证。2.证人刘某3的证言。3.被告人陶藜的供述与辩解。
(十三)收受谢某贿赂款3万元的事实证据
1.书证:(1)城投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工程总承包协议;(2)城投公司提供的明细分类账、财务凭证。2.证人谢某的证言。3.被告人陶藜的供述与辩解。
(十四)收受陈某3贿赂款人民币4万元、港币1万元(折合人民币0.94万元)事实证据
1.书证:城投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财评文件、明细分类账、财务凭证。2.证人陈某3的证言。3.被告人陶藜的供述与辩解。
(十五)收受伍月生贿赂款5万元的事实证据
1.书证:(1)城投公司提供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处理意见、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资料、报告等材料;(2)城投公司提供的财务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饶某、蒋某1的证言。3.被告人陶藜的供述与辩解。
(十六)收受莫某贿赂款2万元的事实证据
1.书证:(1)城投公司提供的《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息访息诉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评估意见、处理意见等材料;(2)城投公司提供的财务凭证。2.证人莫某的证言。3.被告人陶藜的供述与辩解。
(十七)收受唐立民贿赂款1万元的事实证据
1.书证:城投公司提供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充协议、结算表、财务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费某、陶某3的证言。3.被告人陶藜的供述与辩解。
(十八)收受阳某贿赂4万元事实证据
1.书证:城投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明细分类账、财务凭证。2.证人阳某的证言。3.被告人陶藜的供述与辩解。
(十九)收受段某贿赂款3万元的事实证据
1.书证:城投公司提供的《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土地评估委托协议书》、明细分类账、增值税发票、银行进账单等财务凭证。2.证人段某的证言。3.被告人陶藜的供述与辩解。
(二十)收受蒋某2贿赂款3万元的事实证据
1.书证:城投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银行电子回执打印件。2.证人蒋某2的证言。3.被告人陶藜的供述与辩解。
(二十一)收受黄某贿赂款3万元的事实证据
1.书证:城投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明细分类账、财务凭证(增值税发票、银行进账单等)。2.证人黄某的证言。3.被告人陶藜的供述与辩解。
(二十二)收受马某贿赂款2.8万元的事实证据
1.书证:城投公司提供的合同、财务凭证(财评文件、增值税发票、银行进账单等)。2.证人马某的证言。3.被告人陶藜的供述与辩解。
(二十三)收受曾某贿赂款3万元的事实证据
1.书证:城投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明细分类账、财务凭证(收据、增值税发票、银行进账单、财评文件等)。2.证人曾某的证言(30P19-25)。3.被告人陶藜的供述与辩解。
(二十四)收受雷某的贿赂款2万元的事实证据
1.书证:城投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明细分类账、财务凭证(收据、银行进账单)。2.证人雷某的证言。3.被告人陶藜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唐光明辩护称,唐波送钱后向陶藜借款50万元、唐波为陶藜购车支付订金2万元,以及刘某1送钱后向陶藜借款时已扣除10万元,应认定为收受后及时退还;被告人的姐姐多收唐波的利息款19.4万元、唐波为陶藜充值商场消费卡3万元、文某送给陶藜2万元,并没有利用被告人的职权便利;唐波、文某等人在年节期间及陶藜生日时所送礼金37.1万元,均系正常人情往来,不影响陶藜职权行使,以上共计123.5万元应从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经查,被告人陶藜收受唐波、刘某1的以上贿赂款,其行为已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能认定行贿人向被告人借款系被告人的及时退还行为,即使系被告人退还贿赂款,也只能认定为成立受贿后的退赃行为;陶藜的姐姐多收唐波的利息款19.4万元,系被告人陶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特定关系人直接收受好处,被告人知道其亲属多收利息的情况后也未退还或上交,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受贿故意,该多收利息款系受贿的犯罪金额;唐波为陶藜充值商场消费卡3万元,系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取其财物当中的一笔数额,是基于被告人的履职事由收受的财物,应当一并累计计算为受贿数额;文某送给陶藜2万元,与被告人的城投管理职务紧密相关,被告人也实际为其提供了职务管理上的便利,应计入受贿金额;唐波、文某等人在年节期间及陶藜生日时向被告人送礼金的行为,与被告人的职务行为有着具体关联,被告人与上述送礼金人员有行政管理关系及利益制约关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在其后履职行为时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一并累计计入受贿数额。故对辩护人唐光明的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陶藜主动投案,到案后除向调查机关如实供述本人以借款收息为名变相收取王**良21.25万元和收受曾某3万元等调查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之外,还主动向调查机关交代多次收受唐波等工程承建商给予的275.14万元贿赂款的受贿犯罪事实,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陶藜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全额退缴涉嫌违纪违法所得522.14万元,其中受贿犯罪所得299.39万元)、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藜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到案的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伍份。
审 判 长  柏 刚
人民陪审员  谢君军
人民陪审员  李玉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xx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xx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xx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