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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判决教育身边人:张家界市教育局原副调研员、基础教育科科长覃正武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821刑初6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正武,男,1967年3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桑植县,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湖南省张家界市教育局副调研员兼基础教育科科长,张家界市第七届政协委员、民盟张家界市副主委,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办事处月亮湾花园2期B座3栋1门302房。因涉嫌受贿,2019年10月14日被张家界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13日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雁,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正武受贿一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5日以湘慈检职检刑诉(2020)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8刑辖5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慧、检察官助理陈飞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正武及其指定辩护人李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覃正武在担任张家界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主任、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基础教育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2.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非法收受曾某人民币25万元
2014年底至2017年,被告人覃正武在担任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期间,利用审批全市中小学读书活动教材准入的职务便利,将海南九春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曾某代理的《中国梦·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文化教育》、《名著综合阅读》读本准入到征订范围,先后5次收受曾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
(1)2015年8月,曾某为了感谢覃正武在业务上给予的关照,在张家界晨天酒店附近送给覃正武现金5万元。
(2)2016年春节前、暑假期间、年底,曾某为了感谢覃正武在业务上给予的关照,分别在张家界晨天酒店附近、张家界市永定区月亮湾花园小区门口每次送给覃正武现金5万元,共计15万元。
(3)2017年5月,曾某为了感谢覃正武在业务上给予的关照,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月亮湾花园小区门口送给覃正武现金5万元。
二、非法收受何某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底至2017年,被告人覃正武在担任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期间,利用审批全市中小学读书活动教材准入的职务便利,将长沙经伦文化有限公司代理商何某代理的《法制教育读本》准入到征订范围,先后3次收受何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
(1)2016年1月底的一天,何某为了感谢覃正武在业务上给予的关照,在张家界晨天酒店附近其车上送给覃正武现金5万元。
(2)2016年9月的一天,何某为了感谢覃正武在业务上的关照,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月亮湾花园小区门口送给覃正武现金10万元。
(3)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为了感谢覃正武在业务上给予的关照,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月亮湾花园小区门口送给覃正武现金5万元。
三、非法收受谢某人民币18.2万元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覃正武在担任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期间,利用审批全市中小学读书活动教材准入的职务便利,将学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谢某代理的《第一粒扣子·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读本》准入到征订范围,先后4次收受谢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8.2万元。
(1)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谢某为了得到覃正武在业务上给予的关照,在市教育局覃正武办公室送给其现金0.2万元。
(2)2015年暑假的一天,谢某为了感谢覃正武在业务上给予的关照,在张家界金都宾馆送给覃正武现金8万元。
(3)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谢某为了感谢覃正武在业务上给予的关照,在张家界山水中天酒店送给覃正武现金7万元。
(4)2016年寒假的一天,谢某为了感谢覃正武在业务上给予的关照,在张家界金都宾馆送给覃正武现金3万元。
四、非法收受朱某1人民币12万元。
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覃正武分别利用其担任市教育局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主任、后勤产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基础教育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全市学生服生产准入、全市中小学餐具消毒企业准入、全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等方面为浙江商人朱某1谋取利益,先后5次非法收受朱某1现金人民币共计12万元。
(1)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覃正武在购买张家界市永定区月亮湾花园小区房产期间,在其居住的北正街住所附近收受朱某1所送现金5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2)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覃正武在张家界建材市场收受朱某1所送现金1万元,用于购买橱柜。
(3)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覃正武在其居住的月亮××小区家中××朱某1所送现金1万元。
(4)2013年10月的一天,覃正武在张家界市锦泰车行购买奥迪Q3车时,收受朱某1所送现金4万元用于支付购车款。
五、非法收受吕某人民币7万元。
2009年3月,被告人覃正武受到吕某、朱某1的邀请一起成立消毒公司,覃称自己没有资金,吕某、朱某1考虑到消毒公司业务需覃正武关照,遂提出让覃正武占干股,覃表示同意。2010年1月5日,吕某、朱某1、周英三人共出资70余万元注册成立张家界安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某,覃正武占干股20%。该公司成立后,覃正武利用其担任市教育局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主任、管理全市中小学餐具消毒企业准入的职务便利,准予该公司从事全市中小学餐具消毒业务,先后2次以公司分红的名义收受吕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
(1)2010年6月的一天,覃正武在其永定区北正街市教育局宿舍家中收受吕某所送现金2万元。
(2)2010年12月的一天,覃正武在其张家界市永定区月亮湾花园小区家中收受吕某所送现金5万元。
六、非法收受李某人民币4万元。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覃正武在担任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期间,利用管理全市中小学考试试卷印刷的职务便利,将张家界中考试卷印刷业务承包给重庆市秀山县林森印刷有限公司,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哲的父亲李某人民币共计4万元。
(1)2015年9月21日,在市教育局支付中考试卷印刷费用后,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给覃正武1万元。
(2)2016年10月12日,在市教育局支付中考试卷印刷费用后,李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给覃正武1万元。
(3)2017年9月2日,在市教育局支付中考试卷印刷费用后,李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给覃正武1万元。
(4)2018年9月14日,在市教育局支付中考试卷印刷费用后,李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给覃正武1万元。
七、非法收受吴生清人民币3万元。
2011年左右,被告人覃正武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全市中小学饮用奶生产经营企业准入的职务便利,将光明牛奶湘西片区代理商吴生清代理的学生奶准入到采购范围。2011年暑假的一天,覃正武在张家界红树林茶楼收受吴生清所送现金3万元。
八、非法收受彭某人民币2万元。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覃正武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负责审批全市中小学教辅资料准入的职务便利,将彭某代理的高中教辅资料准入到征订范围。彭某为了表示感谢,于2019年春节前和2019年10月份,在张家界月亮湾花园小区附近每次送给覃正武现金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九、非法收受郑某人民币1万元。
2019年8月,被告人覃正武利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负责全市高中学籍管理的职务便利,将郑某朋友的小孩转入市民族中学就读。郑某为了感谢覃正武,在市教育局覃正武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
十、非法收受蔡某人民币0.5万元。
2009年,被告人覃正武利用担任市教育局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批全市学生服生产企业准入的职务便利,将蔡某的校服厂准入到采购范围,2010年5月24日,蔡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送给覃正武人民币0.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正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构成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覃正武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了判处被告人覃正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经审理认为该量刑建议不当,通知公诉机关予以调整,后公诉机关调整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覃正武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名无异议,但对于受贿犯罪事实提出了如下辩解意见:
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5次收受曾某人民币25万元,每次收受均为5万元的犯罪事实,其辩解其中2016年11月收受曾某的贿赂只有3万元,因为他每次收受他人的贿赂款以后都存入了银行,现通过银行存款显示,那次他收受曾某的钱存入银行只有3万余元,故此次收受金额只有3万元。
2.其收受朱某1给其支付购车余款,其记忆只有2万元,不是起诉书指控的4万元。
3.其收受吕某所成立的消毒公司的干股分红款只有一次,这次还扣除了他应付的本金3万元,只收受2万元,另外5万元没有收受,因为该公司在2010年1月才注册,注册后才开始建设,完工后才开始从事营业,公诉机关指控其2010年一年内收受2次分红不是事实,也不符合逻辑。
其指定辩护人对于被告人覃正武犯受贿罪无异议,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了被告人覃正武收受吴生清人民币3万元不构成受贿罪,其主要理由是,吴生清给覃正武所资助的对象借3万元,没有行贿覃正武的故意,吴生清所经营的牛奶准入也不是被告人覃正武利用职权让其准入的,覃正武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故该笔事实不能认定为受贿。对于其量刑,其发表了被告人覃正武认罪态度好,所收受贿赂为被动接收,没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被告人覃正武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覃正武,1991年湖南商业专科学校毕业后分配到湖南省张家界市教育局工作,2004年5月至2013年1月任张家界市教育局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主任,2013年2月任张家界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2015年12月至案发时任张家界市教育局副调研员兼基础教育科科长,根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张家界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核定的职责有归口管理中小学教材、配套用书,组织初中会考和高中调研会考、负责普通高中的招生和学籍工作;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组织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企业。被告人覃正武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9.7万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非法收受曾某人民币25万元
曾某系海南九春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为了将其代理的《中国梦·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文化教育》、《名著综合阅读》读本纳入到张家界市中小学读书活动征订范围,找到了时任张家界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的被告人覃正武请求给予帮助,被告人覃正武利用其审批教材准入的职务上的便利,将曾某代理的两种读本纳入了征订范围,随后曾某在张家界市各区县中小学推销该书进行营利,获利后,为感谢被告人覃正武,于2012年8月在张家界晨天酒店附近给被告人覃正武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8年春节前、暑假期间、年底分别在张家界晨天酒店附近,被告人所居住月亮湾花园小区附近三次给被告人覃正武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2017年5月,又在被告人覃正武居住的小区门口给被告人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覃正武予以收受。
(二)非法收受何某人民币20万元
何某系长沙经伦文化有限公司代理商,为了将其代理的《法制教育读本》纳入到张家界市中小学读书活动准入教材,找到时任张家界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的被告人覃正武,被告人覃正武利用其审批教材准入的职权,将何某代理的该读本纳入了读书活动准入教材,何某获得准入权后,随后在张家界市征订该读本进行营利活动并获利,为感谢覃正武的关照,何某于2016年1月底在晨天酒店附近给被告人覃正武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6年9月份的一天,在被告人居住小区附近给被告人覃正武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又在被告人居住的小区门口给被告人覃正武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以上3次共计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覃正武均予以收受。
(三)非法收受谢某人民币18.2万元。
谢某系学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为了将其代理的《第一粒扣子·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读本纳入到张家界市中小学读书活动教材准入范围,于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在被告人覃正武办公室找到被告人覃正武,给其送现金人民币0.2万元请求对于其代理的读本准入予以关照,被告人覃正武利用其职权审批后,谢某随后在张家界市各中小学进行营利活动并获利。为感谢被告人覃正武的关照,2015年暑假的一天,在张家界金都宾馆给被告人覃正武送现金人民币8万元;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张家界山水中天酒店给被告人覃正武送现金人民币7万元;在2016年寒假的一天,在张家界金都宾馆给被告人覃正武送现金3万元。以上4次共计人民币18.2万元,被告人覃正武均予以收受。
(四)非法收受朱某1人民币12万元。
朱某1系张家界博成服装厂法人代表、张家界安康餐具消毒公司股东、张家界市永定区梦佳乳业经营部法人代表,为了其生产的学生服装准入张家界市各中小学,同时为了其参股的中小学餐具消毒企业准入全市中小学,找到时任张家界市教育局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主任及后担任张家界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的被告人覃正武,请求予以帮忙,在被告人覃正武的帮助下,朱某1先后获得其所生产的校服、其所经营的餐具消毒业务、其所经营的学生奶准入张家界市各中小学,随后开展相应的营利活动。为感谢被告人覃正武的关照,朱某1于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给被告人覃正武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用于覃正武购买商品房;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给被告人覃正武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用于其购买橱柜;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在被告人覃正武居住的家中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3年10月的一天,给被告人覃正武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用于其购车;2019年6月份的一天,在被告人覃正武家中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以上五次共计送现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覃正武均予以收受。
(五)非法收受张家界安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干股分红款7万元。
吕某、朱某1欲成立一家消毒公司,考虑到消毒公司的业务及准入进学校需得到被告人覃正武职务上的关照,遂邀请被告人覃正武一起参加,但被告人覃正武称自己无资金,其后,朱某1、吕某、周英三人共同出资70万元,于2010年1月5日注册成立了张家界安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某,为寻求覃正武职务上的关照,承诺覃正武占干股20%。该公司成立后,覃正武利用其职权准入该企业进入张家界市中小学市场,随后,该公司从事营利活动,被告人覃正武及其妻子未实际出资亦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和管理,2010年6月份的一天,吕某在被告人覃正武家中给覃正武送分红款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吕某再次在被告人覃正武家中给其送分红款人民币5万元。以上两次共计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覃正武均予以收受。
(六)非法收受李某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覃正武在担任张家界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期间,担负着全市中小学会考试卷印刷的职责,经考查,其将2015年至2018年的张家界中考试卷印刷业务承包给了重庆市秀山县林森印刷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哲的父亲李某为感谢被告人覃正武在印刷业务上的关照,于2015年9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人覃正武人民币1万元;之后分别于2016年10月12日、2017年9月2日、2018年9月14日三次给被告人覃正武微信转账人民币3万元。以上四次共计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覃正武均予以收受。
(七)非法收受彭某人民币2万元。
彭某系长沙陆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至2019年,彭某利用被告人覃正武审批中小学教辅资料的职权,将其代理的高中教辅资料纳入到征订范围,为感谢被告人覃正武的关照,先后于2019年春节前和2019年10月份,在张家界月亮湾小区附近给被告人覃正武送现金两次,每次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共计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覃正武均予以收受。
(八)非法收受郑某人民币1万元。
2019年8月,浙江籍在张家界经商的林某因其儿子覃榆晰中考成绩未达到张家界市民族中学的分数线,找到与被告人覃正武相识的郑某,请求给予帮助,被告人覃正武随后利用其掌管学校招生指标的职权,给张家界市民族中学副校长杜某2打招呼,使覃榆晰进入了张家界市民族中学就读,事后,在其办公室,收受了郑某转送的林某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九)非法收受蔡某人民币0.5万元。
蔡某系福建省惠安隆达制衣有限公司总经理,其生产的校服经被告人覃正武审批,进入到张家界市中小学学生服准入范围,并在张家界市中小学范围内从事营利活动。2010年5月24日,被告人覃正武以打麻将需要钱为由找到蔡某,蔡某便通过银行给被告人覃正武转账人民币0.5万元,被告人覃正武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本院庭审质证、认证予以确认的户籍资料、公务员登记表、职务任免通知、请求准入通知、银行交易明细、学生服生产企业准入通知、微信转账记录、职责分工文件、购房合同、印刷合同、付款凭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曾某、何某、谢某、朱某1、吕某、李某、彭某、郑某、蔡某、杨某、朱某2、佘某、杜某1、林某、杜某2等证人证言,被告人覃正武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正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89.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覃正武收受吴生清人民币3万元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在覃正武的介绍下,吴生清给吴佳航借钱人民币3万元,吴生清无行贿的故意,覃正武亦无收受的故意,该3万元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事实,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辩解的其于2016年11月收受曾某的贿赂只有3万元,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5万元,本院认为:认定该次收受金额应为5万元,有行贿人的证言,有被告人的供述及亲笔自书材料相互印证,虽然当天被告人在ATM机上的存款只有3万多元,但被告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将该次所收贿赂款已全部存入银行,故该ATM的存款记录并不能足以否定该次收受贿赂的金额为5万元。对于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辩称的其收受吕某的干股分红款只有一次为2万元的辩解意见,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来看,认定有两次分红,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的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还有股东吕某、朱某1的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妻子杨安凤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收受干股分红为2次,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
对于被告辩解的收受朱某1帮其出资购车款仅有人民币2万元,不是起诉书指控的4万元,通过庭审采信的证据来看,认定被告人覃正武收受人民币4万元,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还有送钱人的证人证言相互吻合,足以认定,故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人覃正武在起诉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正武“认罪”态度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但“认罚”仅为书面意思表达,尚无其他客观行为证实其认罚,依法不应从宽处罚,故公诉机关在起诉阶段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依法通知公诉机关对该量刑建议予以调整,公诉机关接本院通知后,对其量刑建议进行了调整,其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依法追缴,上缴国库。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廉洁性,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正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留置和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覃正武的刑期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被告人所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覃正武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九万七千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智勇
审判员  刘 俭
审判员  李 钰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高 洋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