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9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罗甸县教育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佑华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佑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张佑华退缴在案的全部受贿赃款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5年,被告人张佑华利用担任罗甸县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罗甸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4469万元。
罗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佑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佑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全部受贿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罗甸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县教育系统共200余名领导干部现场接受警示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