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方面违规吃喝
一、行为表现
1.公款大吃大喝
具体表现:利用公款在高档酒店、私人会所等地方,点选价格昂贵的菜品、酒水,大肆进行吃喝消费。例如,某单位在没有实际公务活动需求的情况下,以“工作研讨”为名,组织单位干部到当地知名高档酒店聚餐,餐费高达数千元,其中包含多种名贵海鲜和高档白酒。
危害:严重浪费公共财政资金,这些本应用于民生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资金被肆意挥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
2.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喝
具体表现: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下级无必要公务活动需求时对上级宴请;工作对象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宴请;受监督管理一方向监管者提供宴请;等等。接受宴请的一方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人情因素可能对宴请方给予特殊关照,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例如,某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多次接受辖区内某企业主的宴请,在后续对该企业的检查中,对存在的违规问题视而不见,未依法进行查处。
危害: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影响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和亲清政商关系。
3.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吃喝
具体表现:违规进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进入的私人会所进行吃喝消费。这些私人会所往往装修奢华,提供高端餐饮服务,且消费价格高昂,须通过办理会员卡或由他人邀请等方式进入。例如,某机关干部长期持有一家私人会所会员卡,频繁在会所内宴请朋友,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承担。
危害:私人会所常常成为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隐蔽场所,在此吃喝消费、休闲娱乐容易陷入腐败陷阱,影响党风政风,破坏社会风气。
4.以各种名义组织内部聚餐,把公款当作吃喝“提款机”
具体表现:借助“庆祝项目完成”“节日聚会”“团队建设”等各种看似合理的名义,频繁组织单位内部聚餐。在聚餐过程中,不考虑实际需求和经费限制,追求高档餐饮和高消费,聚餐费用全部或大部分由公款支付。例如,某部门以庆祝月度工作目标完成为由,每月组织内部聚餐,每次都选择高档餐厅,餐费、酒水价格高昂。一年下来,聚餐费用高达几万元,均从单位公款中支出。
危害:助长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浪费财政资金;在单位内部形成不良风气,容易滋生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为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提供可乘之机。
5.借公务接待名义违规吃喝
具体表现:在公务接待过程中,虚报接待人数、提高接待标准,违规添加超标的菜品和酒水,或者在接待过程中安排与公务无关的人员参与吃喝。例如,某单位在接待外地考察团时,实际接待人数为10人,却虚报为20人,在餐饮安排上增加多道高档菜品和名贵酒水,同时安排本单位与考察业务无关的多名人员陪同就餐。
危害: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扭曲公务接待的本质,使公务接待成为违规吃喝的借口。
6.利用空白公函或虚假公函,进行违规吃喝或套取公款
具体表现:编造并不存在的接待对象、接待事由,或者通过索要空白公函,自行填写虚假内容,以此来报销违规接待费用,试图掩盖违规吃喝、套取公款的事实。例如,某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通过向其他单位索要空白公函,并虚构接待外地考察团的事项,将违规吃喝费用在单位报销。
危害:破坏公函作为公务活动凭证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侵蚀职务廉洁性,助长弄虚作假之风。
7.虚构培训、调研、会议等事由,套取公款用于吃喝
具体表现:通过虚构、编造事项,以不存在的培训、调研、会议活动,或者夸大活动的规模、时长、参与人数等关键信息,制作虚假的活动方案、签到表、报告等资料,以此向单位申请公款,将套取的公款用于私人吃喝消费。例如,某单位工作人员虚构了一个关于行业新技术培训的项目,伪造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人员签到表等资料,向单位申请了一笔培训经费。随后,将这笔经费用于和朋友在高档餐厅吃喝消费。
危害:造成公共资金的损失,干扰单位的正常运转,助长弄虚作假的不良风气,对整个工作环境和社会风气产生了负面影响。
8.违规参与老乡会、战友会吃喝
具体表现:以老乡会、战友会等名义,频繁组织聚餐吃喝,且在吃喝过程中逐渐形成关系紧密的情感共同体,甚至利用这种聚会进行权力勾兑交换,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聚会费用可能由部分人员分摊,也可能由有求于他们的企业或个人赞助。例如,某单位多名公职人员定期组织老乡会聚餐,在一次聚餐中,一名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项目招标中违规为老乡介绍的企业提供信息。
危害:容易形成小团体,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在吃喝过程中可能滋生腐败行为,以人情关系代替工作原则,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二、问题答疑
1.问:正常公务用餐和违规吃喝有什么区别?
答:正常公务用餐需严格遵循相关标准与规定,符合公务活动需求,其理由正当、合理且确凿无误。在整个用餐过程中,节俭始终是坚守的原则,坚决摒弃追求奢华的不良风气,用餐费用也控制在合理、合规的范围之内,经得起严格审查与检验。
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违规吃喝行为。此类行为主要呈现出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的特征,部分人借公务之名,实则行个人享乐之私欲。更有甚者,在毫无公务活动的情况下,仍动用公款吃喝,或是通过编造、虚构用餐理由及事项等手段,套取公款满足口腹之欲。这种行为严重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将其形象地称为“舌尖上的腐败”。
2.问:我和几个同事下班后在单位附近小餐馆聚餐,AA制消费,没有用公款,也没有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这算违规吃喝吗?
答: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同样拥有正常的私人社交生活,在下班后,选择单位附近的小餐馆进行AA制聚餐,且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也未涉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活动。比如,大家结束了一天的工作,相约去吃个便餐,在轻松的氛围里增进同事间的感情,只要不铺张浪费,不违反公序良俗,也没有涉及任何违纪违法行为,是允许的。但需注意,聚餐时的言行举止要符合身份,不能有任何不当言论或行为,否则仍可能引发问题。例如,不能在聚餐时讨论敏感的工作秘密,或者做出一些不文明的举动。
3.问:朋友是私营企业主,和我工作上有业务往来,他邀请我去参加他的婚宴,这算违规吃喝吗?
答:如果仅仅是以朋友的身份参加婚礼,在婚礼酒店按照正常的婚礼用餐标准就餐,这种情况一般不算违规吃喝。婚礼是人生大事,参加朋友婚礼并在婚礼现场用餐是常见的社交礼仪。但如果借参加婚礼之名,利用婚礼场合与朋友及其他企业人员进行与工作相关的利益输送讨论,如商讨项目合作、寻求工作便利等,那就属于违规行为。
4.问:我参加一个行业研讨会,会议主办方在会议期间安排的餐饮比较丰盛,有不少高档菜品,这算违规吃喝吗?
答:这取决于会议主办方的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如果会议是经过正规审批流程举办的,本人履行报批报备程序,受组织委派参加,餐饮安排是按照会议经费预算和相应的会议用餐标准执行,并且会议通知中已明确告知参会人员餐饮安排情况,那么参会人员正常用餐不算违规。比如,一些大型行业研讨会,由于参会人员较多,会议组织方在预算范围内,为保证参会人员的用餐质量,提供了相对丰盛的餐饮,但整体仍在合理标准内,这是可以的。但如果主办方故意超标准安排餐饮,或者通过会议餐饮进行利益输送,参会人员明知内情仍参与吃喝,就属于违规行为。
5.问:我在基层调研时,当地乡镇干部邀请我去农家乐吃饭,去了算违规吗?
答:如果农家乐的餐饮是按照当地正常的接待标准安排,没有使用公款大吃大喝,也没有提供高档菜肴、酒水,那么在调研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接受邀请用餐是可以的。例如,农家乐提供的是当地的农家菜,食材都是本地常见的,价格也符合正常消费水平,并且是为了方便调研工作的沟通交流,这样的邀请是合理的。但如果乡镇干部利用接待之机,在农家乐安排超标准的特色野味、高档烟酒等,就属于违规吃喝。比如,有的乡镇在接待调研人员时,在农家乐提供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这是明确禁止的。在接受邀请前,要了解餐饮安排是否合规,避免违规行为。同时,提倡党员干部主动不接受基层公务招待,因此在实践中应尽力减少被招待,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6.问:逢年过节,单位同事之间互相请吃饭,有时会去一些比较高档的餐厅,这算违规吃喝吗?
答:如果是同事之间纯粹的私人交往,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没有使用公款,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去好一点的餐厅吃饭不算违规吃喝。但如果存在以过节为借口,变相用公款支付餐费,那就属于违规行为。比如,部分同事凑钱去高档餐厅吃饭,却让单位报销一部分费用,是不允许的。要确保吃饭行为纯粹是私人社交,同时也要注意不能在公共场合做出与身份不符的行为。
7.问:在负责一个项目的过程中,项目合作方邀请我去一个私人会所吃饭,能去吗?
答:党员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私人会所往往是违规吃喝、利益输送的高发场所。项目合作方邀请你去私人会所吃饭,很可能存在通过高档宴请影响你在项目中的决策,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私人会所的消费通常较高,且环境相对隐蔽,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例如,在项目审批、验收等关键环节,接受项目合作方在私人会所的宴请,极易导致在工作中丧失公正立场,损害公共利益。一旦发现有此类邀请,应当拒绝,避免自己陷入违规风险,维护自身的廉洁形象和公共利益。
8.问: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是否需要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答:从制度规定适用来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已经通过法定程序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中。也就是说,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仅针对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也适用于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所有公职人员均应严格遵守落实。违反相关纪律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均可以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兰花集团20250627 18:49)
第二方面违规收送礼品礼金
一、行为表现
1.公款大吃大喝
具体表现:利用公款在高档酒店、私人会所等地方,点选价格昂贵的菜品、酒水,大肆进行吃喝消费。例如,某单位在没有实际公务活动需求的情况下,以“工作研讨”为名,组织单位干部到当地知名高档酒店聚餐,餐费高达数千元,其中包含多种名贵海鲜和高档白酒。
危害:严重浪费公共财政资金,这些本应用于民生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资金被肆意挥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
2.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喝
具体表现:接受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下级无必要公务活动需求时对上级宴请;工作对象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宴请;受监督管理一方向监管者提供宴请;等等。接受宴请的一方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人情因素可能对宴请方给予特殊关照,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例如,某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多次接受辖区内某企业主的宴请,在后续对该企业的检查中,对存在的违规问题视而不见,未依法进行查处。
危害: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影响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和亲清政商关系。
3.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吃喝
具体表现:违规进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进入的私人会所进行吃喝消费。这些私人会所往往装修奢华,提供高端餐饮服务,且消费价格高昂,须通过办理会员卡或由他人邀请等方式进入。例如,某机关干部长期持有一家私人会所会员卡,频繁在会所内宴请朋友,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承担。
危害:私人会所常常成为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隐蔽场所,在此吃喝消费、休闲娱乐容易陷入腐败陷阱,影响党风政风,破坏社会风气。
4.以各种名义组织内部聚餐,把公款当作吃喝“提款机”
具体表现:借助“庆祝项目完成”“节日聚会”“团队建设”等各种看似合理的名义,频繁组织单位内部聚餐。在聚餐过程中,不考虑实际需求和经费限制,追求高档餐饮和高消费,聚餐费用全部或大部分由公款支付。例如,某部门以庆祝月度工作目标完成为由,每月组织内部聚餐,每次都选择高档餐厅,餐费、酒水价格高昂。一年下来,聚餐费用高达几万元,均从单位公款中支出。
危害:助长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浪费财政资金;在单位内部形成不良风气,容易滋生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为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提供可乘之机。
5.借公务接待名义违规吃喝
具体表现:在公务接待过程中,虚报接待人数、提高接待标准,违规添加超标的菜品和酒水,或者在接待过程中安排与公务无关的人员参与吃喝。例如,某单位在接待外地考察团时,实际接待人数为10人,却虚报为20人,在餐饮安排上增加多道高档菜品和名贵酒水,同时安排本单位与考察业务无关的多名人员陪同就餐。
危害: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扭曲公务接待的本质,使公务接待成为违规吃喝的借口。
6.利用空白公函或虚假公函,进行违规吃喝或套取公款
具体表现:编造并不存在的接待对象、接待事由,或者通过索要空白公函,自行填写虚假内容,以此来报销违规接待费用,试图掩盖违规吃喝、套取公款的事实。例如,某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通过向其他单位索要空白公函,并虚构接待外地考察团的事项,将违规吃喝费用在单位报销。
危害:破坏公函作为公务活动凭证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侵蚀职务廉洁性,助长弄虚作假之风。
7.虚构培训、调研、会议等事由,套取公款用于吃喝
具体表现:通过虚构、编造事项,以不存在的培训、调研、会议活动,或者夸大活动的规模、时长、参与人数等关键信息,制作虚假的活动方案、签到表、报告等资料,以此向单位申请公款,将套取的公款用于私人吃喝消费。例如,某单位工作人员虚构了一个关于行业新技术培训的项目,伪造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人员签到表等资料,向单位申请了一笔培训经费。随后,将这笔经费用于和朋友在高档餐厅吃喝消费。
危害:造成公共资金的损失,干扰单位的正常运转,助长弄虚作假的不良风气,对整个工作环境和社会风气产生了负面影响。
8.违规参与老乡会、战友会吃喝
具体表现:以老乡会、战友会等名义,频繁组织聚餐吃喝,且在吃喝过程中逐渐形成关系紧密的情感共同体,甚至利用这种聚会进行权力勾兑交换,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聚会费用可能由部分人员分摊,也可能由有求于他们的企业或个人赞助。例如,某单位多名公职人员定期组织老乡会聚餐,在一次聚餐中,一名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项目招标中违规为老乡介绍的企业提供信息。
危害:容易形成小团体,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在吃喝过程中可能滋生腐败行为,以人情关系代替工作原则,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二、问题答疑
1.问:正常公务用餐和违规吃喝有什么区别?
答:正常公务用餐需严格遵循相关标准与规定,符合公务活动需求,其理由正当、合理且确凿无误。在整个用餐过程中,节俭始终是坚守的原则,坚决摒弃追求奢华的不良风气,用餐费用也控制在合理、合规的范围之内,经得起严格审查与检验。
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违规吃喝行为。此类行为主要呈现出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的特征,部分人借公务之名,实则行个人享乐之私欲。更有甚者,在毫无公务活动的情况下,仍动用公款吃喝,或是通过编造、虚构用餐理由及事项等手段,套取公款满足口腹之欲。这种行为严重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将其形象地称为“舌尖上的腐败”。
2.问:我和几个同事下班后在单位附近小餐馆聚餐,AA制消费,没有用公款,也没有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这算违规吃喝吗?
答: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同样拥有正常的私人社交生活,在下班后,选择单位附近的小餐馆进行AA制聚餐,且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也未涉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活动。比如,大家结束了一天的工作,相约去吃个便餐,在轻松的氛围里增进同事间的感情,只要不铺张浪费,不违反公序良俗,也没有涉及任何违纪违法行为,是允许的。但需注意,聚餐时的言行举止要符合身份,不能有任何不当言论或行为,否则仍可能引发问题。例如,不能在聚餐时讨论敏感的工作秘密,或者做出一些不文明的举动。
3.问:朋友是私营企业主,和我工作上有业务往来,他邀请我去参加他的婚宴,这算违规吃喝吗?
答:如果仅仅是以朋友的身份参加婚礼,在婚礼酒店按照正常的婚礼用餐标准就餐,这种情况一般不算违规吃喝。婚礼是人生大事,参加朋友婚礼并在婚礼现场用餐是常见的社交礼仪。但如果借参加婚礼之名,利用婚礼场合与朋友及其他企业人员进行与工作相关的利益输送讨论,如商讨项目合作、寻求工作便利等,那就属于违规行为。
4.问:我参加一个行业研讨会,会议主办方在会议期间安排的餐饮比较丰盛,有不少高档菜品,这算违规吃喝吗?
答:这取决于会议主办方的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如果会议是经过正规审批流程举办的,本人履行报批报备程序,受组织委派参加,餐饮安排是按照会议经费预算和相应的会议用餐标准执行,并且会议通知中已明确告知参会人员餐饮安排情况,那么参会人员正常用餐不算违规。比如,一些大型行业研讨会,由于参会人员较多,会议组织方在预算范围内,为保证参会人员的用餐质量,提供了相对丰盛的餐饮,但整体仍在合理标准内,这是可以的。但如果主办方故意超标准安排餐饮,或者通过会议餐饮进行利益输送,参会人员明知内情仍参与吃喝,就属于违规行为。
5.问:我在基层调研时,当地乡镇干部邀请我去农家乐吃饭,去了算违规吗?
答:如果农家乐的餐饮是按照当地正常的接待标准安排,没有使用公款大吃大喝,也没有提供高档菜肴、酒水,那么在调研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接受邀请用餐是可以的。例如,农家乐提供的是当地的农家菜,食材都是本地常见的,价格也符合正常消费水平,并且是为了方便调研工作的沟通交流,这样的邀请是合理的。但如果乡镇干部利用接待之机,在农家乐安排超标准的特色野味、高档烟酒等,就属于违规吃喝。比如,有的乡镇在接待调研人员时,在农家乐提供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这是明确禁止的。在接受邀请前,要了解餐饮安排是否合规,避免违规行为。同时,提倡党员干部主动不接受基层公务招待,因此在实践中应尽力减少被招待,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6.问:逢年过节,单位同事之间互相请吃饭,有时会去一些比较高档的餐厅,这算违规吃喝吗?
答:如果是同事之间纯粹的私人交往,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没有使用公款,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去好一点的餐厅吃饭不算违规吃喝。但如果存在以过节为借口,变相用公款支付餐费,那就属于违规行为。比如,部分同事凑钱去高档餐厅吃饭,却让单位报销一部分费用,是不允许的。要确保吃饭行为纯粹是私人社交,同时也要注意不能在公共场合做出与身份不符的行为。
7.问:在负责一个项目的过程中,项目合作方邀请我去一个私人会所吃饭,能去吗?
答:党员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私人会所往往是违规吃喝、利益输送的高发场所。项目合作方邀请你去私人会所吃饭,很可能存在通过高档宴请影响你在项目中的决策,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私人会所的消费通常较高,且环境相对隐蔽,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例如,在项目审批、验收等关键环节,接受项目合作方在私人会所的宴请,极易导致在工作中丧失公正立场,损害公共利益。一旦发现有此类邀请,应当拒绝,避免自己陷入违规风险,维护自身的廉洁形象和公共利益。
8.问: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是否需要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答:从制度规定适用来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已经通过法定程序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中。也就是说,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仅针对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也适用于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所有公职人员均应严格遵守落实。违反相关纪律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均可以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兰花集团20250704 20:16)
第三方面公款旅游
一、行为表现
1.直接决策用公款进行旅游
具体表现:部分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未履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以“集体福利”“员工奖励”等为托词,直接拍板决定使用公款组织单位部分乃至全体人员外出旅游。旅游活动结束后,将交通、住宿、景区门票等费用通过财务报销。在这一过程中,存在决策组织者明知行为违规,却仍积极运作并试图掩盖真实目的;部分人员虽知晓违规,却对组织者安排采取默许配合态度,不抵制、不举报;更有甚者通过虚开发票等手段,将旅游费用混入正常公务开支进行报销。例如,某村委会副主任以工作辛苦、给予集体福利为由,多次组织村“两委”班子成员前往三亚、九寨沟等地旅游,旅游相关费用均由村委会统一支付。
危害:公款肆意挥霍,影响正常公务支出;破坏单位风气,易引发内部效仿,致使风气恶化;借报销流程谋取私利,滋生腐败隐患。
2.巧立名目变相公款旅游
具体表现:一些单位和个人以学习培训、红色教育、考察调研、职工疗养、工会活动、招商参展、研讨论坛等正当事项事由为掩护,实际却偷梁换柱,将主要精力用于游山玩水,开展变相公款旅游活动。比如在考察、调研过程中,擅自增加与工作无关的旅游项目;在正规培训、会议期间,虚报培训规模、虚增参会人数,挪用科研、项目推进等专项经费,以“调研需求”“技术交流”等看似合理的借口安排旅游行程,其中公务活动仅占极小部分,旅游才是重点。
危害:公款旅游现象以公务活动为掩护,将严肃的工作任务异化为旅游活动,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部分党员干部借旅游之机收受贿赂,增加了腐败犯罪风险,对行业风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3.更改公务行程等借机旅游
具体表现: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擅自改变既定公务路线、无故延长在外地的停留时间,或虚构事由、将旅游行程巧妙嵌入公务活动之中。即:擅自改变公务行程路线、时间、任务借机旅游。例如,某公务行程安排为3天,参加人员未经报批擅自延长2天,进行自费旅游。
危害:扰乱工作或学习计划,可能耽误重要事务推进,浪费单位资源。
4.增加人数“搭车游”
具体表现:在执行公务时,不仅自己利用公款旅游,还通过虚构“协助工作”等理由,将亲属、朋友伪装成“随行人员”“专家”“助理”等,带上他们一同游玩,并将一行人吃、住、行、玩等费用全部从公款中列支。例如,某大学科学技术中心办公室原主任利用管理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将父母、妻子、小姨子编造为单位外聘人员,虚构与他们共同因公出差的事实,将全家外出旅游的机票、住宿等费用以差旅费名义报销。
危害:公共资金无端消耗,民生保障、科研发展受到影响;容易形成不良风气,侵蚀思想道德防线。
5.转嫁费用“公权游”
具体表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隐蔽手段将个人或亲属的旅游费用转嫁给公共财政、下属单位、企业或个人承担。具体方式包括虚构项目、巧立名目报销费用,如以“受邀考察”名义参与企业组织的旅游活动,却未履行任何公务职责,反而要求下属单位、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本人或亲属的交通、酒店、餐饮、购物等费用;以“工作需要”为名,暗示企业赞助“家庭旅行”“疗养活动”;调用公务车辆、司机或接待资源为私人旅游提供便利;将私人旅游与公务活动捆绑,通过单位合作旅行社“打包支付”费用;接受利益方提供的“免费旅游”,并以政策倾斜、项目审批等作为回报。
危害:致使财政资源错配与浪费,引发公众对“三公”经费的高度关注与质疑,公权滥用,影响党和政府的权威。
6.虚报票据“造假游”
具体表现:通过伪造、变造财务凭证或虚构事实,将个人旅游费用伪装成公务支出进行报销。手段多样,如虚构公务行程,伪造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或公函等,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公务活动;修改交通票据,如机票、高铁票的日期、地点,使其与虚假行程相符;使用PS技术伪造电子发票;将景区门票、购物消费开具为“办公用品”“会议材料”等合规项目发票;虚增住宿费、餐费,将个人旅游费用分摊到多人报销单中;将实际由他人支付的费用票据以自己名义申请公款报销。
危害:直接侵占公共资金或项目经费,造成财政资源浪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真实成本难以准确核算,影响预算执行与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催生“票据贩子”“代开发票”等灰色产业,形成违法利益网络。
7.接受赞助“隐形游”
具体表现:以各种隐晦方式,接受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物资等赞助,用于自身或亲属旅游。这些赞助往往与领导干部手中职权挂钩,出资方期望借此在项目招投标、政策扶持、行政审批等方面获取便利。例如,某职能部门干部负责当地一项重大工程招标工作,其间接受了一家参与投标企业赞助,携家人前往国外旅游,全程费用由企业支付。
危害:模糊了公权力与私人利益的界限,党员干部极易因接受赞助而在履职过程中偏袒赞助方,导致公共资源错配、政策执行不公,损害公共利益。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干扰正常经济秩序,让有实力的企业失去机会。
8.违规委派“指定游”
具体表现:一些掌握人事调配、项目安排等权力的党员干部,违规委派特定人员参与所谓的“公务活动”,而这些活动实则以旅游为主。被委派者往往与委派者存在利益关联,如亲属、朋友或利益关系人。例如,某单位领导将单位组织的一次外出“考察学习”机会,指定给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下属,考察行程中大量时间用于游览当地著名景区,而真正的考察学习内容寥寥无几,相关费用均由单位公款承担。
危害:严重浪费公共资源,将本应用于实际工作推进、民生改善等方面的资金消耗在不合理的旅游活动中。同时,破坏单位内部公平公正的工作氛围,引发其他员工不满,降低团队工作积极性和凝聚力。从更大范围看,它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表现,践踏了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9.假借名义“出国游”
具体表现: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打着“学习先进经验”“开展国际交流”的幌子,擅自安排人员考察性出访。在行程规划上,不考虑与工作相关的考察点,而是将大量时间安排在热门旅游景点。比如,某单位组织的所谓“教育领域国际考察团”,抵达国外后,仅用半天时间参观了一所学校,随后的一周时间里,先后前往多个著名旅游城市,在海滩、购物中心等地游玩。回国报销时,通过篡改行程、虚增会议费用等方式,将旅游费用伪装成考察支出进行报销。
危害:浪费大量公共资金,阻碍正常工作开展,破坏政府形象,引发群众不满,削弱政府公信力,容易滋生腐败,带坏社会风气。
二、问题答疑
1.问:可以到景区开展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吗?
答:利用红色资源开展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红色教育、主题党日等党建活动,是追溯革命历程、感知革命精神、赓续红色血脉的重要方式,是严肃政治生活、加强党性教育的具体举措。现实中,一些景区同时也是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按照党建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到这些地方开展党建活动,没有其他游览行为的,原则上可以进行,但应谨慎把握、严格管理,严禁打着“党建活动”的幌子游山玩水等公款旅游行为。到属于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景区开展党建活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本着就地就近就便原则,充分利用本地基地和红色资源,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不得相互攀比、奢侈浪费;确需赴外地的,应合理选择地点,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二是突出活动的政治性和严肃性,要有明确主题和具体计划,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增加与党建活动无关的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延长日程、增加地点,不得到迷信、低俗娱乐等不符合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身份的场所。三是突出活动实效性,增强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的针对性,防止走马观花、泛泛而学。四是符合经费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党建活动费用一般从党建经费列支,可依规由单位承担,严禁将费用转嫁到基层和其他单位。
2.问:工会能否组织会员在景区开展春游秋游等活动?
答:工会可以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活动,这也体现了部门单位对干部职工的关爱,但要把握好合法合规原则,决不能违背活动初衷,借机公款旅游。应依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审批、合理安排、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一是严格落实当日往返的要求,从严从紧控制交通、食宿等费用,不得借机大吃大喝、违规乘坐交通工具,不得到明令禁止的21个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二是要严格规范使用工会经费,不得在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春游秋游等费用。三是严格把控对象范围,原则上不得限定会员参与条件,并接受全体会员监督,防止春游秋游活动变成少数领导干部的特权。超出工会活动界限的春游秋游,不符合工会活动的本意,其实质是以工会活动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3.问:对提前去、推迟回“搭便车”自费旅游问题应如何把握?
答: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利用公务差旅之机“搭便车”自费旅游,即提前到达趁机旅游,或公务行程结束后滞留自费旅游,表面上既未影响公务也未使用公款,实际上还是利用公务差旅的便利,影响公务活动的严肃性,扰乱单位正常管理秩序,容易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对“搭便车”自费旅游行为,应当坚持从严审批、严格控制原则。“搭便车”自费旅游期间,如果占用工作时间、报销了与公务差旅无关的住宿、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等费用,使用了公权公物等,就可以认定为公款旅游或其他违纪行为。对审批监管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违纪行为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视情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4.问:出差期间,利用周末或休息间隙,去周边景区游玩,是否违规?
答:如果在公务差旅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公务,非工作日没有安排正常公务的间隙,利用休息时间经领导同意后,自行前往、自费参观当地的一些文化场所、历史古迹,时间较短,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违纪。现实中,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经过审批,公务出差属于工作内容,周末或闲暇时间虽然不是工作时间,但应该遵守工作纪律,落实请示汇报制度。二是不能影响正常工作,旅游时间必须严格限定在非工作时间,旅游区域与工作地点直线距离不宜过远,保证有紧急工作任务可以第一时间返回,同时应注意避免过多耗费精力,影响后续正常公务。三是费用要自理,产生的交通、食宿、门票等费用应完全由个人承担,绝不能混入差旅费报销。四是个人行为要符合规范,即便符合以上要求,也需要谨慎行事,注重个人形象、符合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身份,如果大张旗鼓参观游览,被群众误认为是公款旅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也要追究责任。
5.问:出差期间或公务结束后回家省亲办事,是否违规?
答:这一情况是否违规,需要根据是否经过单位批准、是否遵守财务报销政策等方面来判断分析。经单位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或公务结束后回家省亲办事的,通常不被认定为违规违纪问题,但是不提倡、不鼓励。工作人员确有需要在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或因私停留、绕道的(含提前出发和推迟返程),须提前向单位领导报告审批(含节假日)。回家省亲办事额外产生的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不能报销,应由个人自理;省亲办事期间不能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6.问:到景区开会是否违规?
答:按照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党中央严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到有关景区召开会议。现实中,对于一些单位因工作性质或业务需要,确需到一些景区现场召开会议、开展工作的,通常不被认定为违规违纪问题,但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从严控制、从严管理。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严格把握合理必要原则,涉及旅游、体育、宗教、林业、文物、地震、气象、生态环保、国土资源以及景区规划等必要的专业性会议,可在景区现场召开,如旅游部门召开现场观摩会、体育部门组织赛事活动,等等。但对于这些部门或行业在景区召开的一般性的总结会、培训会、研讨会等,如没有到景区现场的必要,应按违纪处理。二是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管理权限,按规定报同级党委、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对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借机旅游的,应按违纪处理。
7.问:个人到景区执行公务算是旅游吗?
答:旅游、文物、宗教、林业、安全生产、景区规划等部门人员到景区开展日常监督、执法检查等工作,属于因需要而开展的正常公务行为,不属于违规违纪问题,但应坚持合理必要原则,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到景区执行公务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在公务活动经费中予以保障,不得转嫁食宿、交通以及勘察检验等工作费用。对景区提供的免除门票、免费使用设施等必要工作便利,应当从严把握,不得超出正常合理限度。对强制景区企业承担费用,加重企业负担,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未经批准、以工作为名赴景区旅游的,或者经批准赴景区开展工作期间,借机从事与职责无关或无实质工作内容的参观游览行为,属于变相公款旅游,对组织者、参与者,要区分责任严肃处理。
8.问: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或利用合作关系协调减免费用进入景区游玩,没到单位报销,没有花费公款,是否违规?
答:一些党员干部错误地认为,到景区只要没有花费公款,就不会构成违规违纪。现实中,到景区景点后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或者利用合作关系协调减免景区门票、导游费、设施使用费等费的旅游,无论景区性质是私营还是国有,都构成违纪。原因是:一方面,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旅游,损害公务活动的严肃性,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另一方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及相关合作关系,协调减免旅游费用,虽然没有直接花费公款,但本质上侵占了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一般情况下,协调国有和国有控股景区单位减免费用的,属于隐形变异的公款旅游;协调私营景区景点减免费用的,属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均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9.问:在接待方或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期间,能不能参加临时安排的旅游活动?
答:不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中的“旅游”,既包括接受对方的旅游安排,也包括为对方提供旅游安排;所说的“可能”,主要是立足于防范,只要具有会被视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必须禁止,而不是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行使公权力的后果才去处理。接待方或下属单位无论出自热情接待、联络感情还是有所诉求,临时安排旅游活动都会存在违规违纪的可能性。因此,无论是否临时动议安排、无论是什么标准、无论是否用公款支付,这类活动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就一概不允许。(兰花集团 2025年7月11日 19:34)
第四方面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方面
一、行为表现
1.借节日名义突击发放补贴
具体表现:每逢重要节日,如春节、中秋节等,单位便以过节费、节日慰问等名义,集中向干部职工发放高额津贴补贴。例如,在春节前夕,某国有企业给每名干部职工发放数万元的“节日福利补贴”,远远超出正常过节费标准。
危害:造成财政资金的集中性浪费,易引发其他单位的跟风效仿,破坏正常的津贴补贴发放秩序;可能导致单位在其他必要工作方面的资金短缺,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2.利用虚假考勤、考核结果发放补贴
具体表现:通过伪造考勤记录、编造虚假考核成绩等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发放相关津贴补贴。例如,在统计加班补贴时,虚构加班时长;在发放绩效时,不依照考核结果区分等次,使不达标人员也能获得高额补贴。例如,某单位在统计夜班补贴时,有的领导与下属串通,虚报夜班次数,骗取补贴。
危害:破坏了单位内部的考核激励机制,使真正努力工作的干部职工得不到应有的奖励,打击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导致财政资金被冒领,造成公共资源的损失。
3.以工会福利名义违规发放补贴
具体表现:利用工会经费,以各种不合理的名义向干部职工发放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补贴。例如,以工会会员生日慰问为由,发放非生日相关卡券或实物;在工会组织的活动中,向参与者发放高额的“活动奖励”。
危害:违反工会经费管理规定,导致工会经费被滥用,影响工会组织的公信力和正常运作。
4.为已离职或退休人员违规发放补贴
具体表现:在干部职工已经离职或退休后,仍然继续向其发放单位的津贴补贴;或是在离职、退休手续办理过程中,无故拖延,使其在不应享受补贴的时间段内继续领取补贴。例如,某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及时停止其补贴发放导致其多领取了数月的补贴。
危害:造成财政资金的不必要支出,损害单位和其他人员的利益,破坏单位的管理秩序。
5.以项目结余资金发放补贴
具体表现:在项目完成后,将项目结余资金私自以津贴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参与项目或未参与项目的干部。不考虑项目资金的后续用途和管理规定,随意支配结余资金。例如,某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将结余的科研经费以“项目完成奖励补贴”的名义,发放给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而这些资金本应按照规定上缴或用于其他科研项目。
危害: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影响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后续项目的开展。可能导致项目资金监管失控,滋生腐败问题。
6.以招商引资奖励为名乱发补贴
具体表现:在招商引资工作中,随意扩大奖励范围和标准,将一些与招商引资并无直接关系的人员也纳入奖励名单,发放高额的“招商引资奖励补贴”;或者在没有完成实际招商引资任务的情况下,编造虚假数据来获取奖励补贴。例如,某地方政府给一些并未真正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工作人员也发放高额补贴。
危害:扰乱招商引资工作的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造成财政资金的无效支出,影响政府对其他重要工作的投入。
7.通过虚报工作任务量发放补贴
具体表现:在一些需要按照工作量计算补贴的工作中,工作人员或部门通过虚报工作任务量来获取更多的补贴。例如,在统计基层社区服务工作补贴时,社区工作人员虚报服务居民的户数、次数等数据,从而多领补贴。
危害:导致补贴发放与实际工作贡献不匹配,打击其他认真工作者的积极性。造成财政资金的不合理分配,影响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8.以“误餐”名义变相发放补贴
具体表现:不按照实际误餐情况发放补贴,而是将“误餐费”作为一种固定补贴发放给干部职工。无论其是否真的存在因工作需要而误餐的情况,都定期发放“误餐费”。例如,某单位每月给单位工作人员固定发放数千元的“误餐费”,而实际上很少有真正误餐的情况。
危害:使“误餐费”失去原本的补贴意义,成为一种变相的福利发放方式,增加财政支出。
9.以“培训补贴”名义发放福利
具体表现:在组织内部培训时,以培训补贴的名义向参与培训的人员发放高额补贴。例如,某单位组织了一次为期两天的简单业务培训,给每位参与培训的人员发放了数千元的“培训补贴”。
危害:浪费培训资金,使培训工作失去应有的意义和价值。容易滋生干部职工对培训的功利心态,影响培训效果。
二、问题答疑
1.问:单位以“工作辛苦”为由,每月额外给大家发一笔奖金,这算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吗?
答:津贴补贴的设立和发放有着严格的政策依据和标准规范。仅仅以“工作辛苦”这种主观且模糊的理由来每月额外发放奖金,属于典型的擅自设立项目发放补贴的行为。在规范的管理体系中,若因工作性质特殊、劳动强度大等情况确实需要给予额外补贴,应当依据国家或地方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提出申请。例如,某些特殊行业如高温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国家有明确的补贴标准和发放要求。只有在符合这些规定,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发放补贴才是合法合规的。而随意以“工作辛苦”为由发奖金,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也破坏了津贴补贴发放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2.问:单位完成了一个重要项目,领导说要给参与项目的人发一笔丰厚的“项目奖金”,这合规吗?
答: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种情况:单位有合法合规的项目奖励制度支撑,并且按照该制度所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审批和发放,那么给参与项目的人员发放项目奖金是可行的。例如,一些科研单位针对重大科研项目设立了明确的奖励办法,详细规定了不同项目成果对应的奖励金额、参与人员的分配比例以及审批流程等。在项目完成并达到预期目标后,按照这些规定发放奖金是合理合法的。第二种情况:单位没有相关制度依据,或者随意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就属于违规发放。例如,项目奖励制度原本规定只对项目组核心成员进行奖励,领导却将范围扩大到所有参与人员,且大幅提高奖金金额,这种行为就违反了规定。这不仅会造成财政资金的不合理支出,还可能引发单位内部其他人员的不满,破坏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
3.问:单位领导说为了鼓励大家学习,给通过职称考试的人发补贴,这算违规吗?
答: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单位所在地区或上级部门有相关政策支持对通过职称考试的人员给予补贴,且补贴标准、发放程序都符合这些规定,那么发放补贴是可以的。例如,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提升当地专业人才的素质,出台政策鼓励在职人员提升职称,并明确规定了对通过特定职称考试人员的补贴标准和申请流程。单位按照这些政策执行,就是合规的。但如果单位自行决定发放补贴,没有任何政策依据,就属于违规行为。例如,单位没有参照任何地区或上级部门的规定,自行随意确定补贴金额,并且未按照规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报备,这种情况下发放补贴,就违反了津贴补贴发放的规范。这可能导致单位间补贴标准的混乱,也不利于财政资金的规范管理。
4.问:单位给我们发了一些劳动保护用品,价格比较高,这算违规发放福利吗?
答:劳动保护用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发放的物品,不同行业和工作岗位对劳保用品有不同的需求。例如,建筑工人在施工现场面临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风险,发放安全帽、防护手套、安全鞋等劳保用品是必要的;化工企业员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需要配备防毒面具、防护服等专业劳保用品。这些劳保用品的价值会根据其防护功能和质量有所不同,但只要是在满足工作安全需求的合理范围内,都是合规的。但如果以劳保用品名义,发放与工作无关的高档物品,且超出正常劳保需求,就属于违规变相发放福利。例如,给办公室从事文案工作的人员发放高档名牌保暖内衣,这类物品与办公室工作的劳动保护需求无关,很可能就是以劳保之名行补贴之实,违反了福利发放的规定。
5.问:单位为了完成某项工作任务,给临时抽调来帮忙的人员发补贴,这合规吗?
答:如果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和经费保障,并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发放补贴,就是合规的。在一些情况下,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的紧急任务或重大项目,会临时抽调其他单位的人员来协助工作。例如,在应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可能会从不同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在进行大型项目建设时,也可能从其他分支机构抽调专业人员。对于这些临时抽调的人员,若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给予补贴,如政府出台的应急救援人员补贴政策,或者企业内部制定的项目抽调人员补贴办法,并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和发放,就是合理合法的。但如果没有任何依据,自行决定发放高额补贴,或者发放补贴未按程序审批,就是违规的。例如,某单位在没有任何政策支持的情况下,私自决定给临时抽调人员发放高额补贴,且未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这就违反了津贴补贴发放的规定。
6.问:单位以“误餐费”的名义,每月给大家固定发一笔钱,不管是否真的误餐,这算违规吗?
答:“误餐费”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因工作需要确实错过正常就餐时间的人员给予的临时性补贴,其发放应当基于实际的误餐情况。按照规定,只有因工作原因,无法在单位食堂或正常就餐地点按时就餐时,才可以发放误餐费。如果单位每月固定给大家发一笔“误餐费”,而不考虑员工是否真的存在误餐情况,就使“误餐费”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变成了一种变相的福利补贴。这种做法违反了津贴补贴发放应基于实际工作情况的原则,属于违规行为。例如,一些单位为了给干部职工增加收入,以“误餐费”的名义每月固定发放几百元,而实际上单位干部职工每天能正常就餐,这种行为就是不被允许的。
7.问:单位通过下属企业给我们发补贴,这样做合规吗?
答:单位通过下属企业发放补贴,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监管。在规范的津贴补贴管理中,发放主体、渠道和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单位的津贴补贴应当由本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发放。如果单位利用下属企业来发放补贴,且没有合法合规的依据和程序,就属于违规行为。例如,上级单位把资金拨到下属企业,再由下属企业以“业务合作奖励”等名义给上级单位工作人员发补贴,这种行为绕过了对津贴补贴发放的监管,导致违规操作和腐败问题的发生。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还可能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单位管理秩序。(兰花集团 2025年7月18日 19:59)
第五方面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一、行为表现
1.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具体表现:操办婚丧喜庆活动时,追求奢华排场,如拆分举办多场豪华婚宴,租用大量豪车组成车队招摇过市,使用高档场地并布置得极为奢靡,丧葬仪式中搭建大型豪华灵棚、使用违反公序良俗丧葬用品等。例如,某党员领导干部为儿子举办婚礼,在市中心顶级酒店连摆三天宴席,每天几十桌,宴席菜品皆是高档食材,婚礼现场布置仿照豪华舞台秀,租用数十辆豪车组成迎亲车队穿城而过。
危害: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带坏社会风气,使奢靡之风蔓延,同时破坏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让人们过度关注形式而忽略婚丧喜庆本身的意义。
2.借机敛财,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高额礼金
具体表现:在操办婚丧喜庆活动时,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发送邀请,收受远超正常人情往来的高额礼金。例如,某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操办母亲葬礼,告知辖区内多家企业负责人,这些企业为在税务事项上获得关照,纷纷送上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礼金,该工作人员一律接受。
危害:违反廉洁纪律,破坏正常政商关系和社会公平。管理和服务对象因利益考量被迫送礼,可能导致后续监管中获得不正当便利,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和公信力。
3.只收礼不设账台、不办酒席
具体表现:表面不举办大规模酒席,通过口头通知或小范围传播,私下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等人礼金,不设公开账台。例如,某党员干部母亲去世,未举办葬礼仪式和酒席,私下告知业务关联方和下属,收受礼金,借丧事敛财。
危害:行为隐蔽,逃避公众监督,违反廉洁纪律。损害党员干部形象,破坏正常社会风气和廉洁氛围,侵蚀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
4.超范围操办
具体表现:除直系亲属婚丧事宜外,违规操办非直系亲属的,如侄子侄女结婚、外甥女满月、乔迁、生日等喜庆活动,且规模较大、邀请人员广泛。例如,某单位党员干部频繁操办家族中非直系亲属的各类喜庆宴席,每次都邀请单位同事、下属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借机收受礼金。
危害:违反相关规定,引发不必要的人情往来和攀比之风,加重群众人情负担,可能掩盖借机敛财目的,破坏党员干部队伍廉洁形象,扰乱社会生活和工作秩序。
5.利用职务影响力操办
具体表现:通过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打招呼、施加影响,为婚丧事宜谋取特殊待遇。例如,某交通部门领导操办母亲葬礼,要求下属单位安排人员维持葬礼现场周边交通秩序,向殡仪馆工作人员打招呼,优先使用高档悼念厅等。
危害:滥用职权,破坏社会公平原则,引发公众对权力滥用的不满和质疑,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6.分批次、多地点化整为零操办
具体表现:为规避对操办规模的限制,将原本集中举办的婚丧喜庆活动,拆分成多个批次、在不同地点分别进行。例如,某领导干部儿子结婚,按规定宴请规模不得超过一定桌数,便在市区三家不同酒店分三天设宴,每次邀请不同宾客,还在老家农村再办一场宴席,扩大宴请范围。
危害:公然规避相关规定,破坏制度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加监督难度,使违规行为易逃脱监管,助长奢靡之风蔓延,破坏社会风气。
7.操办过程中违规收受贵重礼品
具体表现:在婚丧喜庆活动中,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或其他利益关联方赠送的贵重礼品,如高档珠宝、名贵字画、限量版奢侈品等。例如,某项目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操办父亲葬礼,一家急于通过项目审批的企业送上一幅价值不菲的名人字画,该工作人员明知违规仍接受。
危害:违规违纪,极易滋生腐败。党员干部收受贵重礼品后,可能在工作中为送礼者提供便利,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公共资源分配秩序,损害党和政府的廉洁形象和公信力。
8.操办过程中违规接受企业赞助
具体表现:主动寻求或接受企业的资金、物资等赞助来操办婚丧喜庆活动。例如,某招商部门工作人员操办婚礼时,向多家曾有招商合作意向的企业发出赞助请求,企业为在招商项目中获优势,有的提供豪车用于婚礼车队,有的赞助婚礼场地布置费用。
危害:典型的权钱交易行为,违反廉洁纪律。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力为个人私事获取企业赞助,可能在后续工作中为赞助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公共利益,侵蚀党和政府廉洁形象和公信力。
9.操办过程中使用公车等公共资源
具体表现:利用职务之便,在操办婚丧事宜过程中,违规调用单位公车用于接送宾客、运输物品,甚至安排单位工作人员参与筹备和服务。例如,某乡镇干部操办父亲葬礼,安排镇政府多辆公车组成丧葬车队,还安排镇政府工作人员负责葬礼的各项事务,如布置灵堂、接待宾客等。
危害:浪费公共资源,增加行政成本,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侵蚀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信任基础。
10.操办过程中宣扬迷信
具体表现:作为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时,大搞迷信活动。例如,某领导干部在操办婚礼时,请所谓“风水大师”进行一系列迷信仪式,并在单位与同事分享,在社交平台发布相关内容。
危害:背离党员干部应有的科学信仰和价值观,在群众中产生不良示范效应,损害党的形象、损害党员干部形象。
11.变换主体操办
具体表现:党员干部自己不直接出面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让亲属、朋友等代为操办,自己在背后实际操控,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并收受礼金。例如,某领导干部为给儿子举办豪华婚礼,担心自己出面受关注,让妻子表弟作为名义操办人,自己暗中指挥,邀请众多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并收受礼金。
危害:严重违反纪律规定,破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侵蚀党员干部队伍廉洁性,破坏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二、问题答疑
1.问:我只是办个普通的婚礼,多请了些亲朋好友,这算违规操办吗?
答:判断是否违规操办,不能简单以邀请人数多寡作为衡量标准,关键在于是否逾越当地对宴请规模所设定的上限,或者有无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是否使用公款公物等公家资源操办婚礼,以及是否存在借婚礼之机大肆收受礼金等行为。即便受邀者全是亲朋好友,一旦出现上述情形,同样可能被判定为违规。例如,某地为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明确规定婚宴宴请桌数不得超过30桌。若在操办婚礼时,未经提前向组织报备并阐明合理原因,实际宴请桌数却超出了这一标准,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违规操办。另外,若婚礼现场布置奢华,菜品极为高档,整体呈现出铺张浪费的态势,即便邀请人数未超标准,也不符合廉洁自律的相关要求,也可能被认定为违规。
2.问:儿子结婚,下属某单位公车顺路可以接一下远道而来的亲属吗?
答:公车的使用有着明确且严格的限定,仅适用于公务活动,严禁在婚丧喜庆等私人事务中被挪用。使用公车接送亲属,不仅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加重单位运营成本,还违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损害党员干部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即便顺路,但群众会误以为公车私用,会让群众质疑党员干部的廉洁性和职业操守。若确实存在接送亲属的需求,应当通过合法合规的私人交通方式妥善解决。比如,可以租赁正规的客运车辆,或者请亲属自驾前来,以确保不触碰纪律红线。
3.问:我提前向组织报备了婚丧事宜,但是实际操办时稍微超出了报备的规模,这算违规吗?
答:向组织报备的目的就是为了接受组织监督,所以必须严格按照报备内容进行操办。若实际操办规模、邀请人员范围等超出报备内容,可能会违反组织纪律。即便超出幅度不大,也应提前向组织说明情况并获得许可,否则就可能构成违规违纪。比如,你报备婚礼邀请人数为100人,实际邀请了120人,即便增加的20人都是亲属,但由于事先未向组织说明人数变动情况,依然需要向组织报告。即:对因不可预知的因素,导致设宴桌数、宴请人数等超出报告备案内容,事后及时作出补充报告,且不存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视情运用谈话提醒等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理。组织要求报备,就是为了全面掌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确保其行为符合规定,维护队伍的良好形象。若随意超出报备规模,会让报备制度形同虚设,影响制度的刚性和公信力。
4.问:我在操办丧事时,请了一些民间乐队来表演,这算宣扬迷信吗?
答:是否算宣扬迷信,关键在于乐队表演的具体内容。若乐队演奏的是符合社会价值观的内容,如舒缓庄重、寄托哀思的音乐,不属于宣扬迷信。但要是表演中包含跳大神、驱邪仪式这类迷信色彩浓重的节目,就背离了科学信仰和价值观。在一些地方传统丧葬习俗中,可能存在这类带有迷信元素的表演,党员干部应正确引导,摒弃此类行为,而不是参与或组织。例如,在某干部母亲的葬礼上,民间乐队表演了跳大神的节目,吸引众多群众围观,该干部因参与此类迷信活动,受到组织的严肃批评教育,其行为也在当地群众中引发对党员干部形象的负面议论,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5.问:我在朋友圈发了一些婚礼现场的照片,包括收到的部分礼金,这会有问题吗?
答:有可能存在问题。如果通过社交媒体炫耀婚丧喜庆活动,并且场面奢华,还收受了礼金,即便礼金来源合法,这种做法也极易引发公众对党员干部的负面评价,严重损害党员干部队伍的形象。同时,这种炫耀行为易诱发他人的攀比心理,恶化社会风气。即便在朋友圈设置了仅部分好友可见,但信息传播具有不可控性,一旦被广泛传播,就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比如,某基层党员干部在朋友圈发布婚礼现场大量现金红包堆积如山的照片,并配文炫耀收到的礼金数额,该朋友圈内容被截图转发至网络,引发舆论热议,造成不良影响。党员干部应时刻注意自身言行,避免在公开场合展示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全力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政府公信力。
6.问:我打算办一场生日宴,邀请一些同学和朋友,其中有个别同学在我管辖范围内工作,这算违规操办吗?
答:如果生日宴规模适度,且没有以生日宴为名大肆收受礼金,仅仅是正常的同学聚会性质,即便有个别同学在你管辖范围内工作,一般不算违规。但如果在操办过程中,有向这些同学收受礼金,或者生日宴场面过于铺张,且有利用公职身份扩大影响力的嫌疑,那就可能构成违规。例如,在生日宴上收受同学礼金,或者借生日宴与管辖范围内的同学洽谈工作上的关照事宜,都属于违规行为。党员干部在举办此类活动时,务必把握好分寸,避免将正常社交活动与职务行为混淆,确保自身行为符合纪律规定。(兰花集团20250725 19:19)
第六方面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一、行为表现
1.无公函接待
具体表现:在没有任何公函的情况下,一些单位仅凭私人关系、口头约定或模糊的“工作需要”就开展接待活动。例如,某单位领导与另一单位人员私交甚好,对方来访时,未按规定出示公函,该单位便直接安排了高规格的接待,从餐饮到住宿一应俱全,全程费用由公款支出。
危害:无公函接待使接待工作失去了基本的依据和监管,没有公函的限制,接待的范围、标准难以把控,容易出现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的情况,导致公款浪费。
2.“一函多吃”
具体表现:在接待中,一些单位将一份公函作为多次接待的“通行证”。即针对同一接待对象在同一天内或连续几天内,使用同一份公函在多个单位之间轮流安排工作餐;或将同一接待对象转嫁到无相关公务活动的单位轮流接待,即将同一接待对象安排到多个单位进行接待,但实际上这些单位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公务活动。例如,某单位收到一份外单位的公函,注明了来访人数、时间和公务事项,但该单位却以这份公函为依据,在一周内多次安排接待。
危害:难以准确核算实际接待支出,造成资源浪费和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增加接待费用的监督难度,增加违规操作的可能性,接待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也受到影响。
3.超范围安排陪同人员
具体表现:做接待工作时,安排大量与接待任务无关的人员陪同,形成庞大的陪同队伍;国内公务接待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跨地区迎送,安排群众迎送,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迎送,搞层层多人陪同。例如,某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调研组一行3人赴某省两个县区开展劳务品牌建设工作调研,对基层陪同人数缺乏严格把关,省、市、县、乡层层多人陪同,有时一个调研点陪同近10人,增加了基层负担。
危害: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众多陪同人员放下本职工作参与接待任务,加重基层负担,影响正常工作开展。
4.超标准使用接待车辆
具体表现:接待工作中,不按规定使用普通公务用车,而是调配租借豪华轿车、进口商务车等高档车辆,甚至为接待对象配备专门的车队;出行活动使用车型不合理,未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安排集中乘车等。例如,某单位接待重要客商时,为客商安排了由多辆豪华轿车组成的车队,每辆车均配备专职司机,车辆使用费用高昂。
危害:增加接待成本,造成公共资源浪费;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不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
5.超标准安排住宿
具体表现:接待工作中,住宿未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选择酒店的高级套房、总统套房;额外配备洗漱用品;等等。例如,某单位接待上级检查小组,为小组成员每人安排了豪华套房,房间内配备高端设施、私人管家服务等,远超正常公务接待住宿标准。
危害:浪费公共资源,增加接待成本,还可能导致其他公共资源的分配不均,违背勤俭节约的原则,助长奢靡之风。
6.超标准提供餐饮
具体表现:接待用餐时,菜品数量远超合理人数需求,满桌山珍海味、高档菜肴,如燕窝、鱼翅、鲍鱼等。例如,某基层单位在接待上级调研时,每餐都安排十几道菜,其中不乏珍稀食材,远超接待标准。
危害:导致公款浪费严重,增加财政负担;违背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容易滋生享乐主义思想,败坏党风,带坏社风。
7.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旅游活动
具体表现:在接待过程中,以考察、调研之名,安排接待对象游览当地风景名胜区、古迹等旅游景点,且费用由公款承担。比如,某单位接待外地同行时,安排对方在工作日游览当地著名景区,全程配备导游、车辆,门票、餐饮等费用全部由公款支付。
危害:违反接待工作的相关规定,浪费公共资源,影响正常的公务活动开展。
8.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健身活动
具体表现:在接待过程中,安排接待对象前往高端私人健身会所,参加健身房、游泳场馆等健身活动,费用一并由公款支付。例如,某市环保局接待外地考察团时,安排考察团前往健身会所享受全天服务,而这些安排与考察调研内容毫无关联。
危害:违反接待工作的相关规定,浪费公共资源,引起群众不满情绪。
9.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
具体表现:在接待过程中,以商务洽谈、工作研讨为幌子,组织接待对象前往娱乐场所,如豪华KTV、夜总会、演唱会等。期间所有开销均用公款支付。例如,某县总工会在接待对口支援单位时,无视正常业务流程,带接待对象前往夜总会娱乐。
危害:违反接待工作的相关规定,浪费公共资源,引起群众不满情绪。
二、典型案例及剖析疑
1.无公函接待
案例:某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肖某某安排并参与无公函接待活动。肖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以身作则、严守纪律,然而,他却在工作中多次违规操作,先后3次安排并参加无公函的公务接待活动。这些接待或与业务关联不大,或超出正常接待范畴,费用累计4200余元。为了处理这些费用,使其看似合规报销,肖某某动起了歪脑筋。他伪造加班人数,虚构工作场景,还通过不正当手段虚开餐饮发票,企图蒙混过关。
剖析:肖某某身为某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本应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严守公务接待纪律。然而,他却多次安排并参与无公函接待活动,严重破坏了纪律规矩。
在公务接待管理中,“无函不接待”“无函不报销”是不可逾越的“铁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公务接待行为,杜绝浪费,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党和政府的廉洁形象。肖某某多次安排并参与无公函接待,显然与这些规定背道而驰。
现实生活中,受传统观念、社会习俗、制度机制不健全等多重因素影响,“无公函”接待等违规现象由来已久、成因复杂。有的党员干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错误地认为“为公违规不追责”;有的党员干部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手段隐蔽、不会被查;有的单位制度执行不到位,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公务接待制度执行流于形式,财务报销审核沦为签字程序,未建立实质性核验与支出公开机制,公函管理存在制度真空等原因,都为违规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
“无公函”等违规接待暴露出来的问题绝非小事小节,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务接待制度,造成了公款的极大浪费,也成为一些党员干部借吃喝之便搞利益输送的“温床”,大大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在公务接待中先吃后补、先吃后审等违规操作,将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公函审批制度视若无物,消弭了制度的严肃性规范性。实践中,必须最大限度堵住制度漏洞,持续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公函审批制度以及财务报销制度,加强财务人员的监管,从源头上不给违规接待以空间。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坚持零容忍态度,持续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无公函”违规接待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狠刹歪风邪气,坚持“无公函不接待”,任何人、任何地方都不能破这个规矩,违规接待必须受到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震慑、遏制乱象、正本清源。
2.公务接待中超范围安排陪同人员
案例:某县为迎接上级教育部门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检查评估,按照相关规定及此次接待的实际需求,陪同检查的人员应主要为县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涉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科室负责人,以及部分典型学校的校长,预计陪同人数在10人左右,旨在确保能精准回应检查中的各类问题,高效配合检查工作。负责接待工作的县教育局副局长王某,为了凸显本县对此次检查的高度重视,在未与其他领导商议且未向上级报备的情况下,私自扩大陪同人员范围,召集教育局各科室的全体工作人员,陪同人数超过了20人,远超合理范围。
剖析:上述案例中,县教育局副局长王某超范围安排陪同人员,这一行为看似是为了凸显重视,实则违背了公务接待要求,触碰了党纪红线,背后的问题值得深入剖析。
按照规定及实际需求,此次接待陪同人员主要应是县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涉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科室负责人以及部分典型学校校长,预计10人左右。但王某为展现“高度重视”,在未与其他领导商议且未向上级报备的情况下,擅自召集教育局各科室全体工作人员,致使陪同人数超过20人,远超合理范围。王某此举的背后,是错误政绩观在作祟。他错误地认为,增加陪同人数能在上级面前彰显本县对检查工作的积极态度和自己的“周到”安排,从而为自己和本县教育工作“加分”,将接待工作异化为追求个人政绩的工具,忽视了接待工作的本质是服务检查、推动工作,而非追求表面形式。
合规是公务接待必须坚守的底线,也是党对党员干部纪律要求的具体体现。党的纪律严明,要求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廉洁自律。在公务接待中,严格遵循接待规范,按照公函对接、限额接待、清单管理等规定执行,是党员干部严守党纪的重要表现。违规接待不仅违反了工作纪律,更损害了党的形象和公信力,侵蚀了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根基。
高效的公务接待与党的务实作风相契合。我们党始终倡导求真务实,注重工作实效。在公务接待中追求高效,意味着精心安排接待流程,让接待活动真正服务于工作的推进。通过合理安排会议、考察等环节,确保接待对象能够迅速、全面地了解相关信息,促进双方深入沟通与合作,提高工作效率。这不仅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各项事业发展,也体现了党员干部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积极作为的精神。
如果不遵守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资源浪费和形式主义问题就可能会乘虚而入。资源浪费违背了党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与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背道而驰。形式主义的接待则背离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过于注重表面的排场和仪式,而忽视了实际的工作交流和问题解决,不仅无法达到接待的目的,还会助长不良风气,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降低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
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到严格按规定进行公务接待的重要性。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通过开展廉政教育活动、组织学习公务接待相关规定等方式,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确保公务接待活动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
3.同城违规接待
案例:某县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王某某无视公务接待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用公款进行了3次同城接待活动。每次接待时,王某某不仅本人直接参与其中,还违反规定,在接待过程中安排酒水消费。这些违规接待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务接待制度的严肃性,也造成了不必要的财政支出。经核算,王某某3次同城接待合计报销费用3637元,造成不良影响。
剖析:上述案例暴露出王某某思想认识偏差与纪律意识淡薄,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人情往来无关大局”的侥幸心理,对纪律红线缺乏敬畏;制度执行流于形式。公务接待需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同城不接待”等规定。王某某未遵守相关规定的要求,导致制度空转。
关于禁止同城接待的规定早已有之,所谓的“不知道”“不了解”,实则是故意为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制度,为公务接待提供了可执行、可操作的顶层规范,各地区各单位根据中央精神,因地制宜制定了各自的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普遍出台了严禁同城吃请、同城接待的规定。规定明明白白摆在那儿,为什么有的单位还会罔顾相关要求,挖空心思违规搞同城接待?有些小城市,两个单位相距几分钟或十几分钟的路程,“各回各家”岂不两相宜?从查处的案例看,主要原因在于有的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漠,信奉“来者都是客”,要“尽地主之谊”,认为没有吃请工作不牢靠,过分依赖人情,将工作关系庸俗化。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财务报销制度也不够严谨、对公款的使用管控不够严格等,也给违规同城接待留下了可乘之机。
同城吃请是违规公务接待的一个具体表现,必须予以重视。各地区各部门要关注同城接待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从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实行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简化接待礼仪、严格执行住宿用餐标准、加强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对接待进行规范。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加大对违规同城接待的整治力度,坚持从具体问题入手,发现一起、严惩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吸取深刻教训,将守纪律、讲规矩内化为自觉意识、外化为自觉行动,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彻底打破“酒桌谈事情”“接待是生产力”等错误观念,在考察调研、学习交流、请示汇报工作等各项公务活动中,既要有“礼”,又要有“节”,决不触碰纪律红线。
三、问题答疑
1.问:什么情况属于“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答:“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主要是指公务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超过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当地公务活动接待的规定标准,或者在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单位在安排用餐时多次宴请,或者陪餐人数过多,或者超过用餐标准,提供高档菜肴或者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或者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等奢侈浪费行为。
2.问:接待外地来的同行,想着大家难得聚聚,就在接待的酒店安排了一场小型的歌舞表演,丰富一下业余生活,这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吗?
答:接待的核心是满足基本的工作沟通、交流和业务洽谈需求。在接待酒店安排歌舞表演,明显超出了正常接待的范畴。正常的接待应当遵循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而歌舞表演这类娱乐活动,不仅需要额外支付场地租赁、演员报酬等费用,造成公共资金的浪费,还容易给人留下铺张浪费、不务正业的负面印象。即使接待的同行之间私交再好,但从接待的规范和纪律要求来看,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若想要增进同行之间的感情和交流,可以选择在工作之余组织一些轻松的、与业务相关的交流活动,如行业经验分享会、座谈会等,既符合接待的规定,又能达到交流的目的。若随意突破接待标准和范围,会助长奢靡之风,破坏接待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
3.问:接待上级领导时,安排他们住在本地最好的酒店,能体现我们的重视,这算超标准接待吗?
答:公务接待住宿标准是根据领导的职级和相关规定来确定的,并非依据酒店的档次来衡量。无论接待的是上级领导还是其他公务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既定标准执行,不能擅自提高住宿规格。接待的关键在于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沟通的有效进行,而不是通过奢华的住宿来体现重视程度。严格遵守规定的住宿标准,不仅能够确保接待工作的合规性,还能展现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纪律意识。
4.问:接待的客人喜欢吃海鲜,就多点了些海鲜菜品,这算超标准接待吗?
答:如果点的海鲜菜品数量过多、价格过高,超出了正常接待标准和实际用餐人数的合理需求,就属于超标准接待。公务接待用餐应当遵循节俭的原则,根据实际人数合理安排菜品数量和档次。仅仅因为客人喜欢吃海鲜就大量点海鲜菜品,极有可能造成食物浪费,这与接待标准中倡导的节约理念相悖。而且,海鲜菜品往往价格较高,过量点餐会增加接待成本。在安排餐饮时,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价格适中、符合当地饮食习惯的菜品,避免片面追求奢华和铺张浪费。如果确实需要安排海鲜,可以选择一些常见且价格合理的品种,并根据用餐人数合理控制点菜量。
5.问:接待专家团队时,考虑到他们对本地不熟悉,就安排了专业导游全程陪同讲解,这算超范围接待吗?
答:公务接待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工作交流的顺利进行,安排专业导游全程陪同讲解,超出了公务接待的必要范畴。安排专业导游不仅会增加接待成本,包括导游的报酬、交通费用等,还可能让接待活动偏离工作主题。如果专家团队有了解当地情况的非公务需求,可以安排熟悉本地情况的工作人员进行简要介绍,或者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让专家团队自行了解。这样既能够满足专家团队的需求,又不会超出公务接待的范围,确保接待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若超范围安排导游,可能会受到单位的批评和处理,同时也会影响接待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6.问:在公务接待中,被接待人员临时增加了2人,如何处理?
答:在公务接待中,被接待人员临时增加需谨慎处理,既要确保接待工作有序进行,也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需重新评估总费用是否超标。若超出预算,应及时提出申请调整;无法调整的,需控制人均费用或减少其他项目支出。实践中要以“必要、合规”为前提,通过快速响应、规范调整和全程留痕,既保障接待质量,又防范廉洁风险。(兰花集团20250801 19:37)
第七方面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问题
一、行为表现
1.未经批准,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利用下属单位等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
具体表现:未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擅自新建、扩建、改建、迁建、购置办公用房;在已批准的楼堂馆所项目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利用下属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供本单位使用,以此规避自身建设楼堂馆所的审批限制。例如,某单位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自行决定在原办公楼旁扩建附属楼,以增加办公空间,并在实际中将部分房间用于接待等非必要用途。最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因为违规建设楼堂馆所问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单位也进行了全面整改。
危害: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不仅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助长了不正之风,降低了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规避审批程序、对抗政策规定的做法,削弱了制度约束力,容易助长“先斩后奏”的侥幸心理,最终将会破坏法治的权威;大量财政资金被违规工程占用,导致教育、医疗等民生项目资金被挤占,直接侵害了群众利益;在工程招标、土地审批等重要环节,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审批,极易沦为利益输送的“温床”。
2.超面积、超内容、超预算建设办公楼
具体表现:在办公楼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扩大建筑面积,改变原有建设内容,肆意超出投资预算,毫无节制地提高装修标准。例如,某市交通局在新建办公楼时,未按规定报批,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增设豪华会议室、领导专用休息室等设施,超出标准面积达2000平方米。项目总造价超过预算3000万元。事后,该局通过虚报项目用途、伪造审批材料等方式掩盖违规行为。
危害:导致财政资金巨额浪费,民生项目可能因资金短缺而无法顺利开展;助长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对党风政风产生负面影响;工程招投标等环节极易诱发腐败,影响社会公平正义;豪华办公楼容易引起群众的质疑和不满,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3.超标准配置、豪华装修办公室
具体表现:部分领导干部为满足个人私欲,其办公室面积远超规定标准,甚至将会议室、接待室长期据为己用,作为个人办公室;办公室采用豪华装修,设置豪华办公家具、配备不必要的设施设备等。例如,某处级干部办公室面积达50平方米,远超规定标准。此外,办公室内配备价值8万元的红木办公桌椅,还配置了高档按摩椅、进口茶具等。
危害:不仅造成公共资金的浪费,而且在单位内部造成不良影响,容易引发攀比享乐的不良风气;变相侵占公共资源,挤占了民生项目、基本公共服务等财政支出;助长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削弱了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
具体表现:违规将办公用房改造成私人休息室、娱乐室、内部高端会所等,仅对特定人员开放;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将单位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甚至转为酒店、会所、健身房等经营性场所,获取租金收益不入账或挪作他用。例如,某开发区将原办公楼改造成五星级酒店,对外营业谋利;将职工食堂改造为高档餐厅,相关收入未上缴财政,而是用于单位内部福利发放。
危害:不仅违反了纪律规定,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私自处置经营收入,违反财经纪律,资金脱离监管,容易滋生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
5.变相多占办公用房
具体表现:以兼任多个职务为由,在不同办公地点重复占用办公用房;或者在已分配一处办公用房的情况下,以存放资料等为由,违规占用其他闲置办公室;甚至未履行相关手续,违规借用下属单位、企业办公用房供领导干部使用。例如,某单位领导兼任下属单位主要领导,该单位在本部、下属单位及临时办公地点均为该领导设置了独立办公室,且未向相关部门报备,造成办公资源闲置浪费。
危害:造成了办公资源的极大浪费,多个办公地点的设置,不仅增加了办公设备购置、维护等成本,还使得有限的办公资源无法得到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破坏了办公用房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影响制度的刚性约束和权威。
6.违规清理办公用房,虚报数据、虚假整改
具体表现:未按规定对办公用房进行清理整改,在统计、报告办公用房情况时,故意漏报、错报实际使用面积、用途等信息,导致违规占用的房间未纳入统计范围;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超标办公用房的调整、腾退等工作;或者对已腾退的办公用房未妥善管理,造成房屋闲置或被他人擅自占用。例如,某单位在多次接到上级关于办公用房整改通知后,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未对超标办公用房进行有效整改,直至在上级指出该问题后,才按照要求腾退了一批超标办公用房,但后续未安排妥善管理利用,导致部分房间被其他部门私自占用,用于存放杂物或临时办公。
危害:妨碍了办公用房管理政策的有效实施,使得相关政策规定无法落地见效;对超标办公用房不整改,继续违规使用,不仅浪费资源,还损害了政策规定的权威性;隐瞒、虚报办公用房信息,干扰了上级部门对办公用房实际情况的掌握,影响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已腾退办公用房管理不善,造成闲置或被擅自占用,既浪费了国有资产,又破坏了单位内部的管理秩序。
7.重复建设楼堂馆所,建“面子工程”“形象工程”
具体表现:不顾自身经济实力,脱离实际需求,盲目追求“高大上”建设楼堂馆所,甚至举债打造“政绩工程”。例如,某贫困县举债8000万元建设“一号行政楼”,办公楼使用航空铝材、智能温控系统等奢侈配置,远超实际办公所需。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被通报批评。
危害:造成国家资源的极大浪费,损害群众利益;极易滋生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破坏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过于注重表面形象而忽视实际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使地方发展偏离正确轨道,背离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二、问题答疑
1.问:在楼堂馆所建设中,应依据哪些关键要素来准确界定“超标准”?
答: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超标准主要体现在面积、装修、功能配置三个方面:一是面积超标准。例如,县级机关正科级不得超过18平方米,副科级不得超过12平方米,科级以下不得超过9平方米。如某县级机关将正科级干部办公室统一扩建为30平方米,即属超标准。二是装修超标准。禁止使用大理石地面、进口实木家具、豪华灯具等奢侈材料。如某开发区为会议室铺装进口卡拉卡塔大理石,被认定为违规。三是功能冗余。办公用房不得设置游泳池、影视厅等非办公设施。如某市政府办公楼内设恒温泳池,年维护费超50万元,属于违反规定。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单位以“特殊需求”为由超标建设,如“智慧政务中心”增设 VR展示屏等设备,则需结合实际用途与成本效益综合判定,若设施与单位中心职能无关则视为超标准。
2.问:历史遗留的超标办公楼能否继续使用?
答:原则上需要整改,但可以根据办公楼的使用情况、安全性能等,综合考虑单位实际情况分阶段处理。一是短期过波,对于当前确实无条件全部腾退的,可按照“只减不增”原则,冻结新增办公面积审批,通过调整办公布局、合并办公区域、改造为会议室等公共设施的方式,减少办公用房的使用面积,直至存量超标问题完全解决。二是长期整改。对于整改后仍然富余的办公用房,可以调剂给办公用房紧张的单位和部门使用,以综合解决办公用房不均衡的问题。
3.问:单位闲置办公用房可以出租吗?
答: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4.问: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可以占用多套办公用房吗?
答: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定,每名领导干部只能在一处配备办公用房,即使是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如果兼职单位与主要任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一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职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5.问:机关、团体可以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吗?
答:不可以。依据《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相关法规对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旨在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若机关、团体违反规定建设此类场所和设施,应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问:如何准确区分办公用房与技术业务用房?
答: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由基本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技术业务用房是指办公用房以外,用于开展各类业务而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如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法院的审判庭、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应急指挥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和部门办事大厅等。办公用房与技术业务用房区分还可以项目立项批复名称为参考,但应结合具体建设内容、实际功能用途等客观情况合理区分。
7.问: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较少的,如何整改?
答: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坚决清退超标准办公用房,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具体体现。但现实中,有的单位反映个别办公室仅仅超标几平方米,如果大动干戈腾退调换或者装修改造,不仅浪费而且影响工作。所以,实际工作中,对超出规定面积较少特别是面积微超1平方米以内的,如果通过调换或合用、工程改造等方式立即整改确有困难的,应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向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明确整改时限和方式,按期整改到位。对已作备案处理的超标准办公用房,在整改到位前,如果没有符合标准的办公用房,可继续安排领导干部使用,不宜认定为违规违纪。
8.问:能否接受企业捐赠建设办公用房?
答:不能。根据《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兰花集团20250808 20:04)
第八方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一、行为表现
1.对党中央精神只做面上轰轰烈烈的传达
具体表现:在传达党中央精神时,仅仅通过大规模会议、官网公告等形式进行简单的信息推送。会议中,主持者照本宣科,简单宣读文件,不进行任何深入解读,也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析如何落实。各级单位传达内容几乎一致,没有根据自身层级和职责进行细化。例如,在传达党中央关于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的相关文件时,某市召开全市动员大会,领导在台上用半小时读完文件,没有对文件中涉及的重点技术领域、产业扶持方向等内容进行分析,也没有提及本地产业基础与这些政策的契合点。区、县等基层单位在后续传达时,也是原封不动重复上级会议内容。
危害:基层工作人员和群众难以理解党中央精神的核心要义及背景,无法将政策与实际工作有效结合,导致政策在基层执行时失去方向,无法落地生根,影响政策的实施效果,阻碍党中央精神的贯彻落实。
2.在工作中空喊口号
具体表现: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频繁提出各种宏大的目标和口号,但缺乏与之匹配的具体行动方案和实施步骤。在会议、报告等场合,不断强调工作的重要性和决心,却没有实质性的工作安排。例如,某市在推进城市文明建设工作中,相关部门在多个场合喊出“打造全国文明城市标杆”的口号,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制定具体的针对城市环境卫生、市民文明素质提升等方面的工作措施,也没有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
危害: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在空洞的宣传上,却没有实际工作举措进展,浪费公共资源,降低工作效率,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3.表态多调门高
具体表现:面对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或群众关心的问题,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公开场合积极表态,承诺会全力以赴解决问题,但实际行动却很少。表态时言辞激烈、决心坚定,给人一种积极作为的假象。例如,在应对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上,某市交通管理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人表态将“不惜一切代价,在短期内彻底解决交通拥堵难题”,但后续并没有出台有针对性的交通疏导方案,也没有加大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拥堵状况依旧。
危害:过度高调表态却无实际行动,会让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承诺失去信心,一旦群众因看不到举措而期望落空,容易引发负面舆论,更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4.行动少落实差
具体表现:在接到工作任务后,行动迟缓,工作推进过程中敷衍了事,对工作要求和标准降低,导致工作成果与预期目标相差甚远。在执行政策时,只是简单应付,不深入思考如何有效落实。例如,某县在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时,部分乡镇工作人员对农户危房情况摸底不细致,覆盖面不足,原本计划对房屋进行全面加固改造,实际只是简单修补一下墙面,导致改造后的房屋仍然存在安全隐患,无法达到政策要求的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的目的。
危害:政策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无法解决实际问题,损害群众利益,阻碍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党和政府在推动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成效,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5.热衷于作秀造势
具体表现:在工作中,过于注重制造表面上的声势和影响,通过举办大型活动、邀请媒体报道等方式来营造工作积极推进的假象,而不关注工作的实际内容和效果。例如,在推动文化下乡活动中,某地为了显示工作成果,举办了一场大规模的文化演出,邀请众多媒体进行报道,但演出内容与当地群众的文化需求脱节,且在活动结束后,没有建立长期的文化服务机制,没有真正实现文化下乡的目标。
危害:将大量资源浪费在形式主义的活动上,忽视了工作的本质和群众的实际需求,不仅无法真正推动工作开展,还可能引发群众的反感,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6.以会议贯彻会议
具体表现:当收到上级的工作部署或政策文件时,仅仅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将信息传达下去,没有对会议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也没有制订具体的执行计划和措施,会议结束后工作就停滞不前。例如,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时,某企业召开全体员工大会,传达了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但没有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也没有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得到实质性推进。
危害:工作层层空转,无法真正落实到具体行动上,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延误工作时机,降低工作效率,使政策和工作要求无法有效落地。
7.以文件落实文件
具体表现: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只是简单地转发上级文件,没有对文件进行解读和细化,没有明确本单位的工作责任和任务分工,也没有对文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例如,在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时,某地方政府只是将上级文件转发给各企业,没有制定本地的节能减排目标和具体措施,也没有对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导致企业对政策理解不清晰,节能减排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危害:简单转发文件难以转化为实际行动,政策难以得到有效执行,难以实现政策目标,影响工作的推进和落实,浪费行政资源。
8.做表面文章
具体表现:在工作中,只注重表面形式,追求表面上的好看和完美,而不关注工作的实际效果和质量。在应对检查、考核时,通过拼凑堆砌资料、打造虚假样板等方式来应付。例如,在迎接教育质量评估检查时,某学校为了显示教学成果,临时组织学生进行大规模的抄作业和成绩造假,将教室布置得焕然一新,但在日常教学中,教学方法陈旧,师资力量薄弱,教学质量并没有实质性提升。
危害:无法真正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容易形成虚假的工作氛围,误导上级决策,损害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9.过度留痕,缺乏实际行动和具体措施
具体表现:过度聚焦于各类工作资料的留存与整理,强制要求工作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填报各类表格、撰写详尽报告,以此证明工作的开展,然而真正用于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发展的时间和精力却极为有限。例如,某地在推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项目时,部分基层干部将大量精力投入到记录产业发展的每一个步骤,包括每周撰写产业项目进展报告、拍摄项目现场照片并精心编辑成册等工作中。每周花费数天时间在这些资料整理上,而在深入调研市场需求、对接企业合作、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等关键环节上却投入甚少。
危害:大量人力、物力和宝贵时间资源被浪费在无实际意义的留痕工作上,影响工作效率与质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阻碍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顺利达成。
二、问题答疑
1.问:在推进项目建设以落实区域发展政策时,怎样判断是合理的项目宣传还是过度的政绩造势?
答:合理的项目宣传秉持适度、客观、真实的原则,目的在于让群众全面、深入地了解项目的重要意义、实际进展情况以及预期能够达成的效果,以此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项目筹备阶段,通过官方网站、政府公告等渠道,向群众发布详细的项目建设规划,包括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功能布局等信息;或是如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像新建学校的师资配备规划、医院新增的医疗科室等信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定期公布阶段性成果,如建筑主体结构完工、关键设备安装完成等,让群众对项目进度有清晰了解和监督。
过度的政绩造势则完全背离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是个别党员领导干部为了凸显个人政绩,追求表面上的光鲜亮丽而采取的不当行为。他们往往在项目建设初期,甚至还处于谋划阶段,就迫不及待地夸大项目成果。例如,在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项目主体工程虽已开工,但还存在诸多质量隐患,如建筑材料质量不达标、工程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等问题,却对外宣称项目已取得巨大成功,即将完美竣工。这种行为不仅误导了群众,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还可能掩盖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阻碍项目的顺利推进,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表现。在项目宣传工作中,必须以项目实际成效为出发点,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向群众呈现项目情况,坚决杜绝过度造势的错误行为。
2.问:在执行环保政策时,对于一些涉及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如何平衡环保要求与经济发展需求,避免出现政策执行偏差?
答:在执行环保政策过程中,部分党员干部容易陷入两种极端认知误区。一种是错误地认为严格落实环保要求必然会阻碍地方经济发展,从而在执行环保政策时消极懈怠,对一些高污染、高能耗项目急于监管,甚至为其大开绿灯。另一种则是过度强调环保,忽视了地方经济的实际承受能力,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所有可能涉及污染的项目一律关停,导致大量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正确的做法是在项目引入阶段就严格把控。对于那些高污染、高能耗且经评估无法通过整改达到环保标准的项目,要坚决拒之门外,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例如,对于一些工艺落后、污染排放严重且改造升级成本过高的小型造纸厂、水泥厂等,应依法依规予以关停。而对于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要积极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其进行绿色生产技术改造。以传统制造业为例,引导企业采用环保型原材料,如在家具制造行业推广使用环保板材,减少甲醛等有害物质的释放;鼓励企业更新生产设备,引进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采用新型的涂装设备,降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这就要求党员干部深入学习、理解环保政策与经济发展政策之间的协同关系,在实际工作中综合考量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避免因政策理解不清而走向极端,做到科学决策、务实工作,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3.问:在传达上级政策时,如何避免出现上下一般粗、机械式传达的情况,做到结合本地实际有效传达?
答:机械式传达主要表现为简单地宣读政策文件,不考虑本地实际情况的差异,对政策要点缺乏深入分析与转化。例如,在传达教育改革政策时,只是原原本本念文件,未考虑本地不同学校之间师资水平参差不齐、学生学习基础和需求多样等特点,导致基层教育工作者难以理解政策如何在本校落地实施。有效传达要求首先要深入研读政策,精准把握核心要义。其次要组织本地相关领域专家、一线工作者进行研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政策细化为可操作的具体举措。比如,在传达后,针对本地教育资源现状,制订符合实际的课程调整方案,对师资薄弱地区加强教师培训,对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制订个性化培养计划,使政策能切实指导本地教育实践。
4.问:在工作中表态积极但行动少落实差,如何转变这种热衷于作秀造势的工作作风,切实推动工作进展?
答:实际工作中,一些党员干部在面对工作任务时,常出现表态积极、调门高,但实际行动滞后、落实效果差的情况。例如,在推进乡村振兴产业项目时,在会议上频繁强调项目的重要性,信誓旦旦地承诺要取得显著成效,然而会议结束后,并未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土地流转困难、资金筹集不足、技术指导缺乏等问题,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解决措施。要转变这种不良作风,党员干部需明确工作目标,将大目标细化为阶段性小目标,并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每个阶段的任务、责任人及完成时间节点。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工作进展进行实地检查,以实际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而非仅依据会议上的表态。只有真抓实干,以实际行动推动工作落实,才能真正践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杜绝作秀式工作作风,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5.问: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如何打破这种做表面文章的局面,确保政策有实际行动和具体措施?
答:以会议、文件落实工作,容易导致政策在层层传达中“空转”,无法真正落地见效。比如,上级发布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文件,下级部门仅仅将文件转发给各单位,召开会议简单要求大家学习文件,却没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如何排查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安全责任等关键环节进行具体安排。打破这种局面,需要党员干部在接到文件、开完会议后,对政策进行深入研究,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环保政策落实为例,不能仅仅转发文件、召开会议,而要针对本地的污染类型、企业分布、环境承载能力等,制订详细的企业污染治理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区域、企业名单、检查标准和频次;制订全面的环境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监测周期;组织专业人员对污染企业进行指导帮扶,帮助其制订整改方案,确保每项政策都有具体的行动支撑,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
6.问:在工作留痕方面,怎样区分“必要的工作记录”与“过度留痕”?
答:必要的工作记录有助于准确追溯工作过程、全面总结经验教训以及有效接受监督检查。例如,在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中,翔实的工作记录意义重大。记录老旧小区的基础状况,涵盖小区建成年代、建筑结构、房屋数量、居民户数与人口构成等,能为制订改造方案提供精准依据。记录改造举措的实施进程,比如改造项目的启动时间、各类施工的开展顺序、资金投入的阶段分配、技术难题的攻克过程等,有助于把控工程进度与质量。记录改造成果,像小区环境改善数据(绿化面积增加量、道路平整率提升等)、居民生活便利性提升情况(新增停车位数量、公共设施完善程度)等,能直观呈现改造成效,为后续优化改造策略提供支撑。过度留痕则表现为脱离工作实际需要,为了留痕而留痕,工作记录过于繁琐、重复,甚至与实际工作脱节。例如,在一些基层工作中,要求工作人员每天多次填写内容几乎相同的工作台账,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却对实际工作的推进没有任何实质性帮助,违背了党中央关于精简务实的要求,极大地加重基层负担,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党员干部要明确留痕的目的是服务于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记录的内容、方式和频率,做到既能满足工作管理和监督的需要,又不过度增加工作负担,确保工作留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兰花集团20250815 21:28)
第九方面联系服务群众
一、行为表现
1.漠视群众利益疾苦,消极应付群众反映问题
具体表现:面对群众通过多种渠道反映的涉及切身利益问题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群众诉求态度冷漠。在接到问题反馈后,既不实地考察了解情况,也不积极组织研讨解决方案,而是将问题搁置一旁。例如,某老旧小区居民多次向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小区内道路破损严重,雨天积水影响出行安全,但社区工作人员只是简单记录,数月过去,迟迟没有任何部门采取行动解决问题,居民每次询问进展,得到的都是敷衍回复。
危害:群众生活质量因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而下降,对有关部门产生不满情绪,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2.对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扯皮、冷硬横推
具体表现:在面对工作任务或群众诉求时,不是积极承担责任、主动解决问题,而是互相推诿、扯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不闻不问,想方设法找借口绕道走,逃避责任。例如,某地教育、文旅两部门,在办理一家体育培训机构资格证照时,互相推诿,两家都宣称对方单位才有权限出具,不予办理。导致该体育培训机构多次往返于两部门,历时半年仍无结果。
危害:“消极应付、推诿扯皮”行为,实质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权力观扭曲,脱离群众,影响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
3.便民服务单位和政务服务窗口态度差、办事效率低
具体表现:便民服务单位和政务服务窗口的党员干部缺乏工作责任感,存在“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错误想法,有的甚至连“钟”也不撞,对办事群众态度差、办事效率低,“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要求不落实,让群众多头跑、反复跑,能办的不办,能快办的拖着办。例如,在办理户籍迁移业务时,窗口工作人员对群众咨询爱答不理,要求群众反复提交已提供过的材料,原本可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的业务,常常无故拖延,甚至超出办理期限。
危害:极大地影响了群众的办事体验,浪费群众的时间和精力,容易使群众产生不满情绪,影响政策社会效果。
4.服务群众“一刀切”
具体表现:在执行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时,不考虑不同群众的实际情况和个体差异,机械采取统一的标准和方式,导致部分群众利益受损。例如,在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中,为了快速达到环境整洁的目标,要求所有农户统一拆除自家的庭院围墙,没有考虑到一些农户的实际需求和特殊情况,引发群众不满。
危害: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政策的顺利实施,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矛盾。
5.政务服务热线、政府网站、政务应用程序运行“僵尸化”
具体表现:政务服务热线长期处于无人接听、无法接通状态,或者接通后迅速以各种理由挂断。政府网站信息更新不及时,大量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内容陈旧,在线办事功能无法正常使用,群众留言板无人回复。政务应用程序功能单一,操作复杂,经常出现卡顿、闪退等问题,且缺乏有效的维护和管理。例如,某地生态环境部门向社会公布了污水管网破裂的群众举报电话,一天某小区污水管网破裂,污水横流,小区群众纷纷拨打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均无法接通,也无人回电。
危害:群众无法通过便捷的线上渠道获取信息、办理业务和反映问题,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大大影响了为民服务的质量,便民之举反成了公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阻碍,难以提升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6.虚假设置群众意见收集渠道
具体表现:为了显示重视群众意见,在办公场所或线上设置意见箱、投诉电话等,但实际上这些渠道并没有真正用于收集群众意见。意见箱长期不开启,投诉电话无人接听或无法接通。例如,某部门在办公楼大厅显眼位置放置了意见箱,可安装后就从未打开过,上面落满灰尘。
危害:群众失去表达真实想法和诉求的途径,破坏信任基础,引发群众不满情绪,错失宝贵意见,可能阻碍民生保障工作进步。
7.新官不理旧事
具体表现:新上任的领导干部对前任领导留下的工作问题、历史遗留问题或群众反映的长期未解决问题采取回避、推诿、拖延的态度,不予积极处理或解决。比如,某市招商引进某企业开发建设市民购物广场,市政府承诺自土地出让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配套道路建设。第二年换届更换领导后,配套道路建设中止,导致该购物广场建成后无法正常运营。企业多次反映该问题,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不予理睬或用各种理由搪塞。
危害:直接影响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降低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同时,旧问题不解决,新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导致工作积压、效率低下,影响整体工作进度和效果。
8.重招商轻落地、轻服务
具体表现:招商时,为吸引企业入驻,相关部门过度承诺。比如,承诺企业快速获得廉价土地,短时间内完成土地审批,还宣称给予大规模产业扶持资金等优惠配套政策,可这些承诺多流于口头,缺乏实际保障。企业落地环节,办理营业执照、立项审批等手续时,部门间相互推诿,流程繁琐,导致办理时间大幅延长。企业投产后,服务也跟不上,对水电供应、周边交通拥堵等问题敷衍应对,不协助企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
危害:严重损害企业利益,企业耗费大量时间、资金,手续办理与基础设施建设长时间等待使成本剧增,利润被挤压;潜在投资者望而却步,可能阻碍地方经济发展、产业升级。
二、问题答疑
1.问:“新官”应如何全面了解岗位责任?
答:对于“新官”而言,弄清责任是任职后的最基本任务之一。到新岗位后,应首先了解所在岗位的职责和要求,明确自己的权力边界和责任内容。全面接手前任的工作,包括政策、项目、遗留问题等,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勇于认领“旧账”,对于遗留的问题,不推诿、不扯皮。同时,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勇于担当作为,敢于直面问题,不回避矛盾,不推卸责任。
2.问:在处理群众诉求时,有时觉得问题棘手,暂时搁置以便后续集中精力解决,这算消极应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吗?
答:群众反映问题往往是急切需要解决的,即便问题棘手,也不应以后续集中精力处置为借口简单搁置。群众反映问题,是基于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期望得到重视与解决。若将问题搁置,群众会陷入漫长等待,问题持续得不到解决,信任会大打折扣。所以,遇到棘手问题,应第一时间向群众说明情况,告知其问题已受理,由于问题复杂,需一定时间调研、协调资源来解决,并给出预计解决的时间节点。同时,工作人员要即刻着手梳理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研讨,制订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积极协调各方推进解决。
3.问:便民服务单位业务量突然大幅增加,导致工作人员忙不过来,态度难免急躁,是否算态度差?
答:便民服务单位的职责就是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即便业务量剧增,也不能成为态度急躁的理由。一方面,从群众角度出发,他们前来办事,本身可能带着焦急情绪,期望得到热情、专业的服务。工作人员的急躁态度会让群众产生负面体验,不仅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还会让群众对便民服务单位产生不满,降低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另一方面,从服务单位管理角度,业务量增加应提前预判或及时应对。可以提前向群众说明业务繁忙情况,通过设置叫号系统、安排专人引导排队等方式维持秩序。同时,单位内部应灵活调配资源,如增开临时窗口、从其他岗位抽调人员协助、延长工作时间等。
4.问:政府网站信息更新有一定流程和审批时间,导致部分信息长时间未更新,是否算形式主义问题?
答:信息更新按流程走审批,是为了确保信息准确性和规范性,这是有助于提升政府网站等信息发布平台质量的重要工作方式。但如果因为流程繁琐、部门间推诿或不重视,导致政府网站上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重要信息长时间未更新,群众无法获取最新资讯,这就违背了网站服务群众的初衷。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及时更新信息能让群众了解政策动态,便捷办理业务。相关部门应优化信息更新流程,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时间节点,提高工作效率。
5.问:“新官”到任后,面对“前任”遗留的一些复杂问题,由于对情况不熟悉,没有马上处理,这算“新官不理旧事”吗?
答:若只是以不熟悉情况为由长期搁置遗留问题,不主动去了解情况、寻求解决办法,那就是“新官不理旧事”。“新官”到任,理应为地方发展和群众利益负责,“前任”遗留的问题往往也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地方发展的关键问题。到任后,应积极主动对接“前任”工作,索要相关资料,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详细了解遗留问题的来龙去脉、涉及的利益方及前期处理进展,尽快解决。
6.问:在招商时为吸引企业,承诺了一些优惠政策,但后来因政策调整无法全部兑现,应该怎么办?
答:在招商承诺优惠政策前,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评估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进行多方面考量。若因政策调整无法兑现承诺,首先要及时与企业沟通协商,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向企业说明政策调整的原因、调整内容,尽可能降低对企业的影响。不能简单以政策调整为由,对之前的承诺置之不理。
7.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回复后,群众不满意,反复询问,工作人员有些不耐烦,这是对群众态度简单粗暴吗?
答:群众对回复不满意,说明问题可能尚未解决到位或者沟通解释不够清晰。工作人员应站在群众角度思考,理解群众急切解决问题的心情。当群众反复询问时,要耐心倾听群众诉求,进一步深入调查问题。例如,群众反映小区周边垃圾清理不及时,相关部门回复已通知环卫公司加强清理,但群众仍不满意,可能是清理效果未达到群众期望。工作人员应再次到现场查看,与环卫公司沟通,了解清理频率、方式等是否存在问题,重新梳理解决方案。同时,以更加耐心、细致的态度再次与群众沟通,详细说明采取的措施及预计效果,直至群众满意。(兰花集团20250822 18:21)
第十方面履行职责
一、行为表现
1.盲目决策,忽视实际情况
具体表现:在制定政策、规划项目时,相关部门和领导缺乏严谨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在未对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全面分析,也未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充分论证的情况下,仅凭个人主观臆断就匆忙作出决策。例如,某地方政府计划发展特色农业,在不了解当地土壤酸碱度、气候温湿度以及水源条件等关键因素的情况下,仅仅看到其他地区种植某种经济作物获得了成功,便盲目跟风引进,并强制要求农民大面积种植。由于当地自然条件根本不适合该作物生长,不仅农作物产量极低,而且品质也不符合市场要求,大量农作物滞销,农民投入的种子、化肥、人力等成本无法收回,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危害:这种盲目决策行为,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浪费,原本可以用于其他更有价值项目的资金被投入到失败的项目中。同时,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使群众对政府的决策能力产生怀疑,破坏了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信任关系。
2.推诿扯皮,逃避责任
具体表现:在面对具体的工作任务和群众的合理诉求时,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协作精神,相互推诿,像踢皮球一样将责任踢来踢去,迟迟解决不了问题。例如,某居民反映小区周边环境脏乱差问题,城管部门认为小区周边环境属于环卫部门负责的公共区域,环卫部门则强调小区周边环境与小区内部管理相关,应是社区的责任,而社区又以没有执法权为由,拒绝处理。各相关部门均以职责界定不清为借口,不愿意主动承担起协调推动解决问题的责任。居民在向不同部门反映问题的过程中,不断被敷衍和打发,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小区周边环境愈发恶劣。
危害:这种推诿扯皮的行为,直接导致工作进度严重延误,工作效率大幅降低。原本可以及时解决的问题,因为各部门的不作为而持续恶化,不仅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也破坏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
3.工作拖延,效率低下
具体表现:在日常工作中,有的工作人员对分配的工作任务缺乏积极主动性,存在严重的拖延心理。例如,某企业申请一项经营许可证,按照相关规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后,不及时进行审核,以各种理由拖延。在企业多次催促后,仍然不紧不慢地处理,导致审批时间远远超出规定期限,甚至在搁置数月后仍未完成审批。
危害:工作拖延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企业不仅要承担额外的时间成本,还可能因为无法按时开展业务而面临违约风险,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目标。工作效率低下会降低服务质量,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不利于吸引和留住企业,进而阻碍地方经济的发展。
4.违规操作,扰乱秩序
具体表现:在行政审批、监管执法等关键工作环节中,部分工作人员无视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滥用职权。比如,某执法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不按照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随意认定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并下达高额罚款通知。
危害:这种违规操作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干扰,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
5.虚假政绩,欺上瞒下
具体表现:为了追求个人政绩和表面繁荣,一些地方编造虚假的工作成绩、经济数据。在统计GDP、财政收入等关键经济指标时,通过篡改数据、虚报项目成果等手段,夸大工作成果,同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隐瞒和掩盖。例如,某地区为了显示经济增长迅速。在统计GDP数据时,将一些并未实际完成的项目纳入统计范围,虚报GDP增长数据。
危害:虚假政绩会误导上级决策,使上级部门在制定宏观政策时缺乏准确的依据,导致资源错配。大量的资金和资源被投入到本不需要发展的领域,而真正需要支持的地方却得不到应有的资源。这种行为不仅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科学性,还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6.频繁检查,干扰企业正常工作
具体表现:一些部门为了显示自身工作的“认真负责”,滥用检查手段,频繁对企业进行检查。这些检查往往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内容重复、形式单一。例如,某企业在一个月内,先后接受了环保、消防、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的检查,每次检查的内容基本都是围绕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等方面,企业不得不安排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来准备检查材料,接待检查人员。
危害: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效率。
7.信息不公开,缺乏透明度
具体表现: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一些部门存在不及时、不全面公开信息的问题,甚至故意隐瞒一些关键信息。比如,某部门负责一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于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招投标情况等信息,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危害:信息不公开剥夺了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群众无法了解政府工作的真实情况。
二、问题答疑
1.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发现部分项目成果与预期有差距,但考虑到项目已经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为了避免项目失败的负面影响,稍微夸大一点成果,这算严重问题吗?
答:项目验收环节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后续发展规划。项目成果是判断项目是否成功、是否值得继续投入资源的关键依据。如果为了一时的“面子工程”,夸大成果,那就是在弄虚作假。它会严重误导决策,使得那些本就存在问题的项目继续获得资源支持。这不仅是对公共资金的极大浪费,还严重破坏了行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真正努力且成果优秀的项目得不到应有的支持,而弄虚作假的项目却能蒙混过关,长此以往,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所以,在项目验收时,必须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评估项目成果。
2.问: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为了吸引企业,对当地的基础设施条件进行适当美化描述,这算违规吗?
答:招商引资是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绝不能以虚假宣传进行诱导。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当地的基础设施条件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如果为了吸引企业入驻,对当地的交通、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条件进行不实的美化描述,企业基于这些虚假信息入驻后,一旦发现实际情况与宣传相差甚远,必然会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所以,在招商时应如实介绍本地情况,若当地确实有发展潜力,可以客观地说明未来的发展规划和预期的改善情况,让企业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这样才能建立起良好的招商关系,实现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问:在处理一些突发事件时,因为情况紧急,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就采取了行动,这样可以吗?
答:在突发事件中,情况往往十分危急,有时确实无法按照常规程序行动。比如,在发生地震、洪水等严重自然灾害时,时间就是生命,为了尽快救援被困群众,现场指挥人员可能无法按照常规的审批流程去调用救援物资。在这种生死攸关的时刻,救人是首要任务,快速采取行动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需要明确的是,事后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详细情况,包括采取行动的原因、具体的行动过程以及最终的结果。
4.问:在执行某项政策时,发现部分群众对政策不理解、不配合,为了推进工作,采用一些强制手段,这合适吗?
答:执行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推动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不是简单地完成任务。当部分群众对政策不理解、不配合时,采用强制手段虽然可能在短期内推进工作,但从长远来看,会带来诸多负面后果。强制手段很容易引发群众的不满情绪,让群众对政策产生抵触心理,甚至可能激化矛盾。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和帮助,让群众真正理解并自觉参与到政策的执行中来,这样才能保障政策顺利、长期地实施。
5.问:在推动一项长期的民生项目时,过程中数据统计出现了偏差,不过项目最终目标能达成,需要重新核查数据并更正吗?
答:数据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评估项目进展、合理分配资源,以及及时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即使项目最终目标能够达成,错误的数据也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误导决策。以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为例,若对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数据统计有误,可能会导致后续资金分配不合理。比如,错误的数据显示项目进度较快,资金使用合理,那么在后续资金分配时,可能会减少对该项目的资金投入,使得项目在关键环节因资金不足而延误工期。相反,如果错误的数据显示项目资金使用超支,可能会导致原本可以用于其他相关项目的资金被挪用,影响其他项目的推进。此外,虚假数据还会让公众对项目的真实性和政府的工作能力产生怀疑。政府致力于推动民生项目,本应让公众看到真实、透明的项目进展情况,但虚假数据会破坏这种信任关系,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所以,一旦发现数据统计出现偏差,无论项目最终目标是否能达成,都要及时重新核查并更正数据。
6.问:在向上级汇报工作时,对于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只挑选了一些容易解决的汇报,这算隐藏、遮掩问题吗?
答:上级需要全面、真实地了解工作情况,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并提供有效的汇总研判。如果只汇报容易解决的问题,隐瞒真正棘手的问题,就会导致上级对工作的认识出现偏差,作出错误的决策。所以,在向上级汇报工作时,必须如实、全面地汇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让上级能够准确把握工作实际情况,从而制定出更合理、更有效的政策和措施。
7.问:在参与一个项目评审时,发现项目方案存在一些小瑕疵,但整体方向没问题,为了不影响项目进度,忽略这些小瑕疵通过评审,这样做对吗?
答:项目评审是确保项目质量和可行性的关键环节,哪怕是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瑕疵,也可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引发大问题。如果因为忽略小瑕疵而导致项目出现问题,后续进行整改不仅会增加成本,还会延误项目的交付时间。所以,在项目评审时,不能因为怕影响进度而忽视小问题,必须严谨对待评审工作,指出并督促整改所有问题,确保项目质量,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兰花集团20250829 18:44)
第十一方面为基层减负
一、行为表现
1.频繁布置任务且要求过高过急
具体表现:上级部门不顾基层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缺乏统筹,短时间内下达大量任务,时间节点设置不合理,导致基层干部为了赶进度、交任务,只能敷衍了事,无法真正把工作做细做实。例如,在某乡镇,上级在半个月内要求完成乡村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农田水利设施修缮方案制订以及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初步调研等多项复杂任务,导致基层干部只能匆忙拼凑成果,无法深入实地调研和精心规划。
危害:影响工作质量,基层干部在巨大压力下只能应付,无法深入研究和妥善执行任务,导致工作成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长此以往,基层干部易产生职业倦怠,对工作失去热情,降低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削弱基层工作的执行力和落实力。
2.多头重复布置工作
具体表现:不同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对同一项工作或类似工作多次重复布置,让基层干部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在重复的工作内容上,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例如,多个部门都要求基层报送关于乡村振兴的相关数据和材料,但各部门要求的格式、内容侧重点略有不同,基层干部需要反复整理和报送。
危害:浪费基层干部的时间和精力,使他们无法将更多资源投入到解决实际问题和推动工作进展中;频繁的重复工作容易使基层干部对工作产生厌烦情绪,降低工作效率,还可能导致数据混乱和不一致,影响上级决策的科学性。
3.违规借调导致基层“失血”
具体表现:一些上级单位无视规定,随意从基层借调人员,且借调程序极不规范。原本短期的借调常常演变成长期占用,使得基层关键岗位人员长期空缺。例如,某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有2名业务骨干被上级农业部门借调长达一年之久,导致该乡镇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指导、新农业技术推广等工作无人负责,农民遇到的种植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农业生产受到影响。
危害:严重削弱基层工作力量,导致基层关键业务难以正常开展,直接影响基层政府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同时,被借调人员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对其个人职业发展规划造成干扰,也不利于基层人才队伍的稳定和培养。
4.过度要求整理台账、拍照留痕
具体表现:在工作检查考核中,过度强调形式上的留痕,要求基层在每项工作开展过程中,留存大量文字记录、工作照片、视频资料等作为工作开展的证据。这使得基层干部将大量时间和精力耗费在制作复杂的台账和拍摄符合要求的照片上,而忽视了工作的实际推进成效。例如,在农村文化活动组织工作中,基层干部花费数天时间整理活动策划书、参与人员签到表、活动现场照片集等台账资料,只为应付上级检查,却没有充分考虑活动内容是否丰富、村民参与度是否高等实际效果。
危害:偏离工作重点,基层干部将大量精力用于形式上的记录,而忽视了工作的实际成效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内部形成不良风气,降低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5. 检查考核过多过滥
具体表现:各类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如潮水般涌向基层,且往往集中在特定时间段。基层干部在这段时间内,需花费大量精力准备迎检材料,接待不同部门的检查人员,导致正常的工作节奏被打乱。例如,在某季度末,基层乡镇同时迎来了教育、水利、安全生产等多个部门的检查考核。各部门检查标准和时间要求各不相同,基层干部疲于应对,无法集中精力服务群众、推动发展。
危害:打乱基层工作节奏,正常的民生服务、经济发展等工作被迫搁置;基层干部长期处于高压的迎检状态,身心疲惫,影响工作热情和创造力;不同标准的检查考核还会让基层干部感到困惑,不知道该以何种标准开展工作,导致工作秩序混乱,降低工作效率和质量。
6.检查考核标准不合理
具体表现:检查考核过程中,过于注重表面形式,忽视工作实际成效和群众满意度。以农村环境卫生检查为例,只单纯关注村庄街道是否干净整洁,垃圾是否及时清理,却不考虑当地的垃圾处理能力、村民环保意识培养等深层次问题。
危害:无法真实评估基层工作的实际成果,不能准确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不利于工作的持续改进和优化。同时,也会误导基层工作方向,使基层干部将精力放在表面功夫上,而不去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7.借调人员考核工作混乱无序
具体表现:被借调人员在原单位和借调单位的考核归属不明确,导致其在原单位评优评先、晋升等方面受到影响,工作积极性受挫。原单位认为人员不在岗,不重视其考核;借调单位又以其编制不在为由,不将其纳入正式考核体系。
危害:影响被借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其在工作中缺乏动力和归属感,难以充分发挥自身才能;对于基层单位而言,影响整个单位的职责任务推进落实,导致不能更好推进政策“最后一公里”的成效。
8. 会议过多过长
具体表现:基层干部深陷会议“泥潭”,会议数量繁多且时间冗长。许多会议内容空洞,缺乏实际的工作指导和解决方案,只是简单传达上级精神,照本宣科。一些会议还要求基层主要领导干部参加,使得基层领导干部大量时间耗费在会议上,无法深入基层一线了解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例如,某乡镇一周内要参加乡村振兴战略解读会、基层党建工作推进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会等多场会议,其中部分会议内容重复,只是不同部门从不同角度强调上级文件精神,且会议时长常常超过三个小时,基层干部无法分身处理乡镇日常事务,许多民生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危害:严重浪费基层干部的时间和精力,使他们无法将足够的时间投入到实际工作中;无法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导致决策缺乏现实依据,容易出现偏差。同时,过多过长的会议会让基层干部产生厌烦情绪,降低会议的传达效果和执行力度。
9.“指尖上的形式主义”
具体表现:各类政务应用程序、工作群泛滥,基层干部需要在多个平台上重复报送信息,接收任务指令。而且一些工作群要求及时回复、点赞等,导致基层干部时刻紧盯手机,精神高度紧张。例如,某基层干部手机里安装了10余个政务应用程序,分别用于不同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打卡等;加入20多个工作群,每天都要在这些群里接收各种通知、回复消息,甚至有些群要求对每条通知进行“收到”回复并点赞,基层干部时刻担心错过消息,正常工作节奏被打乱,工作效率低下。
危害:过度分散基层干部的精力,使他们无法专注于核心工作;不同平台的重复工作容易导致信息混乱和错误,降低工作准确性和效率。此外,还可能引发基层干部的抵触情绪,影响工作积极性。
10. 责任层层下移
具体表现:上级部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困难时,不是积极主动承担责任,而是将责任层层下压给基层,让基层承担了许多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责任和压力,且在政策支持、技术指导等方面不到位。例如,在某河流污染治理工作中,上级部门将水质不达标责任归咎于基层乡镇,要求乡镇在短期内改善水质,但未提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和技术支持,基层乡镇因缺乏资源,难以有效开展治理工作。
危害:基层在缺乏政策和技术支持的情况下,难以有效解决问题,影响工作目标的实现;这种责任推诿的行为还会破坏上下级之间的信任关系,降低基层对上级部门的认可度和配合度。
11. 问责泛化简单化
具体表现:在工作出现问题时,上级部门不进行深入调查和全面分析,简单粗暴地对基层干部进行问责。这使得基层干部为了避免被问责,不敢创新、不敢担当,只能采取保守的工作方式,甚至为了免责而过度留痕、做表面文章。例如,基层干部在开展工作时,只注重文件记录和表面形式,不敢尝试新的产业项目,阻碍了当地经济发展。
危害:打击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使他们不敢尝试新的工作方法和思路,简单问责也无法真正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容易掩盖问题的本质,不利于工作的持续改进。
二、问题答疑
1.问:精简会议是不是意味着一些必要的工作交流会议也不能开了?
答:当然不是。基层减负所针对的会议精简,关键在于剔除那些内容空洞无物、充斥形式主义且对工作推进毫无实质意义,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必要的工作交流会议,对于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涉及地区重大发展规划的研讨会议,参会人员涵盖了来自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基层工作者以及相关部门领导。在会议中,大家能够各抒己见,将各自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发现的问题以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充分交流。通过深入的讨论,能够为规划制订提供更全面、更具前瞻性的思路,有效避免规划与实际脱节,对地区的长远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这类会议显然不在精简范围之列。不仅如此,一些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研讨会议,不同部门可以明确各自职责、协调工作流程,从而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高效协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在精简会议的过程中,要精准区分,保留并重视这类必要会议,同时通过优化会议组织流程、明确会议主题与目标、严格控制会议时长等方式,切实提升会议质量,让会议真正成为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平台。
2. 问:减少文件数量会不会导致政策传达不到位?
答:减少文件数量的目的并非忽视重要政策传达,而是要坚决杜绝大量无实质内容、机械照抄照搬上级文件的现象泛滥。在基层减负工作推进过程中,对文件的要求有了新的转变。文件内容必须简洁明了,能够迅速抓住重点,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重要政策的传达,会采用更为多元且高效、精准的方式。例如,在传达乡村振兴相关政策时,可以发布结合实际案例的解读文件,详细阐述政策在不同农村地区实际应用的成功案例,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让基层干部能够直观地理解政策如何落地实施;还可以借助线上视频会议解读,由政策制定者或相关领域专家直接与基层干部进行交流,现场解答疑问,确保基层干部准确把握政策核心要义。
3. 问:在精简会议和文件后,如何确保工作信息的有效传递和沟通?
答:可以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搭建统一的工作信息平台。将重要政策文件、工作通知、会议精神等集中发布在该平台上,基层干部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随时随地登录平台查阅相关信息,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提高信息获取的便捷性。同时,要加强线上视频会议、即时通信工具的规范使用。对于一些紧急事项或需要及时沟通的工作,通过视频会议进行交流,参会人员可以实时互动,迅速解决问题,提高沟通效率。
4.问:在落实基层减负政策时,怎样精准识别真正的必要工作任务和形式主义的额外负担?
答:真正的必要工作任务紧密围绕基层实际展开,目的是切实解决群众面临的实际问题,推动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例如,在基层民生保障工作方面,低保审核工作至关重要。党员干部需要深入申请家庭,详细核实其收入状况、财产情况,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能够及时享受到低保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危房改造排查工作同样直接关系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对农村老旧房屋进行逐一排查,鉴定房屋安全等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及时进行改造,让群众住得安心。这些工作虽然繁琐,但实实在在地改善了群众生活,是基层工作的重要内容。
形式主义的额外负担则是脱离基层实际工作需要,往往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产生的无意义工作。例如,部分上级部门频繁要求基层填写大量重复的表格,这些表格内容相似,且很多信息基层已经上报过,但因不同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导致基层干部不得不反复填写。还有制作复杂繁琐但无实际用途的台账,台账内容多为形式上的文字堆砌,对解决实际问题毫无帮助,却耗费了基层干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党员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精简文件会议、减少不必要检查考核的要求,以工作的实际效果和对群众的价值为判断标准,坚决剔除形式主义的额外负担,将有限的精力集中投入到真正重要的工作中,切实为基层减负,提升基层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5. 问:责任层层下移不对,上级部门在工作中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答:上级部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肩负着多重重要责任。首先是统筹协调,要从宏观层面规划工作方向,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避免出现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工作重复或衔接不畅的情况。其次是政策支持,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治政策,为工作开展提供政策依据和保障。再次是技术指导,为基层提供专业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基层工作能力。最后是监督管理,监督整治工作的整体推进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确保工作按计划进行,取得实效,而不是将主要责任简单归咎于基层。要与基层共同承担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
6. 问:问责泛化简单化不好,在工作出现问题时该如何精准问责?
答:当工作出现问题时,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分析。首先要明确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客观环境变化,如市场突发变化导致项目失败,还是主观因素,如干部在项目实施中存在违规操作、不作为等行为。其次要确定责任主体,判断是个别干部的责任,还是整个团队或部门的责任。最后要界定责任程度,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对于因主观故意、严重失职导致的问题,必须严肃问责,起到警示作用。通过精准问责方式,既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鼓励干部勇于创新、积极探索,又能确保问责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维护干部队伍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7.问:“指尖上的形式主义”要整治,政务应用程序和工作群是不是都要取消?
答:并非要将政务应用程序和工作群全部取消。政务应用程序和工作群在信息传递、工作沟通等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部分政务应用程序和工作群功能重复、使用效率低下,甚至过度要求回复点赞等,由此滋生了新的形式主义。对于功能实用、能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的政务应用程序和工作群,应进行优化整合。例如,可以将这些政务应用程序整合为一个综合性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基层干部只需在一个平台上录入一次信息,即可满足多个部门需求,大大减少重复操作。同时,要规范工作群管理,明确信息发布要求,禁止发布无关信息,禁止无意义的“收到回复”或“点赞回复”等,避免工作群沦为“闲聊群”。
8.问:在基层减负过程中,如何平衡工作创新与减轻负担的关系?
答:工作创新与减轻负担并非相互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减负旨在让基层干部从繁琐的形式主义工作中解脱出来,从而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真正有价值的工作创新当中。创新应当紧密围绕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工作效能展开,而不是为了创新而创新。例如,利用数字化技术创新基层治理模式,通过建立统一的基层治理信息平台,打破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共享,让数据多跑路、人员少跑腿。基层干部在开展工作时,无须再像以往那样在多个部门之间来回奔波获取数据,减少了重复录入数据的工作,大大减轻了工作负担。同时,通过该平台,能够实现对基层事务的实时监控和分析,如通过大数据分析居民的需求分布,精准调配公共服务资源,提升治理效率。这种创新既符合基层减负的要求,又切实提升了工作质量和效率,是值得鼓励和大力推广的。
9.问:如何建立合理的借调人员考核机制?
答:应构建借调单位与原单位共同参与、协同合作的考核机制。借调单位由于直接管理借调人员的日常工作,应负责考核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比如,工作态度方面,是否积极主动、工作任务完成的质量和效率如何、是否具备团队协作精神等;工作业绩方面,完成了哪些重要项目、取得了哪些突出成果等。原单位则从更宏观的角度关注借调人员的政治表现,是否坚定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工作作风方面,是否保持廉洁自律、工作是否扎实认真;等等。同时,双方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例如,借调单位定期向原单位反馈借调人员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态度等详细信息;原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将借调单位的反馈全面纳入考核范围,综合考虑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和原单位工作期间的整体表现,共同确定借调人员的考核结果。通过这种方式,既能保障借调人员的权益,让他们在借调期间的工作得到公正评价,又能促进其积极工作,激励更多基层干部在借调工作中发挥自身优势,提升工作能力。
10.问:上级单位遇到重要任务时,应如何规范借调干部?
答:当遇到重要任务,上级单位确实需要从基层调配人员时,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程序进行借调。首先,要提前与基层单位进行充分且深入地沟通。详细说明借调的必要性,比如因重大项目建设,该项目关乎地区经济发展全局,需要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来保障项目顺利推进;明确借调的时间周期,告知基层单位预计借调时长,以便基层单位合理安排工作;阐述借调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让基层单位清楚人员借调后的工作方向。同时,在借调期间,要全方位保障借调人员权益。借调结束后,要及时安排借调人员返回原单位,并确保其原岗位工作衔接顺畅。
11.问:如何准确界定基层的职责范围,避免出现职责不清的情况?
答:在规范基层权责过程中,可以通过制定详细、全面的基层职责清单来实现。制定基层职责清单,上级部门应紧密结合法律法规,确保基层职责的界定有法可依;充分考虑地方实际情况,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结构等存在差异,基层职责也应有所不同;兼顾基层工作特点,如基层工作直接面向群众,工作内容繁杂琐碎等。通过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避免与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职责交叉、模糊。同时,建立职责动态调整机制,随着政策变化和工作实际需求,及时对职责清单进行更新。
12. 问:在基层减负过程中,如何防止出现新的形式主义,比如以减负之名行不作为之实?
答:为防止在基层减负过程中滋生新的形式主义,需要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上级部门要定期对基层减负工作进行检查,不仅要检查会议、文件数量是否减少,更要关注工作质量和效率是否提升。例如,查看基层在落实政策过程中,是否真正解决了实际问题,群众满意度是否提高。另一方面,引入外部监督,鼓励群众参与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对于发现的以减负为名不作为的行为进行曝光和严肃处理。同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对基层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将工作成效、群众反馈等纳入评价指标,激励基层干部积极作为,避免新形式主义的出现。(兰花集团2025年9月5日 1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