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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脸出汗”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

——从山东探索看第一种形态的落实、深化及思考建议

烟台市芝罘区某干部因核查不严,为一辆不符合柴油车淘汰补贴标准的车辆发放了补贴。区纪委监委经调查,发现其中不存在利益输送问题,是由于时间紧张、审核量较大而导致的工作失误,综合考量给予该名干部批评教育处理。批评教育过程中,区纪委监委既严肃指出问题所在,为其敲响警钟,又鼓励干部卸下思想包袱,全身心投入工作。该名干部痛定思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用实际行动赢得了组织和群众认可,实现了“有错”向“有为”的转变。

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是对党员干部的真正关心爱护。如何让“红脸出汗”既有力度也有温度,防止党员干部的小毛病演变成大错误?山东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不断思考探索。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才能让干部心服口服

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多名一线执纪执法同志表示,只有全面掌握事实真相,才能让党员干部认识到错在哪里,真正理解组织及时纠错“拉一把”的良苦用心。

对此,潍坊市坊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工作人员李某某有着深刻体会。2024年4月,潍坊市委巡察组发现,坊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城管办公室加油卡充值记录中显示多笔退款记录,涉嫌违规套取加油款问题。为了查清事实,核查组辗转找到了当时在加油站工作的员工,将城管办公室与加油站两方提供的29笔原始交易记录逐一进行比对,并与相关工作人员谈话核实,证实了该退款记录是城管办公室外出执法车辆在没带加油卡的情况下先加油后清账而产生的扣款记录,不存在套取加油款或用加油卡购买站内其他用品的情况。但同时也发现,城管办公室存在部分加油凭证缺失、记录不全、记录代签名等加油卡管理不规范问题,违反了《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坊子区纪委监委给予李某某批评教育、两名相关领导谈话提醒。

“一开始我心里有点委屈,觉得自己没有动公家的钱,不是什么‘大事’。但是纪委同志把29笔交易记录摆在我面前,让我认识到自己工作上的确有不细致、不规范的地方,对处理结果也就心服口服了。”李某某说。

山东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靳文婧告诉记者:“第一种形态虽然不是党纪处分,处理的都是‘小事’,但属于对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我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确保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凸显第一种形态的严肃性、警示性、教育性。”

运用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对于一般违纪违法问题但具有免予或不予处分的情形,大量涉及是否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判定。这就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党员干部所犯的失误错误进行具体分析,做到毋枉毋纵、罚当其错,让干部既感受到纪法约束的力度,又体会到组织关怀的温度。2023年,寿光市某街道一名村党支部书记为避免耽搁农时,在仅组织召开村两委会议的情况下就决定开凿新水井,违反了“四议两公开”制度。考虑其主要目的是减少群众损失,主观过错较小,事后及时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得到群众充分认可,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该街道纪检监察工委经研究决定给予其谈话提醒处理。这既让该名干部认识到了问题所在,又激发了其干事创业的热情。

用制度机制作保障,“红脸出汗”务求实效

关于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有着明确规定。早在2018年,山东省就在相关规定基础上,印发了《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2020年还出台了《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试行)》,一些地市、区县也纷纷出台相应制度,将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程序要求不断细化、具体化。

但在调研中记者发现,虽然有了制度依据,部分地方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有的区县直接照搬照抄省市文件,搞没有实际内容的配套制度,以“纸面落实”代替了实际执行。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的发展,一些制度规定不再适应现在的实际需要,故而被束之高阁。如随着《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的出台,“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相应调整,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不再纳入第一种形态的统计范围,山东省的相关制度规定出现了部分不适应、不协调问题,需要结合工作实践进行调整完善。

制度规定是规范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重要保障,如何让制度机制真正务实管用,关系着“红脸出汗”的实际成效。对此,省纪委监委相关同志表示,中央层面出台的党纪法规是具有总括性的、相对原则性的政策文件。地方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出台具有操作性、针对性的具体指引,推动第一种形态的运用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确保“红脸出汗”有力度也有温度。

细化适用情形。针对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标准不好把握等问题,潍坊市纪委监委印发了典型案例汇编,通过介绍基本案情、处理结果、案例启示、相关条款等,将难以量化的适用情形以案例形式呈现,为“红脸出汗”提供了具体指引和工作遵循。如何把握“免予、不予处分情形”是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寿光市纪委监委制发相关办法,明确了“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出现探索性失误错误”等11种予以容错的情形,以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5种不予容错的情形,划定了容错界限。2023年,寿光市纪委监委对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7人次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理,营造了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规范工作程序。完善的工作流程不仅能让运用第一种形态有章可循、科学规范,而且能有效避免过度自由裁量,防止畸轻畸重。济宁市任城区编印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手册》,设置了谈话提醒记录、书面检查通知书等文书模板,有力提升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规范化水平。潍坊市坊子区纪委监委坚持“三个层面”集体研究,即承办部门内部分析研判、分管领导召集承办部门进一步研究、委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加强审核把关与集体会商,确保处置意见更精准、标准把握更统一。

加强跟踪问效。很多同志表示,仅靠一次提醒或批评,难以根治党员干部思想上的“病根”。后半篇文章就像治病救人时的后续治疗,能够巩固深化“红脸出汗”的成效。例如,烟台市芝罘区纪委监委探索对第一种形态处理干部进行回访,在给予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牟某某谈话提醒处理后,及时关注干部的思想动态,鼓励其轻装上阵。牟某某在组织的关心关爱下,很快放下思想包袱,积极带领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得到了组织和群众的认可。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在对违规因私出国(境)的2名同志进行批评教育后,举一反三查找问题,在省直统战系统开展了同类问题“小切口”监督检查,督促单位党组修订完善《加强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度》,从严加强干部因私出国审批管理,有效防止问题再度发生。

压实主体责任,让“红脸出汗”成常态

根据党章规定,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运用第一种形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是党委(党组)的职责所在,是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党委(党组)处在日常管理监督第一线,能够更直接、更全面地掌握和了解干部情况,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效果更好。”山东省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副主任刘小丹说。她告诉记者,让她印象最深刻的一次就是省纪委监委委托某市市委书记与该市副市长进行的谈话提醒。

2024年,省纪委监委接到问题线索,反映某市副市长在2017年担任该市某县县委书记期间,对某平台公司违规向企业出借缓释基金以及违规出台缓释基金管理办法负有领导责任。考虑到其主要目的是推进项目、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省纪委监委决定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并委托市委书记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市委书记考虑得更全面、更细致,对干部的情况更了解,更能让其思想上引起重视。”刘小丹介绍,“如果是纪委监委同志去谈话,大多是围绕问题线索,相对就事论事,也容易让干部产生心理压力。而市委书记不局限于这一个轻微违纪行为,还结合该副市长的日常履职情况,从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角度,提醒其规范履职,增强责任意识和程序意识,更好发挥治未病作用,也有助于谈话对象放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针对部分党委(党组)对第一种形态不敢用、不愿用等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发挥监督责任和协助职责,通过向党委(党组)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压实主体责任,提升其管党治党的责任意识。省国资委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某企业出现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山东省纪委监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向党委提出问责建议。党委牵头成立调查组,纪检监察组派员全程参与指导,除对涉嫌违纪违法干部进行立案审查之外,还区分情节、性质给予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第一种形态处理。“向党委发出问责建议,就是为了让党委意识到自身是管党治党的责任主体,不能把责任推给纪委。在问责过程中,纪检监察组与党委密切配合,帮助其梳理政策法规,不断指路径、教方法,彰显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同向发力。”省纪委监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副组长赵大志说。

强化“红脸出汗”的运用,考核起着指挥棒、助推器的作用,能够有效促进党组织履职尽责。寿光市纪委监委将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针对运用不主动、不经常等问题,分别对10个党组织提出差异化扣分处理意见。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运用第一种形态“零报告”的党委(党组)予以提醒、通报,并要求作出书面说明。“考核只是手段,提高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积极性、有效性才是目的。”寿光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王晓东表示,要持续优化考评机制科学性,加强对基层单位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的分析研判和监督指导,避免出现为了应付考核而给第一种形态数字注水、过度留痕等问题,真正推动“红脸出汗”成常态、显成效。

【编后语】“抓早抓小”这手决不能松

用好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第一职责、基本职责的具体体现。中央纪委全会反复要求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年初召开的四次全会再次强调注重用好第一种形态。但从调研情况看,一些纪检监察机关或固守“以大案要案论英雄”政绩观,或囿于日常监督能力水平不足等,存在重办案轻监督、抓早抓小偏轻偏软现象,偏离了纪检监察的监督属性、职能定位,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和监督专责机关,纪委监委不办案,就如同工人不做工,农民不种地。查办案件是最有力的监督,但不是全部。查办案件主要针对的是“四种形态”中的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即违纪违法乃至职务犯罪的少数人,多属事后监督。运用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管的是绝大多数,多属事前或事中监督,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抓早抓小不到位,查办案件就没有基础;查办案件力度小,抓早抓小就“不长牙”、没威力。衡量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效,既要看查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也要看是否体现了“全面”与“从严”的要求。落实第一种形态,抓的是“小事小节”,却关系全面从严治党大局。只有抓大不放小,坚持查办案件和抓早抓小贯通融合、一体推进,完善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联动协同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四种形态”逐级递进、层层设防功能,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在遵规守纪中改革创新、干事创业。

抓早抓小是管党治党的重要经验,也是解决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破题开局,从小事抓起、从小节严起,经过十年磨一剑的革命性锻造,刹住了一些长期没有刹住的歪风,纠治了一些多年未除的顽瘴痼疾,党风政风焕然一新。实践表明,抓早抓小不仅能防止破窗效应,解决当下的突出问题,其由量变到质变产生的积极效应也不可估量。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风腐交织是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大量案例表明,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小过到大错的过程。一顿饭、一张卡、一瓶酒等看似小事小节,却往往是党员干部作风问题的表现,也是走向腐化的开始。深刻把握风腐同根同源、必须同查同治的特点规律,就必须在抓早抓小上持续用力,既从小处划清公私界限,用纪律利剑斩断“由风及腐”的传导链条,也“由腐纠风”,严管长治在惩治腐败问题中发现的不良苗头、倾向,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抓早抓小,说易行难,能不能通过“红脸出汗”让干部心服口服,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起到“断喝一声”、及时止错的作用,考校的不仅是能力水平,更是责任担当。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既要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提升政治能力、政策水平、纪法素养,把严的要求贯彻到监督前沿,也要履行好协助职责,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山东省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明确实施主体、适用情形、操作流程等,推动第一种形态运用规范化法治化,并将之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等探索实践,值得参考借鉴。


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党组)管党治党责任,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以下简称“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运用“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委(党组)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批评和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最大限度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体现严管厚爱。

第四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履行“一岗双责”。纪检机关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和协助党委职责,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党的工作机关在职责范围内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

五条 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对象是党员干部。

第二章 运用方式和情形

六条 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

(二)约谈、批评教育;

(三)限期整改;

(四)责令作出检查;

(五)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六)通报;

(七)诫勉。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党委(党组)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发现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调整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可不予处分或者给予其他处理的,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从实际出发,创造性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办法不多,效果不明显的;

(二)在加强党的领导、抓好党的建设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力度不够大,管党治党出现宽松软苗头,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落实省委重要工作安排、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创新意识不够强,效果不够明显,或者在改革创新中决策论证不够充分,出现轻微失误的;

(四)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干部议事决策规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不够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够规范的;

(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方面,意识有所松懈,作风不够严实,工作中存有搞形式、走过场倾向,深入基层和一线不够,工作方式简单,缺乏一抓到底的魄力、韧劲,或者有遇事推诿扯皮、搞责任甩锅现象的;

(六)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不够严格,在分管范围内发生轻微违规违纪问题的;

(七)联系群众不够密切、服务群众不够深入,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没有完全及时到位的;

(八)在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者干部群众有所反映,但因客观因素而无法查证的;

(九)在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十)自身要求不够高,或者家风管理不够严格,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等存在苗头性问题,干部群众有所反映的;

(十一)其他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的。

第八条 党委(党组)对于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党员干部,没有举报线索的,也要及时主动运用“第一种形态”;存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已经造成严重影响或实际后果,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能以“第一种形态”代替。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中,认为由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更为合适的,应当提出建议,有关党委(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施。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党员干部有第七条所列情形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作为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启动运用“第一种形态”,根据具体情形决定处置方式。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采取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的,应当根据职务分级负责,按照规定报请批准,一般由党组织决定:

(一)对于党委(党组)管理的正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经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组织实施;

(二)对于党委(党组)管理的副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经党委(党组)有关负责人批准,党委(党组)有关负责人或者委托副职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三)对于党委(党组)管理的其他党员干部,应当经党委(党组)有关负责人批准,党委(党组)有关负责人或者党员干部所在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对党员干部予以通报、诫勉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应当讲究政策、运用适当,精准把握、执行到位,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一)采取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党员干部说明事由,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以适当方式进行记录;党员干部应当对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的事项表明态度、引以为戒。

(二)采取限期整改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党员干部说明事由,并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党员干部应当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三)采取责令作出检查的,应当责令党员干部作出书面检查,并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必要时可以要求党员干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出检查;党员干部应当在检查中写明检查事项、思想认识、整改措施,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四)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帮助的,应当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等事项;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接受批评,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情况和个人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党员干部对需要说明的问题、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如实说明,真正整改到位。党委(党组)发现有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应付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彻底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及时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其对相关问题整改。

第十六条 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函询的党员干部,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提醒谈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督促被函询党员干部严肃认真对待。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明确办公室(厅)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机关党委(纪委)等作为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做好记录,建立台账,保存档案材料,按照季度统计汇总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

第十八条 将党委(总支、支部)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报告、向上级纪委全会述责述廉的内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分析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要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监督检查,对认识不到位,运用不主动、不经常的要及时纠正;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的,或者发现问题处置不及时、处置不当、搞宽松软的,要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党的基层组织运用“第一种形态”,参照本细则执行。对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纪委监委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0年2月18日起施行。

中共山东省纪委办公厅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