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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驻贵阳办事处主任蔡平一审公开宣判


8月6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驻贵阳办事处主任蔡平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蔡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68.248万元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平在担任安龙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理县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复工复产、获取补助金等方面谋取利益,2007年至2016年,非法收受杨某等4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68.248万元。被告人蔡平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90万元。

贞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蔡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具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蔡平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贞丰县法院20250807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