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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十五个禁止行为处理案例

01


门禁识别系统采购项目将CMMI5等级认证作为评审因素的问题


某附属医院采购肿瘤楼、传染楼人脸门禁识别项目中,采购文件的“制造商实力”部分,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CMMI5等级认证作为评分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与本项目合同履行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02


关于检测报告加盖制造厂商公章的问题


某单位智慧国土国家虚拟仿真实训基地一楼展厅建设谈判文件要求响应供应商提供CMA和CNAS的检测报告并要求加盖制造厂商公章,以生产厂家证明的形式限制供应商投标,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03


工程项目将”三大体系“作为评审因素的问题

某单位老旧房屋维修与改造项目-外立面改造工程,评分标准“企业实力”中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分项,与本项目采购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04


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作为评审因素的问题

某研究所土槽试验台采购项目,技术评分中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作为评分项,该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属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的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05


将“重合同守信用”等证书作为评审因素的问题

某渠灌区水工建筑物及设备维养项目,评标办法信誉部分规定供应商“获得重合同守信用类信誉,加2分”。“重合同守信用”评价标准与企业经营年限相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06


投标保证金只接受转账或电汇形式缴纳的问题

某渠道工程标准化管理项目,磋商文件中“磋商保证金仅接受转账或电汇形式缴纳”的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07


技术服务方案评审因素采取横向比较打分的问题

某高校工程结算审计咨询业务项目商务评审中“技术服务方案”采用横向比较打分、分数依次递减的模式,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08


工程项目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设置的问题

某学院资产处仓库维修项目,小微企业扣除比例设定为10%不符合要求,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09


要求响应文件胶装、项目档案未见履约验收材料等问题

某学院大学生创业园改造项目存在问题:

1. 供应商须知“第9点 响应文件正副本均需用皮纹纸无缝胶装成册,未按要求胶状投标无效”,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2. 采购项目未见履约验收材料,属于“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10


要求提供“八大员”近三个月社保证明的问题

9月24日某中学校内道路改造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标准商务部分第2点:“投标人承诺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8名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各一名,并提供相关证书彩色扫描件以及开标前近三个月(不含开标当月)社保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佐证,全部满足的得 8 分”。该评审因素要求提供“开标前近三个月( 不含开标当月) 社保证明”,属于变相设置企业成立年限的门槛,限制了新成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1


实施方案以“完善、一般”或“优、良、差”作为评审标准的问题

1. 某房屋建设及市政设施调查采购项目

评审标准技术分实施方案以“内容编写准确、全面、合理”、“内容编写详细合理、描述准确的为完善”、“内容编写一般、描述基本准确的为一般”,安全保密措施“满足要求”、“基本满足要求”作为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2. 某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电梯采购项目

评标标准商务评分中施工方案以“优、良、差”作为评分标准,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上述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12


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及网上公示的问题

1. 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结果公示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合同签订时间为2023年1月3日,违反《政府采购法》第46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

2. 采购合同未及时在省网公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13


以特定合同金额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问题

某高新区环保管家项目,磋商文件评分办法中“业绩”评分项要求投标人提供近 5 年给政府部门、事业公司或国企公司提供过与本项目相类似的服务业绩,并将“每提供一个合同金额≥100万的项目得1分,最高可得3分;每提供一个合同金额≥200万的项目得3 分,最高可得 3分;每提供一个合同金额≥300万的项目得5 分,最高可得10 分”等特定金额的业绩合同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4


追加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超过10%的问题

国际陶瓷博览会会务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中标金额197万元,实际合同支付245.45万元,追加服务采购金额超过了10%。

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违法情形。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15


采购预算达到招标限额标准未按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问题

某单位年度学生营养餐食堂食材采购金额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未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开展招标采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之规定,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