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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房吃“房”的房管局局长因受贿、洗钱获刑八年

广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剑波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广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剑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经上饶市纪委市监委指定管辖,目前正接受玉山县纪委县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潘剑波简历

潘剑波,男,汉族,1968年6月出生,江西广丰人,在职大学学历,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0年8月至1992年3月,广丰县职业技术学校教师;

1992年3月至1994年3月,广丰县体委教练;

1994年3月至2003年6月,先后任广丰县大南乡(镇)副乡(镇)长、广丰县管村乡党委副书记、洋口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期间:1999年8月至2001年1月,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管专业学习);

2003年6月至2009年7月,广丰县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

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广丰县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

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广丰县城乡规划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广丰县房地产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广丰县房地产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5年5月至2019年1月,广丰区房地产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9年1月至2019年10月,广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正科)、党组成员;

2019年10月至今,广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上饶清风20230904 15:46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上饶市广丰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5日决定免去:

潘剑波的上饶市广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现予公告。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25日


广丰人大20231025 16:19


【警钟长鸣】管房吃“房”的房管局局长

他赖以致富的手段非诚实劳动,而是通过人为索取,最终虽然吃到了“房子”,却也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房管局原局长潘某波,把自己手中的房地产管理权力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在帮助他人承揽、推进房地产项目过程中,管房“吃”房,以投资项目及直接收受感谢费等方式敛财1596.49万余元。

中国有句俗话,叫“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是指根据自己现有的条件,因地制宜地获得收益。这句话其实隐含着人们通过自己的付出而获得应得利益回报的意思,强调利用好身边的资源。然而潘某波却用自己的落马经历,诠释了一种“靠房吃房”的致富路径,只是他赖以致富的手段并非诚实劳动,而是通过人为索取,最终虽然吃到了“房子”,却也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包赚不赔的项目投资


2014年底,江西某甲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置业公司)通过拍卖获得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兴旺国际建材城项目(以下简称建材城项目)用地,并准备开发。该公司董事长陈某甲证实称,时任广丰区房管局局长的潘某波认为建材城项目肯定能赚钱,向其提出想投资入股的想法。

陈某甲当时实力雄厚,并不需要他人投资,但考虑到今后在建材城项目建设及某甲置业公司其他涉房地产业务方面需要得到潘某波的关照和帮助,遂答应了其提出的投资请求,并口头承诺,由潘某波组织资金投资建材城项目,投资满一年后返还本金,并在该项目产生利润后支付回报。

潘某波考虑到陈某甲作为开发商,是其管理服务对象,由其直接投资建材城项目影响不好,于是便邀请朋友邵某乙共同投资该项目,商定两人各投资600万元,并由邵某乙出面与陈某甲办理相关投资手续及利润结算事宜。

2015年2月,潘某波通过邵某乙转账600万元至陈某甲指定的银行账户,两个月后,邵某乙也将其本人投资的600万元转账至上述银行账户。陈某甲证实,由于其当时不缺资金,所以仅接受了潘某波和邵某乙投资总共1200万元,并未接受其他投资。

2016年4月,双方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一年期限届满后,陈某甲并未主动与潘某波结算。潘某波遂多次打电话催促还本付息,并安排邵某乙对接此事。

同年5月,陈某甲返还了700万元本金至邵某乙账户,同时告诉潘某波,建材城项目很多商铺没有出售,项目尚未回本,其手头资金紧张,并询问其能否用商铺折抵投资本息。潘某波经与邵某乙商量后,不同意陈某甲提出的折抵方案,坚持要求其支付钱款。

陈某甲无奈,只得让公司财务计算出建材城项目的收益比例后,于当月归还了二人剩余的投资本金,并向潘某波支付投资收益580万元。就这样,潘某波在没有参与建材城项目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一年后顺利得到了580万元的投资分红,从而做成了一笔包赚不赔的投资生意。

潘某波如愿得到分红后,也为建材城项目提供了诸多帮助。一是加速办理预售许可证。由于建材城项目楼盘在开盘前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潘某波遂安排广丰区房管局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办妥了预售许可证。二是在房地产项目的房屋质保金缴纳方面给予关照。陈某甲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缴纳房屋质保金时,其表示希望潘某波在缴纳房屋质保金上给予关照。潘某波遂推动广丰区房管局出台一项政策,让开发企业在缴纳质保金时,只缴纳20%的现金,剩下的80%质保金,可以用1.2倍价值的固定资产作为质押,某甲置业公司遂得以少交80%的现金。三是在商品房验收备案方面给予帮助。陈某甲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验收过程中,存在部分资料未齐全的情况,后经潘某波出面协调,广丰区房管局还是为某甲置业公司办理了验收备案,从而让该项目开发房产能如期交房。四是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上给予帮助。在陈某甲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时,多次用两倍价值的固定资产作为质押,提前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某甲置业公司获得了更多的流动资金。


助力中标和销售带来的回报


2018年,黄某丙控制的上饶市某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置业公司)在广丰区开发“丰溪唐韵”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丰溪项目)。在该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根据广丰区委、区政府的安排,广丰区房管局下属单位某丙置业有限公司在紧挨着丰溪项目的边上建设了一批用于安置的店铺和住宅(以下简称案涉安置房)。

由于案涉安置房还有余房,潘某波遂于2019年1月召开广丰区房管局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上述剩余的案涉安置房对外销售问题,会议确定上述安置房中,主街商铺销售价格不低于4.5万元/每平方米,其余店铺不低于2.8万元/每平方米,住宅不低于7600元/每平方米,销售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25日上午9时。

黄某丙与潘某波相熟。2019年1月初的一天,两人在聊天过程中,潘某波将上述情况告诉了黄某丙。黄某丙认为,当时丰溪项目开发的小区(以下简称案涉小区)对外出售价格为9000元/每平方米,与丰溪项目相邻的案涉安置房以7600元/每平方米对外销售,必然会对案涉小区的销售造成不利影响,遂询问潘某波能否帮忙想办法让其将上述剩余安置房全部买下,避免公开销售对其案涉小区楼盘房价造成冲击。潘某波表示会帮黄某丙想想办法。

十多天后的一个晚上,为了推动潘某波帮忙推进上述事宜,黄某丙特意来到潘某波家中拜访,并送给潘某波50万元现金。

此后,在潘某波的帮助下,黄某丙顺利地以其亲属的名义将上述剩余的案涉安置房(住宅12套、店铺4间)全部买下,确保了案涉小区楼盘的正常销售。

也是在2019年1月,黄某丙得知广丰区政府计划将东街以南地块进行拍卖,交由广丰区的国企开发,考虑到该地块地理位置比较好,黄某丙便以其控制的某乙置业公司名义参与了该地块的竞拍。

为了在心理预期的价格内拿下该地块,黄某丙再次找潘某波帮忙。后在潘某波的协调下,黄某丙顺利地以心理价位拍下上述地块。

在此过程中,潘某波主动向黄某丙提出,表示希望以他人名义从黄某丙处分包一些工程以赚取利润。黄某丙刚开始答应了,但后来考虑到工程给别人做不方便管理,遂向潘某波提议由自己直接送给其400万元感谢费了结此事。潘某波表示同意。

2023年3月,黄某丙安排他人分两次以转账的方式将400万元转入潘某波指定的其朋友刘某丁银行账户。后潘某波安排刘某丁使用其中195.49万余元以他人名义购买广丰区某小区两套住房,同时授意刘某丁使用其中90.29万余元购买“棒杰股份”股票,并由刘某丁代持。


东窗事发,获刑8年


2023年8月14日下午,广丰区政府办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时任广丰区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的潘某波到广丰区政府说明个人违纪违法问题。之后潘某波自行来到区政府,表示愿意如实向组织交代违纪违法问题,并当场以自书的方式交代了个人部分违纪违法问题,并表示后续回忆清楚具体问题后,再及时向组织交代。

2023年8月14日,被告人潘某波被留置,于2024年2月1日被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潘某波犯受贿罪、洗钱罪一案,并提起公诉。玉山县人民法院根据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3年8月14日,被告人潘某波在任广丰县(区)房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局长,广丰区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处理项目纠纷、办理预售许可证、项目工程款付、购买安置住宅、商品房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钱款共计1596.49万余元。法院还查明了被告人潘某波于2019年1月,收受黄某丙贿送的400万元感谢费过程中,为掩饰、隐瞒该受贿款的来源及性质,指使黄某丙将款项转账到刘某丁银行账户,而其又安排刘某丁使用上述款项购置房产及股票等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处理项目纠纷、办理预售许可证、项目工程款拨付、购买安置住宅、商品房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596.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被告人潘某波收受他人贿赂400万元后,为掩饰、隐瞒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部分受贿钱款用于购买房产和有价证券,并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连同有价证券一起均由他人代持,其行为又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潘某波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波被留置后如实供述了监察委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特征,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波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亲属代为退缴了受贿犯罪全部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潘某波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证据、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2024年9月21日,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潘某波犯受贿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二、被告人潘某波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1596.4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潘某波未提出上诉。


案件警示


房管局局长本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己任,积极履行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评估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职责,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然而,本案被告人潘某波作为一名基层房管局长,却忘记初心使命,把手中的“管房”权力当成了捞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在利用职权为管理服务对象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向对方提出由其隐名投资项目或分包一些工程以赚取利润,结果因犯受贿罪和洗钱罪而获刑,其教训是深刻的。

巴林左旗纪委监委上京清风公众号20250421 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