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宋宇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01-02 16:30
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贵州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宋宇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宋宇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弃守廉洁底线,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将组织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公司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宋宇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宋宇峰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贵州省纪委监委20240703
2025年5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宋宇峰受贿案,对被告人宋宇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宋宇峰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3年,被告人宋宇峰利用担任原贵阳医学院院长,原贵州省卫生厅党组书记、厅长,原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局长,贵州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经营、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621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宇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宋宇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宋宇峰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贵州高院20250508 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