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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医院麻醉科原主任周清华一审获刑三年八个月

日前,望江县监委对望江县医院麻醉科原主任周清华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周清华身为公立医疗机构中依法履行公务的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医疗设备及药品耗材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本人或为单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单位受贿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望江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由望江县监委给予周清华开除公职处分,没收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安庆纪检监察20241227 12:58


近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望江县医院麻醉科原主任周清华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以及望江县医院麻醉科犯单位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周清华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另判处望江县医院麻醉科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周清华与望江县医院麻醉科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24年4月,周清华利用担任望江县医院麻醉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医疗设备、医用药品、耗材的申购、使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望江县医院麻醉科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供科室人员分配,数额达19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周清华作为望江县医院麻醉科主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清华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依法履行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12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周清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周清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且被告单位望江县医院麻醉科、周清华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周清华、望江县医院麻醉科表示不上诉。

安庆纪检监察20250409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