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9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宁波市鄞州区政协原副主席黄碧英受贿案。该案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卫华担任审判长,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碧英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庭审,法庭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黄碧英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对扣押在案的黄碧英受贿犯罪违法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黄碧英利用担任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多家公司及个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75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黄碧英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黄碧英进行了最后陈述。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考虑黄碧英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全部受贿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同时结合辩护人当庭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对黄碧英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予以采纳,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9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