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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郭勇贪污、滥用职权、受贿案终审宣判

敦煌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郭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酒泉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郭勇简历

郭勇,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甘肃敦煌人,在职本科学历,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2月参加工作。

1979.12-1988.08 甘肃省玉门市三中教师

1988.08-1991.12 甘肃省敦煌市委办公室科员

1991.12-1996.09 甘肃省敦煌市委督查室副主任

1996.09-1998.12 甘肃省敦煌市政协文教卫生委员会副主任

1998.12-2001.12 甘肃省敦煌市吕家堡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2001.12-2006.12 甘肃省敦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2006.12-2007.06 甘肃省敦煌市沙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7.06-2009.06 甘肃省敦煌市肃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副县级)

2009.06-2010.05 甘肃省敦煌市肃州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候选人(副县级)

2010.05-2014.05 甘肃省敦煌市肃州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副县级)

2014.05-2016.06 甘肃省敦煌市肃州镇党委书记(副县级)

2016.06-2016.08 甘肃省敦煌市副县级干部

2016.08-2016.11 甘肃省敦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

2016.11-2020.08 甘肃省敦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20.08-2022.01 甘肃省敦煌市人大常委会副县级干部

2022.03- 退休

(甘肃省纪委2023-03-24)



日前,经酒泉市委批准,酒泉市纪委监委对敦煌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郭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郭勇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违反党的组织纪律,个人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党的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配置公务用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收受他人贿赂。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大额公款;滥用职权,巧立名目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设立“小金库”供其肆意挥霍,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郭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酒泉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酒泉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郭勇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郭勇简历

郭勇,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甘肃敦煌人,在职本科学历,1979年12月参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9.12-1988.08 甘肃省玉门市三中教师

1988.08-1991.12 甘肃省敦煌市委办公室科员

1991.12-1996.09 甘肃省敦煌市委督查室副主任

1996.09-1998.12 甘肃省敦煌市政协文教卫生委员会副主任

1998.12-2001.12 甘肃省敦煌市吕家堡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2001.12-2006.12 甘肃省敦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2006.12-2007.06 甘肃省敦煌市沙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7.06-2009.06 甘肃省敦煌市肃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副县级)

2009.06-2010.05 甘肃省敦煌市肃州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候选人(副县级)

2010.05-2014.05 甘肃省敦煌市肃州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副县级)

2014.05-2016.06 甘肃省敦煌市肃州镇党委书记(副县级)

2016.06-2016.08 甘肃省敦煌市副县级干部

2016.08-2016.11 甘肃省敦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

2016.11-2017.09 甘肃省敦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17.09-2020.08 甘肃省敦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2020.08-2022.01 甘肃省敦煌市人大常委会副县级干部

2022.03   退休

(甘肃省纪委2023-05-17)


2023年10月17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对敦煌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郭勇贪污、滥用职权、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郭勇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一审宣判后,郭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年12月25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郭勇在担任敦煌市肃州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171.08万元,郭勇实得133.58万元;单独或与他人商议后指使其他工作人员采取伪造资料、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截留民生领域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单位行政经费合计542.46万元;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款30万元,数额巨大。


法院审理认为,郭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郭勇在调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贪污案款,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