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程序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核后,在案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做好教育工作,这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程序。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审理谈话作出明确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但在基层执纪实践中,部分审理人员对审理谈话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存在程序审批不严、过程流于形式、内容浮于表面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审理谈话的内容
审理谈话的目的是与被审查调查人核对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使审理人员更全面地掌握违纪违法犯罪发生发展的全过程,为最后的定性量纪打好基础。审理谈话作为案件审理部门履行审核把关职责的重要抓手,谈话内容始终要服务于谈话目的,紧紧围绕“核对违纪违法事实、听取辩解意见”这一主线来展开。实务中,审理谈话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与被审查调查人核对其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其对案件事实的辩解意见;
2.听取被审查调查人对案件定性的辩解等意见;
3.听取被审查调查人对案件处理的辩解等意见;
4.向被审查调查人了解案件办理程序、审查调查主体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有无违纪违法行为;
5.对被审查调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纪律法律教育。
总之,案件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通过审理谈话了解被审查调查人对违纪违法犯罪的态度和认识,查找审查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把握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取证是否合规合法。如是否存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取证,是否保障被审查调查人的权利等。
进行审理谈话时,要逐笔与被审查调查人核对违纪违法犯罪事实,认真倾听被审查调查人的申辩并详细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审查调查部门,最后将审理谈话情况写入审理报告提交集体审议。
二、审理谈话的步骤
审理谈话工作的步骤一般包括:
(一)报分管领导审批,认真准备审理谈话提纲
对审查调查组或者专案组移送的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后,认真撰写审理谈话提纲,把审理谈话中必谈的内容都列出来,包括被审查调查人身份的核对,所有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从重从轻等情节,都要与被审查调查人逐一核对,不能有遗漏。
同时要对案件涉及的纪律法律相关条款提前掌握,熟练运用。实践中,发现被审查调查人往往借与其核实违纪违法犯罪事实之机出现翻供情况,对这种情况要有所预料,做好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注意:纪法衔接条款中的“法”范围宽泛,以立法法规定的范畴为准,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因此,在纪检监察实务中适用纪法衔接条款处理违纪案件时,需要掌握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比如在处理专业性较强的农村主职干部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案件时,对《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应熟练掌握。
(二)与承办案件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沟通
在谈话前,审理人员应在全面、深入熟悉案情的基础上,主动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沟通,进一步了解被审查调查人性格、习惯、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了解被审查调查人对违纪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程序手续等方面的态度,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
(三)实施审理谈话
一是告知被审查调查人权利和义务。实务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审理谈话笔录中载明,另一种是通过单独的《权利义务告知书》提供给被审查调查人查看。
二是要耐心听取被审查调查人对自己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认可的意见和进行的辩解。被审查调查人申辩有道理,而审查调查组或者专案组没有采纳,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情况,更要耐心听取,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一致,所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审查,因此对被调查人的辩解更要高度重视。
三是在审理谈话时应做好谈话记录。审理人员应该忠实于被审查调查人的原意,不得进行取舍和归纳。对记录有误的要允许被审查调查人进行修改,谈话记录要让被审查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捺印。谈话笔录要存入案卷
(四)分析提出意见
谈话人通过谈话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对拟认定的违纪违法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异议,或者被审查调查人虽有异议但现有案卷材料足以排除其疑问的,谈话人应当建议继续履行程序,经审理室室务会议讨论,形成审理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将审理报告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对被审查调查人有辩解的,按照下文处理。
三、被审查调查人辩解的后续处理
在审理谈话中,要给被审查调查人足够的话语权,认真听取其对相关问题的辩解并认真记录,甄别辩解真伪,进一步清晰违纪违法犯罪事实情况,要认真对待被审查调查人的辩解意见。
实务中,很多被审查调查人对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出现不合理的辩解,此时对被审查调查人纪法教育要贯穿于谈话的全过程。根据被审查调查人在谈话中的不同表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其进行党规党纪、法律法规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对心存侥幸心理的被审查调查人,要讲明其违纪违法犯罪的危害性,坚决予以批评。
要通过教育,让被审查调查人明法明纪明理,促使其诚恳认识错误,虚心接受处理,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如之前办理过的一个违纪案件,某公职人员因赌博过了追究时效,公安机关无法对其赌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来该公职人员的行为被人举报至纪委。
进行审理谈话时,审理人员通过纪法教育,结合“纪严于法”等知识,让其明白“行政处罚有追究时效,党纪处分不存在追究时效”的道理,审理谈话后,被审查调查人表示接受组织给予的处分。处分作出后,又加强对该公职人员的跟踪回访,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其汲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真正达到了治病救人的目的。
但是对被审查调查人合理的辩解,如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审查调查人辩解的问题,审理人员应当建议补充调查进行核实。如通过谈话发现足以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新问题,审理人员应当建议对所提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四、审理谈话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审理谈话中听取申辩的重点
审理谈话中注意听取被审查调查人对以下问题的辩解,此违纪与彼违纪构成要件是否齐全,如收受礼金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收受贿赂,应重点审核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并仔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的辩解;被审查调查人供述是否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定性量纪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矛盾;
被审查调查人是否辩解审查调查活动存在逼供、诱供、变相体罚等违反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取证,该问题在审理谈话笔录中应有所体现,笔录中应记录“调查组调查时,是否存在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被审查调查人是否存在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等。
(二)法院移送的生效判决案件是否需要审理谈话
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确认被审查调查人违法行为,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生效判决具有法定的公信力和证明力。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相关规定明确,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纪责任,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关于立案相关工作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也规定“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和监察对象,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给予政务处分的,原则上可以不再履行立案程序,由相关监督检查室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及其掌握的相关人员问题线索提出意见。
需要直接作出党纪、政务处分的,移送案件审理室办理;发现其他违纪和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审查调查的,由该监督检查室按照规定办理”。该条明确规定相关监督检查室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及其掌握的相关人员问题线索,提出给予党纪政务处理意见,如需要直接作出党纪政务处分的,移送案件审理室办理。
因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党纪政务处分的,可以不进行审理谈话,填写《不进行审理谈话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放入案卷备查。如果被审查调查人除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发现其他违纪和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审查调查的,监督检查室需履行立案手续,审理部门需要就其他违纪违法犯罪问题进行审理谈话。
(来源:职务犯罪研究20220420 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