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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作纪检监察建议

纪检监察建议是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的统称,它是纪检监察机关实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有关党组织、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净化政治生态、规范自身建设、堵塞制度和管理漏洞、实现标本兼治的重要监督方式。开展纪检监察建议工作,应当立足纪检监察职能,着眼解决体制机制性问题,结合监督执纪执法活动,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准确及时、注重实效原则,切实维护纪检监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纪检监察建议的定义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检监察建议工作以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为主要方式。纪检监察建议书分为《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两种形式(必要时可以合并为《纪检监察建议书》)。根据实际情况,二者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纪律检查建议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所涉及的人员或组织,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的处理建议。

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依法根据监督、调查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

二、纪检监察建议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十三条规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检举控告较多的地区、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经了解核实后,发现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三、纪检监察建议的提出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依照党规党纪和法定职权,分别向有关党组织、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

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的情形主要有:1.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2.经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建议有关党组织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批评教育、责成作出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帮助、纠正或责令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进行工作及职务或职级调整、责成退回违纪所得或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的;3.党员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的;4.对既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又需要有关党组织给予相应组织处理的等。

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主要有: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纠正的;2.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理或处罚的;6.需要完善廉政建设制度的等情形。

四、纪检监察建议的报批

在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行业或领域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易发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漏洞或潜在危险的问题,或者需要有关党组织对党员作出恰当处理的,相关处室或机构均可按规定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已立案案件应当在审理报告经常委会讨论通过之后提出。

可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的处室有:党风政风监督、信访、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审理、追逃申复、干部监督等部门,以及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原则上按照“谁提出、谁负责”办理。

需要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的,承办处室(机构)应当形成具体意见,进行集体研究,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1.纪检监察机关内设处室办理的纪检监察建议,应当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签后,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2.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办理的纪检监察建议,应当经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问题,需要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的,应当通过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逐级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应向派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抄报备案。

3.对指定管辖的案件,由承办纪检监察机关起草建议,由具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为确保纪检监察建议制发的统一与严密,笔者建议发文格式由办公厅(室)统一把关,文书内容由审理室归口审核。

五、纪检监察建议的写作

纪检监察建议必须坚持“政治方向、问题导向、权威指向”,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有理”,建议本身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禁止“大而无当、空洞浮夸、华而不实”的行文,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文书标题、密级、文号;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的起因,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问题的特点、产生原因以及容易导致发生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漏洞或应当消除的隐患;提出建议所依据的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意见及治理防范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具体意见;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的期限。

2020年2月,中央纪委下发《关于规范纪检监察建议文书发文字号和格式的通知》,其中对文号、标题、行文方式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纪检监察建议书》写作的注意事项主要有:

1.标明密级和文号,制作单位使用全称,文书名称为“关于××(事由)的纪律检查建议”“关于××(事由)的监察建议”,如果同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的,则用“关于××(事由)的纪检监察建议”。除“监察建议”文号使用“×监”外,其他两种文书使用“×纪”文号。

2.主送单位一般为一家,不能是个人;“纪律检查建议”发党组或党委,“监察建议”发单位。

3.文书第一部分点明提出建议的缘由,主要反映相关部门存在的制度性、普遍性的违纪、违法突出问题。

4.文书第二部分可视情形对问题的特点与原因以及存在的隐患或漏洞进行概括表述与深入分析。

5.文书第三部分提出建议的依据。

6.文书第四部分提出对违纪违法人员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性措施。

7.回复期限,一般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个月。

8.发文机关署名与盖章。纪律检查建议的发文机关署名为“××纪委”并加盖相应的纪委印章;监察建议的发文机关署名为“××监委”并加盖相应的监委印章;纪检监察建议的发文机关署名为“××纪委”“××监委”并加盖相应的纪委、监委印章。

六、纪检监察建议的送达

纪检监察建议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办公厅(室)根据审批予以登记校核、编号、盖章。承办部门通过机要或者派人将建议书送达被建议单位,根据需要可抄送其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被建议单位将送达回执径寄承办部门。

纪检监察建议是一项严肃的执纪执法活动,制发单位要认真、审慎、严谨地对待,在按规定送达后,其会产生相应的约束力。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跟踪督办、检查指导、抽查回访、追责问责等配套工作机制,杜绝“一发了之”“报来即结”“不报不问”等现象,确立、维护纪检监察建议的权威与效力。

有关党组织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纠错、整改不力的,可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纪给予处理。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来源:职务犯罪研究20220419 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