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6日,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青原区某学校原校长、党总支书记刘某受贿一案,并邀请了区纪委区监委、区委政法委、区检察院和教体系统等机关干部和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等2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区委政法委、法学会组织专家听案并反馈意见建议。
该院审理查明,刘某在担任吉安市某中学、青原区某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校建工程承建商张某在工程承包、款项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好处费16万元。2023年3月,刘某主动向青原区监委投案,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3万元。2023年12月,青原区监委对刘某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刘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上缴其余违法所得3万元。2024年1月,刘某自愿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1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保证金,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该院一审当庭宣判,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将被告人刘某在监察机关已退缴的违法所得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刘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一个案例就是一本教材,一次庭审就是一场课堂。该院将“庭审现场”变成“警示课堂”,让现场旁听人员直观了解了被告人跨“底线”越“红线”的犯罪历程,“零距离”感受法律的威严。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通过现场旁听庭审,深刻认识到职务犯罪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今后将以案为鉴,始终保持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时刻绷紧廉政之弦,坚决夯实防腐之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