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龚秋桂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沅江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龚秋桂简历
龚秋桂,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湖南沅江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沅江市泗湖山镇党委副书记,沅江市万子湖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沅江市政府办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沅江市政府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三湘风纪网2019-07-30 16:01
10.9亿元的项目,三方勾结、未招先定、想方设法围标串标……近日,益阳市纪委监委联合公安部门,严肃查处沅江市旱改水项目招投标违法犯罪案。
随着22名涉案人员被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4名公职人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0亿元招投标项目的瓜分内幕逐渐暴露在人们眼前。
三方勾结“私人订制”
面积4万余亩、应付社会投资方10.9亿余元……在涉案人龚秋桂、熊剑波眼中,沅江市2016年旱改水项目就是一块可肆意瓜分的“大蛋糕”。
2016年3月,时任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龚秋桂将副局长熊剑波叫到办公室。“他跟我讲,根据上级安排要实施旱地改水田项目,沅江市国土资源局作为业主方将准备遴选一个代理公司开展招投标工作。”熊剑波回忆说。
项目金额超过10亿元,按要求,遴选代理公司必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了解到龚秋桂尚无属意的公司,熊剑波便向他推荐了沅江市某代理公司的李某。
但龚秋桂关心的不是这个公司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而是“这个公司可不可靠、听不听招呼”。
“您放心,他之前做过局里项目,做事比较‘稳当’,也懂‘配合’。”在熊剑波极力推荐下,李某获得了代理旱改水项目招投标的资格。
李某坦言:“按行规,只要业主方不给别的代理公司承诺,其他公司一般不会掺和进来。”但代理公司招标须至少两家公司报名才行,他便花2000元找到一家同样具备资质的代理公司,借用该公司资质报名,以围标方式取得了代理资格。
代理公司定了,但如何确保业主方的招投标“意图”全部实现,还有别的“门道”要走。
“这个项目从一开始就发生了串通投标行为。”办案人员介绍,项目刚启动,龚秋桂就根据企业老板请托,内定了包括其堂舅子戴某明在内的4个老板,计划分4个标段。
做贼心虚的龚秋桂很快又改变了主意,将标段增加到了5个。“如果4个标段都有意向公司,很多想搞这个项目的本地老板会告状。多搞一个标段给他们去争,能避免我们控制的嫌疑。”
为排除竞争者、提高内定公司中标几率,招投标工作启动后,龚秋桂等人违规设置条件,打造“私人订制”版招投标资格。
“制定招标文件时,龚秋桂要求代理机构以其中一家内定公司在某地做旱改水项目的合同文本为参考,邀请内定公司老板参加相关会议,反复修改报名条件。”据办案人员介绍,龚秋桂还刻意抬高招标门槛,要求投标人除缴纳保证金外,还须缴纳每个标段数百万元的投标响应金,多的达420万元。“这样一来,就会有很多公司因短时间内筹集不了这么多资金,而放弃参与投标。”
为了让意向单位中标,龚秋桂等人还想了不少对策。“为了减少报名公司,我们设置只接受现场报名,同时安排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报名现场设置障碍,比如故意迟到、早退、经常离岗,或者故意透露‘这次投标有几家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其他人很难中标’的信息,为的是让其他公司知难而退。”
龚秋桂等人机关算尽,可还是有一些内定以外的公司成功报了名。怎么办?
“直接表明已经组织几家公司进行围标,你是中不了标的,以付‘茶水费’补偿等方式,威逼利诱他们退出,是内定老板惯用的手段。”办案人员介绍,四标内定中标人益阳金沅农业公司与其他报名公司谈判,付给其他报名公司数百万元。整个旱改水项目中,内定老板共劝退6家竞争对手。
通过多方串通运作,各标段内定老板均组织了3家以上公司进行围标。龚秋桂、熊剑波甚至直接出面给其他公司打招呼,帮助内定老板进行围标。
到了最后的实际竞标阶段,各标段只剩下了内定中标公司和陪标公司,参与围标的几家公司投标报价都由内定公司老板定,进场交易、专家评标只是走过场,中标结果早已分晓。
“亿元局长”疯狂敛财
因案发时家庭财产和支出近亿元,龚秋桂被当地群众称为“亿元局长”。亿元财产从何而来?
经查,2004年至2019年,龚秋桂在担任沅江市城建投公司总经理、住建局局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通过违规插手工程项目、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民间借贷等方式大肆捞钱。
制定旱改水项目方案之初,龚秋桂就想安排自己的堂舅子戴某明中标,以便自己从中谋利。成功帮助戴某明实际控制的泰和农业公司中标后,在未出资和参与具体经营管理的情况下,龚秋桂以项目利润分红的名义,收受戴某明1500余万元。他还先后三次借给戴某明及其关联公司660万元,收取利息155.7万元。
内定老板段某组织湖南久裕公司、长沙世范农业公司等三家公司参与围标时,内定第一中标人湖南久裕公司因错填报价放弃中标,龚秋桂接受段某请托,不再重新招标,确定由第二名段某实际控制的长沙世范农业公司顺延中标。
在得到龚秋桂帮助后,段某安排戴某明实际控制的中旺景观公司总承包了二标施工,通过多付工程款的方式向龚秋桂行贿300万元。
而熊剑波在帮助袁某、陈某清等人中标四标项目后,由其本人出资10万元、侄子熊某出资30万元,以熊某名义入股四标项目公司,获得项目利润分红100万元,其中涉嫌干股受贿22.9万元。
10亿元的招投标项目看似一切顺利地进行,背后实则是巨额利益的输送。
龚秋桂、熊剑波与不法企业老板精心谋划做局,全过程掌控招投标。“无利不起早,龚秋桂、熊剑波等人如此煞费苦心让意向单位中标,实际上都打着自己的‘小算盘’。”办案人员分析。
“2015年后,几次提拔受阻,心里不是滋味。提拔无望,很快就要退居二线了,就更加变得疯狂贪财了。”熊剑波在忏悔书中袒露心迹。
为逃避监管和查处,龚秋桂想尽办法隐匿财产,将多套房屋和门面落户自己父母及亲戚名下,以他人名义持有4家非上市公司的股份。
被留置前,龚秋桂多次与人分析形势、商量对策,要求隐瞒其在项目中入股分红、获取利润情况,并转移家里的借据、账本、收受的贵重物品等,将与有关公司经济往来的银行资料、账目凭证等进行删除和处理,销毁转移大量证据。
办案人员说:“龚秋桂还多次组织模拟审讯实战演练,统一口径。有关人员向他表忠心,不论怎样都不会说。”面对调查,二标老板段某到案8个多月时间拒不开口,段某的弟弟段三某案发后潜逃,不使用手机、银行卡、身份证,不与家人联系,妄想以此躲过抓捕。
“5个标段涉及23家企业,沅江旱改水项目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斗争激烈。”益阳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市纪委监委调动安化县和沅江市纪委监委的办案力量,与赫山公安分局组建联合专案组,启动互涉案件联查联办机制。
“我们询问讯问相关人员300余人次,依法使用十多项调查措施,对22人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办案人员介绍,专案组在益阳市纪委监委主导下实行统一调度指挥,加强各工作组之间的横向沟通、信息共享、行动统筹,形成“大兵团”作战,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龚秋桂、戴某明等主要涉案对象想方设法逃避调查,给取证带来了困难。为破解难题,专案组进行大数据分析,终于在一笔资金转账时发现疑点。
“我们最终找到违法资金去向,掌握了龚秋桂参与旱改水项目串通投标的重要证据。”办案人员说,通过深入龚秋桂曾任职的沅江市城投公司、住建局和国土资源局,梳理其任职以来的所有项目资料,其违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同时,专案组加大对龚秋桂的谈话力度,摆事实、讲纪法,让其重温入党誓词,龚秋桂的心理防线最终被撕开,承认了单笔受贿1583万元的犯罪事实。
查找病根对症下药
旨在通过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来提高投资效益的公开招投标,在沅江市2016年旱改水项目中形同虚设。对权力运行缺乏监督和制约、制度空转是导致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实际运行中,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投标中处于绝对强势地位,掌握充分信息,控制着招标的节奏。”益阳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分析,一些潜规则大行其道,从表面上看似在公开招投标,暗地里围绕项目建设单位的意图转,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中介不“中立”,甘愿充当落实项目建设单位意图的“白手套”。这为龚秋桂等人提供了权力寻租、以项目谋私的空间。
据益阳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原沅江市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掌握充分信息、控制着招投标的节奏,但其内部监督约束缺失,特别是龚秋桂作为党组书记、局长,不仅没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还带头违纪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在单位搞“一言堂”,上行下效,副局长熊剑波等人共同参与其中,带坏了风气,破坏了政治生态。
“沅江市委、市政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力,对沅江市国土资源局监督管理失之于宽松软,对重大项目、重大招投标活动监督把关不到位。”益阳市纪委监委发出廉情通报提醒函督促整改。
从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到企业老板,从内定中标人、违规设置招标条件到组织围标串标等,这些违规违法行为之所以畅通无阻,与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行政监管缺失密切相关。
根据招投标法,监管职责分散在发改和住建、交通、水利等多个部门,制度设计上存在同体监督的问题,部门之间沟通协作不够,监督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办案人员介绍:“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缺少有效措施,特别是对如何防止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就‘跑风漏气’,为不法企业‘穿针引线’的办法还不多。”
以案为戒、以案促改。今年8月,湖南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沅江市2016年旱改水项目招投标违法犯罪典型案件。针对该案暴露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益阳市纪委监委向沅江市委书记下发廉情通报提醒函,督促沅江市委深入查摆问题,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全面开展以案促改。目前,沅江市正在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在重点整治住建、交通、水利行业领域的基础上,新增国土工程项目作为整治重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00917 14:12
因案发时家庭财产和支出近亿元,湖南省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原局长龚秋桂被称为“亿元局长”。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龚秋桂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串通投标二审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人龚秋桂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串通投标罪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
公开简历显示,龚秋桂,男,1963年生,历任沅江市泗湖山镇党委副书记,沅江市万子湖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沅江市政府办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沅江市政府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去年7月30日,三湘风纪网发布消息,龚秋桂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沅江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维持原判获刑16年半
据上述裁定书,今年9月15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龚秋桂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串通投标罪一案,作出(2020)湘0903刑初199号刑事判决。龚秋桂不服,提出上诉。
原审法院认为,龚秋桂在担任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湖南省沅江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沅江市建设局局长、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多人所送财物26917688元,构成受贿罪;截至2019年10月31日止,龚秋桂的现有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85140410.4元,其家庭消费及其他支出共计人民币961642元,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为人民币12765175.4元,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16年4月,龚秋桂在“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要求他人修改招标文件,设置高额“保证金”、“响应金”以提高报名门槛而排除其他公司参与投标,默许事先已向其请托给予关照的人员采取借用多家公司资质报名参与投标、串通投标报价的方法,由事先确定的人员中标,其行为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构成串通投标罪。
最终数罪并罚,龚秋桂获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六十万元。龚秋桂的违法所得35680215.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益阳市监察委员会扣押的现金9633046元,林肯牌小轿车一辆、房产五套上缴国库,不足部分依法继续追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于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组织模拟审讯实战演练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文章《警钟|10亿元招投标项目背后的巨额利益输送》透露,为逃避监管和查处,龚秋桂想尽办法隐匿财产,将多套房屋和门面落户自己父母及亲戚名下,以他人名义持有4家非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述文章还提到,被留置前龚秋桂多次与人分析形势、商量对策,要求隐瞒其在项目中入股分红、获取利润情况,并转移家里的借据、账本、收受的贵重物品等,将与有关公司经济往来的银行资料、账目凭证等进行删除和处理,销毁转移大量证据。
“龚秋桂还多次组织模拟审讯实战演练,统一口径。有关人员向他表忠心,不论怎样都不会说。”办案人员说道。
提拔受阻疯狂敛财
龚秋桂在其忏悔录中写道,他是从担任沅江市城建投公司总经理之时开始蜕变的。那时起他经常与开发商、包工头打交道,发现一些人仅凭胆子大,一个开发项目搞完下来赚得几千万甚至更多。
“而他们赚的钱,就有可能是我的一句话,一个决定所得到的。”龚秋桂开始变得不平衡,也变得胆大妄为起来。于是他找到堂舅子等人合作,形成利益共同体。龚秋桂帮助他们获得项目、投资,而他们则以项目利润分红的名义给龚秋桂送钱,彼此心照不宣,干着腐败的勾当。
到了2015年之后,龚秋桂几次提拔受阻,想到很快要退居二线过退休生活了,就变得更加疯狂贪财了。
“我把手中的权力当成了赚钱的聚宝钵,还把这种敛财当成是一种正常的、合法的,顶多不合规的形式,这种行为看似隐蔽其实影响更加恶劣!实际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龚秋桂忏悔道。
澎湃新闻20201123 22:49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秋桂,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局长,中共党员,住湖南省沅江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湖南省沅江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3日,湖南省益阳市监察委员会决定重新立案调查;同年11月26日,被湖南省沅江市监察委员会决定解除留置措施。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秋桂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湘0903刑初199号刑事判决。龚秋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龚秋桂20**年至2019年担任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湖南省沅江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沅江市建设局局长、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戴某2、段某、黄某1、黄某2、赵某1、邓某1、徐某、聂某等人所送财物26917688元,其中既遂22915040元,未遂4002648元,构成受贿罪。
截至2019年10月31日止,被告人龚秋桂现有家庭财产12765175.4元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16年4月,被告人龚秋桂在“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要求熊某1(另案处理)和李某1(另案处理)修改招标文件,设置高额“保证金”、“响应金”以提高报名门槛而排除其他公司参与投标,默许事先已向其请托给予关照的人员采取借用多家公司资质报名参与投标、串通投标报价的方法,由事先确定的人员中标,其行为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构成串通投标罪。
被告人龚秋桂的犯罪事实分别如下:
(一)受贿罪
[一]被告人龚秋桂多次收受其妻堂弟戴某2贿赂共计人民币18605908元,其中既遂14603260元,未遂4002648元。
[二]被告人龚秋桂通过戴某2收受“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项目二标段”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段某贿赂人民币3000000元。
[三]被告人龚秋桂通过戴某2收受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负责人黄某1贿赂人民币390000元。
[四]被告人龚秋桂收受沅江市市政工程公司职工黄某2贿赂现金人民币950000元、价值330200元的房屋一套及价值600000元“财产性利益”。
[五]被告人龚秋桂收受沅江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畜禽检验检测站职工赵某1贿赂人民币800000元。
[六]被告人龚秋桂收受沅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1贿赂价值人民币761580元商铺门面差价款。
[七]被告人龚秋桂收受湖南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贿赂人民币1000000元。
[八]被告人龚秋桂以收取高额利息的方式收受聂某贿赂人民币480000元。
被告人龚秋桂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领导干部,非法收受聂某的财物,利用职权为聂某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控制的“鹏程公司”、“建工混凝土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提供帮助,致使聂某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为非作歹,影响极其恶劣,属于黑恶势力“保护伞”。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截至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龚秋桂的现有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85140410.4元,其家庭消费及其他支出共计人民币961642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6102052.4元,其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人民币73336877元,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为人民币12765175.4元,被告人龚秋桂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
(三)串通投标罪
2016年3月,沅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引进社会投资实施旱改水项目耕地开发工作,为此成立了“沅江市旱改水项目社会投资主体招标领导小组”,被告人龚秋桂担副组长并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项目招投标的日常工作。“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项目”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总金额约2.5亿元,分为五个标段公开进行招投标。被告人龚秋桂在“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事先接受戴某2、段某等人的请托,违法要求沅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该项工作的副局长熊某1(另案处理)、该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公司安泰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沅江分公司的负责人李某1(另案处理)修改招标文件,采取“设置高额保证金、响应金以提高报名门槛”等方式,以排除其他公司报名参与投标,默许事先向其请托的戴某2、段某等人采取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报名参与投标、串通投标报价的方法,实现由其事先确定的戴某2、段某等人挂靠的公司顺利中标的目的。最终,被告人龚秋桂事先确定的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项目”的第一、三标段,段某挂靠的长沙世范农业公司中标“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项目”第二标段,戴某2挂靠的雅泰建设公司中标“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项目”第五标段。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龚秋桂因向沅江市原市委书记邓宗祥赠送烟酒、红包等违纪问题被沅江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龚秋桂主动到沅市纪委监委投案,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于2008年在弟弟龚某1既未投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以利润分红的名义收受徐某人民币500000元的犯罪事实;3月26日,被告人龚秋桂与其弟龚某1主动向沅江市纪委监委上缴人民币500000元;3月27日,被告人龚秋桂向沅江市委主要领导请病假,沅江市委研究后予以批准,但要求其休病假期间不得离开沅江市,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离开,须到沅江市纪委监委报备;5月27日,沅江市纪委监委对被告人龚秋桂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被告人龚秋桂主动交代了纪委监委已掌握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纪委监委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
益阳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被告人龚秋桂犯罪所得9,633,046元,林肯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房产5处。
被告人龚秋桂在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期间能够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深刻忏悔反思,认错悔错态度好,表示愿意将全部违纪、违法所得上缴国家。
被告人龚秋桂当庭能够认罪认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龚秋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2691768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龚秋桂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有12765175.4元,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龚秋桂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非法收受投标人财物,帮助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在受贿案中,龚秋桂收受戴某2所送4002648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龚秋桂在办案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串通投标罪系共同犯罪,龚秋桂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龚秋桂在办案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串通投标罪,与办案机关所掌握的受贿罪属于不同种罪行,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龚秋桂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龚秋桂至开庭审理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龚秋桂充当聂某黑恶势力“保护伞”,应当依法从严惩处。龚秋桂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被告人龚秋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六十万元。二、被告人龚秋桂的违法所得35680215.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益阳市监察委员会扣押的现金9633046元,林肯牌小轿车一辆、房产五套上缴国库,不足部分依法继续追缴。)
龚秋桂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1、龚秋桂具有全案自首情节,原审判决仅认定串通投标罪成立自首且为特殊自首,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判决认定龚秋桂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特别巨大,系情节认定错误且剥夺了龚秋桂的辩护权利。3、在受贿罪第3笔中,龚秋桂应分利润1183.326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认定为未遂,原审判决认定为既遂错误。4、原审判决未核实沅江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用地的审批情况即认定龚秋桂系聂某黑恶势力保护伞错误。5、原审量刑过重,未充分考虑龚秋桂的认罪认罚态度,请求二审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9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秋桂担任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沅江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沅江市建设局局长、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戴某2、段某、黄某1、黄某2、赵某1、邓某1、徐某、聂某等人所送财物26917688元,其中既遂22915040元,未遂4002648元。截至2019年10月31日止,龚秋桂现有家庭财产12765175.4元不能说明来源。2016年4月,龚秋桂在“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要求熊某1和李某1(均另案处理)修改招标文件,设置高额“保证金”、“响应金”提高报名门槛,从而排除其他公司参与投标,默许事先已向其请托给予关照的人员采取借用多家公司资质报名参与投标、串通投标报价的方法,由事先确定的人员中标,其行为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全案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犯罪事实
[一]龚秋桂多次收受戴某2贿赂共计人民币18605908元,其中既遂14603260元,未遂4002648元。
1.龚秋桂在担任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经向该局分管副局长打招呼,戴某2与他人合伙的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于2014年9月8日中标获得“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2014年度沅江市南大膳镇、泗湖山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的工程监理项目。在工程项目完工后,戴某2为感谢龚秋桂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帮助,在龚秋桂既未出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于2015年下半年和2016年初,以监理项目利润分红的名义分两次送给龚秋桂现金人民币170000元。龚秋桂收受此款后交给妻子戴某1,用于家庭开支。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龚秋桂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戴某2、刘某1、杜某、戴某3、戴某1、戴某4英等人的证言;(3)书证:《2014年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项目监理情况统计表》、《中标通知书》、《支付监理费付款凭证》、《监理费申请拨付表》、《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2014年度沅江市南大膳镇、泗湖山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合同》、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龚秋桂及一审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2014年10月28日,戴某2采取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报名参与投标、串通投标报价的方法,借用保靖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资质中标“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2014年度沅江市南大膳镇、泗湖山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施工第26标段”。同时,戴某2出资人民币400000元购得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的“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2014年度沅江市南大膳镇、泗湖山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施工第20标段”。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龚秋桂利用其担任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变更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拨付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等方面提供了帮助。戴某2为感谢龚秋桂,在其既未出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在上述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以建设工程项目利润分红的名义,于2016年2月安排戴某3通过银行转账,送给龚秋桂人民币90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龚秋桂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戴某2、戴某3、熊某1、陈某1、汤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戴某3的银行账号的《交易明细》、“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2014年度沅江市南大膳镇、泗湖山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施工第26标段”《资金拨付表》、《中标通知书》及相关投标资料、《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2014年度沅江市南大膳镇、泗湖山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施工第20标段”《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工程项目付款明细》及工程款支付凭证、保靖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企业活期明细信息》、《沅江市2014年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代理机构公选招标公告》、《招标代理遴选通知书》、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2014年度沅江市南大膳镇、泗湖山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验收意见书》。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龚秋桂及一审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3.2016年3月,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引进社会投资实施“旱地改水田”项目耕地开发工作,将“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项目”分为五个标段,公开招标选定社会投资主体。经龚秋桂向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局长熊某1和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李某1打招呼,戴某2与曹景坤、谭某合伙采取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报名参与投标、串通投标报价的方法,借用湖南雅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于2016年4月28日中标“2016年度社会投资旱改水项目五标段”建设工程项目。为实施该建设工程项目,戴某2与曹景坤、谭某成立由戴某2占股40%、曹景坤占股30%、谭某占股30%的沅江泰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农业公司)。并由泰和农业公司与戴某2控制的湖南中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旺建设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湖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将该项建设工程承包给中旺建设公司施工建设。在该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施工建设过程中,戴某2向被告人龚秋桂的妻子戴某1先后三次借款人民币600多万元。2018年2月,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开始拨付后,戴某2按照约定支付了借款利息人民币1557000元。在此期间,龚秋桂在既未出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向戴某2提出要分得戴某2在此建设工程项目中所得利润的60%,为感谢龚秋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此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和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以及求得以后的长期帮助,戴某2表示同意。2019年春节前,龚秋桂与戴某2对该项工程项目利润情况进行了结算,初步计算出各自大概应分得的利润。在龚秋桂要求分得部分利润款时,戴某2告知该建设工程项目利润款已投入其与龚秋桂合伙经营的湖南中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旺电器公司)、戴某2个人经营的中旺木业公司及其他相关的关联公司中。为了隐匿财产,龚秋桂未表示反对。至本案案发时止,戴某2已从“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项目五标段”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分得利润21279100元。经鉴定,“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项目五标段”建设工程项目利润已分配的利润为53197600元,戴某2在该项目中已分得利润21279100元,除去已支付龚秋桂借款利息外,戴某2实际获利19722100元,龚秋桂根据约定分得11833260元。此外,戴某2在此建设工程项目中还有待分配利润6671080元,按约定还应给龚秋桂40026**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龚秋桂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戴某2、戴某1、戴某3、熊某1、李某1、李某2、谭某、曹某1、汤某、匡某、陈某2、曹某2、王某1、陈某3、刘某2的证言;(3)书证:戴某1的笔记本记录、戴某3、戴某1、戴某2《银行交易明细》、《2016年旱改水项目(第五标段)情况说明》、《沅江市引进社会投资旱改水项目实施管理细则》、《湖南省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通知》、《关于下达2016年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转让指导性计划(第二批次)的通知》、《沅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要》、《关于2016年旱改水项目备案的通知》、2016年旱改水项目社会投资主体招投标有关事宜的《请示》、《方案》、《核准报告》、《会议纪要要》、《沅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公选招标代理机构》的公选资料、“2016年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政府采购项目”1-5标段评审情况资料、《中标公告》、“2016年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政府采购项目五标段”《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协议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2016年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项目”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2016年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政府采购项目第五标段竣工验收申请》、《关于对2016年引进社会投资旱地改造水田项目进行复核的请示》、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沅江市2016年“旱改水”项目的核实意见》、《2016年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第五标段)验收意见》、《关于成立指标交易收益分配协调工作小组的通知》、《会议纪要要》、《关于调剂购买兑现承诺“旱改水”补充耕地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关于调剂兑现建设用地项目“旱改水”承诺补充耕地指标的通知》、《2016年旱改水项目面积对比情况统》、《湖南省补充耕地项目指标确认书》、《2018-2019年旱改水拨款明细表》、《2016年旱改水上网交易面积社会投资主体利润分配及资金拨付情况表》、《拨款明细凭证及附件》、《2016年旱改水醒目费用明细表及缴费凭证》、《省、市调剂指标资金分配情况统计表》、《资金拨付标、收益分配计算书》、《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2016年旱改水利润分配单价计算表(省厅、市)》、《2016年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第五标项目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结算审核报告书》、《2016年旱改水第五标段工程施工费结算审核汇总表》、《2016年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五标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泰和农业公司、湖南雅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达茂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宏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表及附件、戴某2、谭某、曹景坤三人《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改水项目第五标段《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泰和农业公司缴纳税费情况表》、戴某3记载的戴某2与戴某1之间的借款、还款经济往来、泰和农业公司纳税明细、合作项目投资收益表、监管账户投入金额明细、项目启动资金明细、分红款流向图等书证;(4)鉴定意见:《湖南远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专项鉴定意见书》(湘远扬会鉴字[2019]第3404号)。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龚秋桂认为证人戴某2说事先经过其同意将该项目的利润投入中旺电器公司、中旺林业公司的事实不属实;一审辩护人认为,一是对证人戴某1称将该项目利润投入中旺电器公司、中旺木业公司是“为了少交个人所得税”有异议,该证言系孤证,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二是证人戴某2证言中“在经过龚秋桂的同意后,我就把该给龚秋桂的这部分利润投入公司”有异议,该证言也系孤证,且与戴某2自身其他证言及戴某1的证言、龚秋桂的供述与辩解相矛盾。本院对龚秋桂及一审辩护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
4.2017年11月,龚秋桂在担任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安排戴某2找人参与“沅江市2017年共华等5个镇旱地改水田建设工程第一标段”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投标。为此,戴某2采取借用湖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资质,经邀请招标程序中标“沅江市2017年共华等5个镇旱地改水田建设工程第一标段”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该建设工程完工后,戴某2于2018年6月应龚秋桂的要求,在龚秋桂未出资、龚秋桂的妻妹戴某4丰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监理项目中的利润人民币200000元转账给龚秋桂。龚秋桂收受此款后据为己有,并未交给戴某4丰。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龚秋桂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戴某2、戴某4、戴某3、李某2、戴某1、汤某、匡某、周某1、李某3的证言;(3)戴某3银行账号6217××××1111《交易明细》、《沅江市2017年旱改水项目监理情况统计表》、《中标通知书》、《电汇凭证》、《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沅江市2017年共华等5个镇旱地改水田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第一标段《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沅江市2017年共华等5个镇旱地改水田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第一标段)《付款明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等书证、湖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辅助核算项目组合明细表》、《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及《交易明细表》等书证。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龚秋桂及一审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5.龚秋桂在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为谋取其子在长沙所购别墅的装修费用,于2018年11月要求戴某2找个外地人参与“2018年政府投资旱改水项目(第一标段)”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并在中标后将其转卖给他人。为此,戴某2安排其公司员工汤某借用湖南九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圆工程公司)、湖南弘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资质报名参与投标,制作了投标资料并负担了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同时,戴某2经他人介绍找到长沙人杨某,并安排杨某出面参与投标事项。经龚秋桂向该局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局长打招呼,2018年12月28日,戴某2借用九圆工程公司资质通过邀请招标程序中标“2018年政府投资旱改水项目(第一标段)”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戴某2安排杨某将该建设工程项目以156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王某2。为感谢龚秋桂利用职务上便利对其此前承揽工程给予的帮助,并为求得龚秋桂的长期帮助,2019年1月,戴某2以现金方式,将卖标所得款扣除投标费用后所余的人民币1300000元送给龚秋桂,龚秋桂收受此款后将其存放在自家的车库中。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龚秋桂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戴某2、戴某1、戴某3、朱某、李某2、杨某、王某2、王某3、汤某、钟某、龚某2、戴某5的证言;(3)书证:湖南大贸公司出具的旱改水一标系汤某挂靠的《证明》、九圆工程公司的《中标随知书》、《沅江市2018年度旱改水项目第一标段项目任命文件》、九圆工程公司沅江分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书》、《工程款付款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龚秋桂及一审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6.龚秋桂在担任湖南省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为筹集帮其两个表妹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于2018年12月安排戴某2寻找两家公司分别参与“沅江市2018年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十标段)”和“2018年沅江市第一批土地开发项目第三标段”两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并要求在中标后转卖给他人,将所得款项全部交给龚秋桂。为此,戴某2安排公司员工陈培根用中旺建设公司的资质参与“2018年沅江市第一批土地开发项目第三标段”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同时,戴某2安排陈培根借用湖南旺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简称旺琦建筑公司)的资质参与“沅江市2018年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十标段)”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经龚秋桂事先向该局负责该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副局长打招呼,通过邀请招标程序,戴某2的中旺建设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顺利中标“2018年沅江市第一批土地开发项目第三标段”的建设工程项目;戴某2借用的旺琦建筑公司也于2018年12月28日顺利中标“沅江市2018年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十标段)”的建设工程项目。同时,戴某2还中得该批建设工程项目的另外两标段。在中标该两个建设工程项目后,戴某2并未按龚秋桂的要求转卖给他人,而是自己组织人员实施建设。戴某2对龚秋桂谎称已将该两个建设工程项目转卖,获利人民币200000元。2019年1月,戴某2为感谢龚秋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提供的帮助,以现金的方式,将人民币200000元送给了龚秋桂的妻子戴某1,戴某1收到此款后告知了龚秋桂。随后,戴某1按照龚秋桂的要求,替龚秋桂的两个表妹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剩余部分则支助了其他亲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龚秋桂的供述与辩解卷;(2)证人戴某2、戴某3、朱某、李某2、汤某、戴某6、胡某1、莫某、尹某1、戴某1、李某1的证言;(3)《项目统计表》、《沅江市发改委关于核准2018年沅江市第一批土地开发项目招投标事项的批复》、《党组会议纪要》、安泰公司《营业执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协议书》、中旺建设公司《中标通知书》、《沅江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招投标开标记录》、关于2018年省级高标准农田项目与2018年沅江市第一批土地开发项目邀标单位的《会议纪要要》、《党组会议纪要要》、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沅江市发改委关于核准2018年沅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事项的批复》、《关于确定沅江市2018年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邀请单位的函》、《招投标报告》、旺琦建筑公司《中标通知书》、《沅江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郭萍、胡某1《个人社保查询单》、《胡某1沅江农商行尾数3629账户的银行流水》等书证。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龚秋桂及一审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龚秋桂通过戴某2收受“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项目二标段”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段某贿赂人民币3000000元。
2016年11月,在龚秋桂的帮助下,段某挂靠长沙世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标“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造水田项目二标段”。段某中标后,成立益阳世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世范农业公司”)实施该项目。经龚秋桂打招呼,益阳世范农业公司与戴某2的中旺建设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将工程交由中旺建设公司施工。段某为感谢龚秋桂帮助其中标,于2018年3月在与中旺建设公司结算工程款时,由益阳世范农业公司多付款3000000元。2018年7月和8月,戴某2安排公司会计戴某3将3000000元转给了龚秋桂。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龚秋桂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戴某2、段某、戴某3、戴某1、文某、熊某1、李某1、李某2、彭某1、高某、刘某3、赵某1、连某、孙某、章某1的证言;(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相关劳务合同》、《补充耕地指标异地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引导和规范社会投资耕地开发的通知》、《关于下达2016年补充耕地指标指导性计划》、《会议纪要要》、《关于沅江市2016年旱改水项目备案的通知》、《社会投资主体招投标有关事宜的请示》、《招投标方案》、《会议纪要要》、《中标通知书》、《弃标函及相关弃标资料》、《授权委托书》、《申请退出投标报告》、《会议纪要要》、《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沅江市分中心银行流水》、《政府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关于对2016年旱改水引进社会投资项目进行复核的意见、核实意见》、《第二标段项目验收意见》、《关于成立沅江市2016年旱改水项目指标交易受益分配协调工作小组的通知》、《关于调剂购买兑现承诺旱改水补充耕地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关于调剂兑现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的通知》、《湖南省补充耕地项目指标确认书》、《政府采购项目第二标段结算审核》、《2016年旱改水项目情况统计表》、《二标资金分配审批表》、《2016年旱改水社会投资主体资金拨付情况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明细表及凭证》、《2016年旱改水资金拨付凭证》、《明细》、《审批表》等相关附件、《省、市调节指标资金分配情况统计表、资金拨付表等相关文件》、《二标工程计量支付报表》、长沙世范农业公司《营业执照》、《利润及负债情况表》、《其他应收款明细》、长沙世范农业公司相关财务凭证、戴某3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7××××1111《交易明细表》、《匡某开票给长沙世范农业公司情况说明》、中旺建设公司相关财务凭证等书证。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龚秋桂及一审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三]龚秋桂通过戴某2收受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负责人黄某1贿赂人民币390000元。
2018年6月,龚秋桂在担任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政府启动“2018年旱改水项目”建设工程。龚秋桂要戴某2推荐熟悉的招投标代理公司,戴某2找到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湘工程管理公司)益阳分公司负责人黄某1,提出共同承揽该项招标代理业务,黄某1表示将利润的60%分给戴某2。2018年7月,经龚秋桂向该局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局长打招呼,三湘工程管理公司中标“沅江市2018年度旱改水项目公选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结束后,黄某1按照事先的约定,在戴某2既未出资也未参与招标代理工作的情况下,分别于2018年12月、2019年1月以招标代理项目分红的名义送给戴某2现金人民币240000元和150000元,戴某2收到此款后全部送给了龚秋桂。龚秋桂收受此款后交给妻子戴某1。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龚秋桂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戴某2、黄某1、戴某1、戴某3、朱某、李某4的证言;(3)《沅江市2018年度旱改水项目公选招标代理机构报名汇总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018年度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备案表》、《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沅江市2018年度旱改水项目公选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三湘工程管理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龚秋桂及一审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四]龚秋桂收受沅江市市政工程公司职工黄某2贿赂现金人民币950000元、价值330200元的房屋一套及价值600000元的“财产性利益”。
1.龚秋桂在担任沅江市建设局局长期间,黄某2与他人合伙于2011年中标获得了“沅江市下琼湖岸线整治及污水管网建设工程(第二标段)”和“沅江市下琼湖岸线整治及污水管网建设工程(第五标段)”两个建设工程项目。黄某2因缺资金,曾多次向龚秋桂高息借款。为获得龚秋桂以后的帮助和关照,黄某2提出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所赚取的利润由其与龚秋桂平分。2013年下半年,在上述两个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后,黄某2在龚秋桂既未出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以利润分红的名义,送给龚秋桂现金人民币70000元。龚秋桂收受此款后用于了家庭开支。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龚秋桂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黄某2的证言;(3)《沅江市下琼湖岸线整治及配套建设工程(第二标段)施工合同书》、《沅江市下琼湖岸线整治及配套建设工程(第二标段)施工合同书》、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沅发改核[2011]6号《关于核准沅江市下琼湖岸线整治及污水管网建设工程招标方案的批复》、沅江市下琼湖岸线整治及污水管网建设工程(二标、五标)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沅江市下琼湖岸线整治及污水管网建设工程(二标、五标)工程款付款凭证等书证。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龚秋桂及一审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龚秋桂在担任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黄某2经龚秋桂的帮助,与他人合伙,采取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报名参与投标、串通投标报价的方法,于2013年7月,借用湖南博大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园林公司)的资质,中标“沅江市2013年污水管网及道路改性沥青路面改造升级项目第二期工程(四标段)”的建设工程项目。2015年12月,黄某2再次借用博大园林公司的资质,采取同样的方法,中标“沅江市乔江路提质改造工程(新沅路-金融路)”的建设工程项目。为感谢龚秋桂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帮助,并期望以后继续获得其帮助,黄某2在龚秋桂既未出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提出以利润分红的名义分给龚秋桂现金人民币400000元,龚秋桂表示同意。2016年2月,黄某2便按照龚秋桂的要求,安排其子黄某3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400000元连同其所借龚秋桂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060000元,转到帮龚秋桂管理资金的戴某3的银行账号内,龚秋桂收受黄某2贿赂人民币40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龚秋桂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黄某2、黄某3、戴某3的证言;(3)“沅江市2013年污水管网及道路改性沥青路面改造升级项目第二期工程(四标段)”的《工程款付款表》、《中标通知书》、沅重建字[2013]017号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书》、工程付款资料等相关该工程项目的书证资料、“沅江市科技路和乔江路提质改造工程”的《沅江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表》、沅重建字[2015]042号施工合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乔江路“白改黑”路面改造升级等工程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沅江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表》、博大园林公司投标资料等相关该工程项目的资料等书证。
以上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龚秋桂及一审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3.龚秋桂在担任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黄某2经龚秋桂向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熊某2打招呼,采取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报名参与投标、串通投标报价的方法,于2013年9月借用沅江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中标“沅江市茶盘洲镇渔坪村土地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项目。为感谢龚秋桂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提供的帮助,在龚秋桂既未出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2014年1月,黄某2以利润分红的名义,送给龚秋桂现金人民币130000元。龚秋桂收受此款后用于了家庭开支。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龚秋桂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黄某2、戴某1、黄某3、熊某2、贺某的证言;(3)《银行进账单》、《转账支票》、《取款凭条》、沅江市国土资源局沅国土资发[2013]117号《关于成立沅江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通知》、沅国土资[2013]104号《关于2013年度第一批市级耕地开垦费项目招投标方案的请示》、益阳市国土资源局益国土资函[2013]67号《关于<沅江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度第一批市级耕地开垦费项目工程招投标方案的请示>的批复》等资料、沅江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心与沅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沅江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沅江茶盘洲渔坪村土地开发项目)、《沅江市茶盘洲渔坪村土地开发项目工程补充合同》、沅江市茶盘洲渔坪村土地开发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书》等书证资料。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龚秋桂及一审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4.2014年1月,黄某2与他人合伙,以其子黄某3的名义,通过沅江市国土资源局网上交易系统,以公开报价人民币12300000元竞得位于沅江市××路××路东侧的一宗土地(沅土网挂[2013]20号),并于2015年5月开始以“鸿信逸城”商住小区二期之名进行房地产开发。黄某2因资金不足向龚秋桂高息借款时,龚秋桂要求黄某2送一套房屋给他,黄某2表示同意。为感谢龚秋桂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在开发此房地产项目时所提供的帮助,并希望以后能够继续得到帮助,黄某2根据龚秋桂的安排,将“鸿信逸城”6栋1607室一套房屋,通过网签的方式,以330200元的价格办理在赵某1的女儿赵倚云的名下,并于2017年2月以其应分款项支付了330200元的购房款。2017年10月,黄某2经赵某1同意后,将此套房以369457元的价格出卖,并按照赵某1的要求,将全部价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给了赵某1。赵某1收到此款后,向龚秋桂电话请示怎么处理此款。龚秋桂要赵某1按原来购房时的房价付现金给龚秋桂,其余款项归赵某1所有。不久以后,赵某1按龚秋桂的要求,将现金人民币330200元交给了龚秋桂的妻子戴某1。至此,龚秋桂收受了黄某2贿赂的价值330200元的房屋一套。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龚秋桂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黄某2、王某2、赵某1、戴某1、姚某1、熊某3证言;(3)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交易明细》、沅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情况说明》、《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鸿信逸城小区5.6#栋)、《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规[地]字第2015056号)、《沅江市新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鸿信名城二期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书证资料、曾润芝购买鸿信逸城6栋1607号房的《沅江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赵某1、赵倚云出具的收条及鸿信逸城项目部财务出具的收据等书证资料。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龚秋桂及一审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5.2017年9月,龚秋桂在担任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经黄某2的介绍,在龚秋桂的帮助下,湖南恒丰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项目管理公司)获得了“沅江市2017年旱改水项目”招标代理业务。龚秋桂明确向黄某2和经办该项招标代理业务的王某4(恒丰项目管理公司益阳分公司业务经理,黄某2的老表)提出让黄某2、赵某1、戴某2都能够分别中得一个标段的要求。此后,黄某2、赵某1、戴某2都采取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报名参与投标、串通投标报价的方法参与了投标,黄某2个人借用他人公司资质单独中得“沅江市2017年旱改水项目第四标段”,与他人合伙借用他人公司资质中得“沅江市2017年旱改水项目第七标段”;赵某1借用湖南兴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沅建筑公司)的资质中得“沅江市2017年旱改水项目第一标段”。但戴某2所投标的“沅江市2017年旱改水项目第五标段”未能中标,而是由湖南五洲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建筑公司)中得。因王某4未能实现龚秋桂让戴某2中标的意图,黄某2怕得罪龚秋桂,便自己出资1000000元人民币,将“沅江市2017年旱改水项目第五标段”买到后送给戴某2,龚秋桂安排戴某2承担了买标款人民币400000元。戴某2获得“沅江市2017年旱改水项目第五标段”后,与赵某1中标的“沅江市2017年旱改水项目第一标段”进行了交换。在赵某1的要求下,戴某2帮助赵某1将“沅江市2017年旱改水项目第五标段”以人民币240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戴某2收到项目转让款人民币2400000元后,全部交给了赵某1。同时,戴某2与他人合伙对“沅江市2017年旱改水项目第一标段”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戴某2对龚秋桂隐瞒了上述事实,谎称已将该建设工程项目转卖给了他人,获利人民币1200000元,并从中分给龚秋桂现金人民币600000元。至此,龚秋桂非法收受了黄某2贿赂的“财产性利益”价值人民币60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龚秋桂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黄某2、戴某2、王某4、喻某、章某2、高某、唐某、黄某4、舒某、戴某7、彭某2、喻某、戴某3、汤某、郭某1、黄某3、戴某1的证言;(3)建设银行《进账单》、《转账支票》、《取款凭条》、章某2的《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沅江市2017年共华等5个镇旱地改水田建设项目上《招标资料汇总(第一册)》、沅江市2017年共华等5个镇旱地改水田建设项目上《招标资料汇总(第二册)》等书证。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龚秋桂及一审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6.2018年12月,龚秋桂在担任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安排黄某2出面找人合伙参与“沅江市2018年度旱改水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让其弟龚某3做合伙人。经龚秋桂向时任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朱某打招呼,黄某2采取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报名参与投标、串通投标报价的方法,借用湖南中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沅江市2018年度旱改水项目(第八标段)”的建设工程项目。2019年1月,黄某2经与其他合伙人商定后将该建设工程项目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人民币800000元。黄某2经征得龚秋桂的同意,并按其要求,在龚某3既未出资也未参与投标活动的情况下,以利润分红的名义,送给龚某3现金人民币350000元。龚某3收到此款后,龚秋桂要求龚某3将此款作为其女儿出嫁时的嫁妆。至此,龚秋桂收受了黄某2的贿赂人民币35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龚秋桂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黄某2、王某2、朱某、龚某3、刘某4的证言。(3)《沅江市2018年旱改水项目1标、8标情况统计表》、沅江市2018年度旱改水项目(第八标段)《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湖南中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资料。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龚秋桂及一审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五]龚秋桂收受沅江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畜禽检验检测站职工赵某1贿赂人民币800000元。
在龚秋桂担任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赵某1经龚秋桂向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打招呼,采取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报名参与投标、串通投标报价的方法,于2017年11月17日,借用兴沅建筑公司的资质中标“沅江市2017年共华等5个镇旱地改水田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建设工程项目。赵某1将此建设工程项目与戴某2获得的“沅江市2017年共华等5个镇旱地改水田建设项目第五标段”进行交换后,要求戴某2帮忙卖给他人。为此,戴某2将其本人所有的“沅江市2017年共华等5个镇旱地改水田建设项目第五标段”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人民币240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章某2,并将人民币2400000元的价款以现金的方式全部交给了赵某1。为感谢龚秋桂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帮助,赵某1提出将该建设工程项目转让款分一半给龚秋桂,龚秋桂以赵某1经济困难为由,只要人民币800000元,并让赵某1交给其妻子戴某1。2017年11月29日,赵某1将现金人民币800000元送给戴某1,戴某1于当日存入了尹某2的银行账号内。至此,龚秋桂收受赵某1的贿赂人民币80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龚秋桂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赵某1、黄某2、王某5、戴某1、戴某2、章某2、唐用强、黄某4、高某、汤某、戴某3、尹某2的证言;(3)章某2《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唐某《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五洲建筑公司的《中标通知书》、沅江市2017年共华等5个镇旱地改水田建设项目第五标段《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书》、五洲建筑公司沅江分公司《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沅江市2017年旱改水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沅江市2017年共华等5个镇旱地改水田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书》(兴沅建筑公司中标)、沅江市2017年共华等5个镇旱地改水田建设项目第五标段《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书》(五洲建筑公司中标)、沅江市2017年共华等5个镇旱地改水田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书》(湖南松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兴沅建筑工程公司《营业执照》、五洲建筑园林公司《营业执照》、《招标代理遴选中标通知书》、恒丰项目管理公司《营业执照》、《沅江市2017年政府投资旱改水项目竣工基本情况》、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湘国土资办发[2017]137号《关于下达2017年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转让指导性计划(第二批次)的通知、沅江市国土资源局沅国土资函[2017]13号《关于沅江市2017年共华等五个镇旱地改水田项目立项的函》、沅府阅[2017]28号《会议纪要要》、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沅发改[2017]55号《关于沅江市2017年共华等五个镇旱地改水田项目立项的批复》、沅旱改[2017]10号《沅江市2017年共华等5镇旱地改水田建设项目验收意见》、沅旱改[2019]5号《关于对2017年政府投资旱地改水田项目进行复核的请示》、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益资规土验字[2019]10号《关于沅江市2017年度旱改水项目的核实意见》、《沅江市2017年共华等5个镇旱地改水田建设项目》招标资料汇总(第一标段、第五标段招标资料)、《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湖南省招投标监管网《沅江市2017年共华等5个镇旱地改水田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沅江市2017年共华等5个镇旱地改水田建设项目补充公告》、《开标会议签到表》、《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第一标段)、《投标人身份证明验证表》、《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第一标段评标报告》、《第五标段评标报告》等书证资料。
上述证据,经一审举证、质证,龚秋桂及一审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六]龚秋桂收受沅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1贿赂价值人民币761580元商铺门面差价款。
龚秋桂在担任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副主任兼沅江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沅江市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沅江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房地产公司)取得开发建设“天成国际大酒店”和天成商业广场的开发权提供帮助。在天成房地产公司建设开发“天成国际大酒店”和天成商业广场的过程中,龚秋桂向邓某1提出购买商铺门面一间,要求按预报门面价格10000元左右/平方米,由其以月息2分借给邓某1人民币200000元;在门面开盘时,若门面价格低于10000元/平方米就按实际价格,并由邓某1支付人民币200000元借款的利息;若门面价格高于10000元/平方米时,则只按10000元/平方米的价格,邓某1也不支付人民币200000元借款的利息。为感谢龚秋桂提供的帮助,邓某1同意按照龚秋桂提出的条件出卖一间商铺门面,并将位于沅江市桔城大道以东沅江××道××广场××层××号商铺门面预留给龚秋桂。2011年初,天城商业广场预售商铺门面房的价格达到21000元/平方米,龚秋桂认为价格太贵,就不想购买了,并于2011年7月将该商铺门面以人民币68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叶某。2011年7月7日,叶某以单价10988.73元/平方米与天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但只将龚秋桂“出借”给邓某1人民币200000元的借条作为全部购房款付给该公司,另外支付人民币50000元办理产权登记及缴纳税费的费用。此后,2011年7月和2012年1月,叶某分两次将现金人民币680000元交给龚秋桂。经鉴定,该商铺门面在龚秋桂转卖给叶某时的价值为961580元。至此,龚秋桂采取以低价购房的方式收受了邓某1贿赂人民币761580元的商铺门面差价款。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龚秋桂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邓某1、叶某、戴某2、戴某1的证言;(3)银行账号4340××××2150《DCC个人活期明细账查询》表、银行账号6227××××2359《DCC个人活期明细账查询》表、《沅江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信息表》、天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沅江市桔城大道商业广场2号”及“天成国际大酒店(商住)”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等书证资料、天成商场1层户室40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8011)、天成商场1层商场39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8020)、叶某办理房屋登记的相关书证资料、天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天成国际大酒店”项目的相关书证资料;(4)鉴定意见: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益价认定[2019]6号《关于一间商铺合理的价格水平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资料。
上述证据,经一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七]龚秋桂收受湖南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贿赂人民币1000000元。
龚秋桂在担任沅江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湖南省沅江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落实、土地出让、建设规费、容积率的调整等事项上,为湖南省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泰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盛世嘉园”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宸泰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徐某经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商定,于2008年上半年以宸泰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分两次送给龚秋桂现金人民币500000元,以表示感谢。龚秋桂收受此款后,交给其妻戴某1用于投资和家庭开支。
龚秋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宸泰房地产公司于2008年5月承包到“沅江市休闲公园”建设工程项目和2009年4月承包到“沅江市盛世嘉园小区周边人行道板铺设及路缘石安装”建设工程项目。徐某为感谢龚秋桂,在龚秋桂的弟弟龚某1既未出资也未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经营管理的情况下,根据龚秋桂的要求,以建设工程项目利润分红的名义,分两次送给龚某1现金人民币500000元,龚某1收到款项后,均告知了龚秋桂。
至此,龚秋桂收受徐某贿赂人民币1000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龚秋桂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徐某、甘某、龚某1、熊某4、何某1、何某2、周某2、阳某的证言;(3)沅江市休闲公园绿化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公厕及管理用房、室外安装等7项工程《预算编制说明》、沅江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沅城开纪[2008]8号《会议纪要要》、《休闲公园结算中需开发公司明确的几个问题》、沅江市审计局沅审基价[2010]1号《审核报告》、宸泰房地产公司《施工总结报告》、沅江休闲公园园林景观工程竣工验收《座谈纪要》、《沅江休闲公园园林景观工程竣工图现场复核记录》、沅江休闲公园园林景观工程竣工图《编制说明》、沅江市休闲公园规划、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委托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书》、《沅江休闲公园安防监控工程合同书》、沅江休闲公园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图清单编制说明》、宸泰房地产公司《沅休闲公园园林景观工程结算书》、宸泰房地产公司《沅休闲公园园林景观工程结算资料》、桔城世家《商品房买卖合同(商铺)》、沅江市审计局沅审基价[2012]12号《审核报告》、沅江市盛世嘉园小区周边人行道铺设及路缘石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盛世嘉园小区人行道及树围工程《预算书》、沅江市人民政府与宸泰房地产公司的《招商引资协议》、沅江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宸泰房地产公司支付相关款项的财务凭证复印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46652376X)、沅江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沅城开纪[2007]09号、[2007]010号、[2008]002号《会议纪要要》、《城市建设开发工作有关问题会议纪要要》、宸泰房地产公司获取开发盛世嘉园项目土地使用权相关资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龚秋桂及一审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八]龚秋桂以收取高额利息的方式收受聂某贿赂人民币480000元。
2005年下半年,龚秋桂在担任湖南省沅江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沅江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聂某经龚秋桂介绍,与时任沅江建筑协会会长黄逸华的儿子黄志祥合伙成立沅江市鹏程土石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公司”)。2006年至2011年,因鹏程公司没有资质,不能参与投标,聂某等人先后借用沅江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等公司的资质,在龚秋桂的帮助下,三次中标“沅江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城区土方挖填工程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然后由鹏程公司实际实施沅江市城区土方挖填工程。龚秋桂在工程付款方面也多方给予关照,提供帮助。在此期间,龚秋桂还对聂某承包到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给予帮助。为感谢龚秋桂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帮助,并希望继续获得龚秋桂的长期帮助,聂某在不缺资金的情况下,于2010年以8分的高息向龚秋桂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龚秋桂以收取利息之名收受聂某贿赂人民币480000元。
2013年5月10日,聂某控股沅江市建工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混凝土公司”)后,向相关部门申报生产资质时,龚秋桂在建工混凝土公司未获得用地审批的情况下,在《关于沅江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地的情况说明》上签署“符合用地要求,请予支持”,并加盖了沅江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公章。致使建工混凝土公司长期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情况下,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沅江市国土资源局也未对其查处。直到沅江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中央环保督导“回头看”交办整治问题的要求,于2018年12月21日下达沅河委[2018]24号《关于依法拆除建工搅拌站的决定》后,才予以拆除。
龚秋桂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领导干部,非法收受聂某的财物,利用职权为聂某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控制的“鹏程公司”、“建工混凝土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提供帮助,致使聂某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为非作歹,影响极其恶劣,属于黑恶势力“保护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龚秋桂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聂某、戴某1、胡某2的证言;(3)聂某、何菊香、聂鑫的《银行交易明细表》、湖南省沅江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010、2011年《城区土方挖填工程总承包合同》、《授权委托书》、《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管理问题协调会议备忘录》、《鹏程公司承包的建设项目表》、《关于沅江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项目建设用地的情况说明》、《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说明》、《关于依法拆除建工搅拌站的决定》、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实施《沅江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规划(2015-2030年)》的批复、《关于开展全市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的决定》等书证资料。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交了沅江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和沅江市鹏程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拟证明2013年5月10日的批复与聂某之间不存在内在联系,聂某仅占江市鹏程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份,该公司并没有被聂某控制,一审认定龚秋桂系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审查认为,该两份资料不足以证明二审辩护人提出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该两份资料的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
截至2019年10月31日,龚秋桂的现有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85140410.4元,其家庭消费及其他支出共计人民币961642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6102052.4元。龚秋桂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人民币73336877元,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为人民币12765175.4元,龚秋桂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龚秋桂本人不能说明收入来源。具体情况如下:
1.龚秋桂的家庭财产共计人民币85140410.4元。包括龚秋桂的房产价值人民币10808721元,车辆价格人民币663600元,人民币存款230889.4元,现金人民币869340元,股权类投资和证券投资人民币39814600元,债权人民币30643260元,赠予他人财产人民币2110000元。
2.龚秋桂的家庭支出共计人民币961642元。
3.龚秋桂能够说明来源的收入共计人民币73336877元。含工资、奖金、福利等收入人民币2039800元,贷款收入人民币2420000元,房屋出租收益人民币3329000元,投资收益人民币6946317元,利息收益人民币24889000元,人情收入人民币230000元,债务人民币10200000元,受贿人民币22915040元,收受礼品价值人民币36772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龚秋桂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戴某1、戴某2、戴某3、胡某3、尹某2、张某1、戴某5、龚某2、龙某、周某3、李某5、汤某、王某6、陈某4、袁某、张某2、臧某、韩某、黄某2、陈某5、夏某、符某、龚某1、龚某4、戴某8、叶某、胡某4、黄某5、肖某1、尹某1、谢某、陈某6、邓某2、黄某6、黄某7、龚某3、张某3、罗某、郭某2、林某、姚某2、黄某8、曾某1、王某7、曹某3、王某8、聂某的证言;(3)书证:①关于房产书证:《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记录情况》、《鑫源公寓不动产登记情况表》、《房屋转让协议》、鑫源公寓房屋买卖合同》、龚某2中信银行6226××××4951账户《交易明细表》纸质版、龚某2长沙天心区万家丽路别墅《不动产产权信息情况表》、《别墅的买卖合同》、《贷款合同》、戴某3关于龚某2长沙别墅装修款的情况说明》,肖某1美世界DI栋7幢201《不动产产权信息情况表》及附件、《所有权证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肖某1《申请报告》、肖某13010249980110099587银行《交易明细表》,美世界DI栋303《不动产信息情况表>及证件、《房地产买卖合同》,《戴某1农商银行房改房信息情况表》、《房改房权证》、《买卖协议书》,盛世嘉园西区29栋1501《房信息情况表》、《买卖合同》、《车库买卖合同》,龚某2与他人共有《江南农贸市场门面信息情况表》、《相关销售合同》,龚金龙、肖惠明琼湖办事处沅江大道《房产信息情况表》(红裕茶楼)、《房地产买卖契约》;②车辆部分的书证:林肯1999CC小车《销售合同》、《刷卡购买记录》、发票注册、转移相关手续文件,大众途观越野车发票;③存款、现金部分的书证:《戴某1银行存款账户信息查询单》、《龚秋桂、龚某2银行存款资料》、龚秋桂尾号0755建行账户《交易明细》、龚某2尾号7000建行账户的《交易明细》、龚某2上交人民币800000元《缴款书》;④投资股权部分的书证:鑫宏建生态农业开发公司沅江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公司尾号为0360账户《明细账》、戴某1手记《鑫宏建账本》、中旺建设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及附件、龚某2与尹某2的代持股份《合作协议书》、盛世汽车生活广场《登记基本情况表》、盛世汽车生活广场、盛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盛世汽车装饰经营部、盛世汽车生活广场《工商户登记基本情况表》,桔园路盛世汽车生活广场、盛世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情况表》、盛世汽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戴某2、张某1、龚某2《合作协议书》、戴某2、张某1收龚某2《投资款收条》、华美印刷包装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股东出资情况》、《原股东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及协议书》、戴某2、张某1收龚某2投资华美包装款的《收条》、中旺电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⑤基金投入部分的书证:龚某2股票账户(********)《转账记录》;⑥债权、家庭日常生活支出部分书证:黄某2、夏某等人出具的借条、《1988年-2018年益阳市城镇居民消费支出表》、《沅江市城镇住户调查人均主要指标表》;⑦工资、奖金、福利及其他劳务收入部分:《龚秋桂19**-1999年在环保局期间工资收入情况总表》、《工资明细》、《奖金、福利》复印件、《龚秋桂20**年至2001年在泗湖山镇期间工资发放明细表》、《2001年至2002年在琼湖街道办期间工资收入情况》、《2003年至2010年政府办期间工资收入情况总表》、《2006年至2010年城建投发放津补贴明细表》、《2013年至2019年收入汇总表》、《2010年7月至2013年1月工资及福利待遇明细表》,《戴某11982年至2019年的工资、奖金、福利及其他劳务收入说明及明细》;⑧借款收入部分的书证:肖某1《申请贷款报告》及银行流水、龚某2长沙别墅的《贷款合同》;⑨出租收益、投资收益部分:《江南市场部分收入表陈晓虹关于与龚秋桂合作生产“辣妹子麻香糕”的基本情况说明》、《盛世汽车生活广场分红资料》、《“白改黑”项目资料》、《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要》、《下琼湖环湖岸线整治及配套管网污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标段)》;⑩债务、收受财物部分:龚秋桂母亲肖某2500000元、戴寿生将1000000元放在龚秋桂、戴某1处情况说明,《龚秋桂收受他人礼品明细表》,《曾韵等人赠送龚秋桂财物的相关情况说明》、《孙梦成等人赠送龚秋桂财物的相关情况说明》;(4)鉴定意见:《湖南远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专项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龚秋桂及一审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三)串通投标犯罪事实
2016年3月,沅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引进社会投资实施旱改水项目耕地开发工作,为此成立了“沅江市旱改水项目社会投资主体招标领导小组”,龚秋桂任副组长并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项目招投标的日常工作。“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项目”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总金额约2.5亿元,分为五个标段公开进行招投标。龚秋桂在“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事先接受戴某2、段某等人的请托,违法要求沅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该项工作的副局长熊某1、该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公司安泰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沅江分公司的负责人李某1修改招标文件,采取“设置高额保证金、响应金以提高报名门槛”等方式,以排除其他公司报名参与投标,默许事先向其请托的戴某2、段某等人采取借用多家公司的资质报名参与投标、串通投标报价的方法,实现由其事先确定的戴某2、段某等人挂靠的公司顺利中标的目的。最终,龚秋桂事先确定的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项目”的第一、三标段,段某挂靠的长沙世范农业公司中标“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项目”第二标段,戴某2挂靠的雅泰建设公司中标“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水田项目”第五标段。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龚秋桂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熊某1、李某1、王某9、赵某2、苏某、曾某2、李某6、周某1、吴某、张某4的证言;(3)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造水田项目(一标段)《备案资料》、《评标报告》、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造水田项目(二标段)《备案资料》、《评标报告》、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造水田项目(三标段)《备案资料》、《评标报告》、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造水田项目(四标段)《备案资料》、《评标报告》、2016年度沅江市社会投资旱地改造水田项目(五标段)《备案资料》、《评标报告》等书证。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龚秋桂及一审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019年3月18日,龚秋桂因向沅江市原市委书记邓宗祥赠送烟酒、红包等违纪问题被沅江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2019年3月25日,龚秋桂主动到沅市纪委监委投案,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于2008年在弟弟龚某1既未投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以利润分红的名义收受徐某人民币500000元的犯罪事实。2019年3月26日,龚秋桂与其弟龚某1主动向沅江市纪委监委上缴人民币500000元。2019年3月27日,龚秋桂向沅江市委主要领导请病假,沅江市委研究后予以批准,但要求龚秋桂休病假期间不得离开沅江市,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离开,须到沅江市纪委监委报备。2019年5月27日,沅江市纪委监委对龚秋桂采取留置措施。龚秋桂被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纪委监委已掌握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纪委监委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
益阳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龚秋桂犯罪所得9633046元,林肯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房产5处。龚秋桂在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期间,能够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深刻忏悔反思,认罪悔罪态度好,表示愿意将全部违纪、违法所得上缴国家。一审期间,龚秋桂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龚秋桂的当庭供述与辩解;(2)中共沅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龚秋桂到案的情况说明》、中共益阳市纪委、益阳市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关于龚秋桂到后态度情况的说明》、益阳市监察委员会益监诉字(2020)1号《起诉意见书》、益阳市监察委员会《移送涉案款物文件清单(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龚秋桂《我的忏悔》等书证。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龚秋桂及一审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秋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91768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秋桂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有12765175.4元,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秋桂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非法收受投标人财物,帮助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在受贿犯罪中,龚秋桂收受戴某2所送4002648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龚秋桂在办案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龚秋桂在串通投标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龚秋桂在办案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串通投标罪,与办案机关所掌握的受贿罪属于不同种罪行,龚秋桂对其所犯串通投标罪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龚秋桂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龚秋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龚秋桂充当聂某黑恶势力“保护伞”,依法应当从严惩处。龚秋桂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龚秋桂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龚秋桂具有全案自首情节,原审判决仅认定串通投标罪成立自首且为特殊自首,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经查,案发后,龚秋桂于2019年2月25日主动投案,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于2008年收受徐某贿赂500000元的犯罪事实,并没有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其收受徐某另一笔贿赂500000元的犯罪事实。直到2019年5月27日办案机关对龚秋桂采取强制措施,龚秋桂才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已经掌握和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龚秋桂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主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规定。故龚秋桂对其所犯受贿罪不构成自首。但龚秋桂的行为符合“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龚秋桂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串通投标罪的行为符合“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的规定,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龚秋桂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审判决认定龚秋桂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特别巨大,系情节认定错误且剥夺了龚秋桂的辩护权利。经查,龚秋桂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数额达人民币12765175.4元,根据司法实践和审判惯例,应当认定为“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特别巨大”。故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龚秋桂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在受贿罪第3笔中,龚秋桂应分利润1183.326万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认定为未遂,原审判决认定为既遂错误。经查,戴某3长期替龚秋桂管理资金,同时又是戴某2与龚秋桂合伙投资公司及戴某2个人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戴某2相关公司缺乏资金时,也常常借用、挪用龚秋桂的资金,当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利润资金由戴某3控制后,龚秋桂和戴某2都能控制、支配和使用。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大部分资金是在龚秋桂的帮助下拨付的,龚秋桂已经知道了资金的到位情况,且双方也进行了初步结算,龚秋桂并未反对戴某2将利润款投到与其合伙投资的公司及戴某2的个人公司,表明龚秋桂已默认了戴某2的投资行为。故龚秋桂已经实际取得了该建设工程的项目利润,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龚秋桂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审判决未核实沅江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用地的审批情况即认定龚秋桂系聂某黑恶势力保护伞错误。经查,以聂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于2009年,2011年聂某即以聂和春的名义入股沅江市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故龚秋桂及辩护人提出2013年5月10日龚秋桂批示“符合用地要求,请予支持”的批复与聂某之间不存在内在联系,一审判决以该事件认定龚秋桂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证据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龚秋桂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审量刑过重,未充分考虑龚秋桂的认罪认罚态度,请求二审减轻处罚。经查,一审法院已认定龚秋桂归案后具有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并对龚秋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审不再予以重复评价。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鲁毅东
审判员:叶 青
审判员:雷 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夏简
书记员:熊达奇
桃花源中人 2022-04-11